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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共同受贿-电大

最后更新时间:2024-02-16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1546 浏览:46256
论文导读:
摘要:贿赂犯罪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热点,但由于渊源不足,我国的贿赂犯罪系统一直深受病诟。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出台改善了贿赂犯罪的罪名系统,加大了刑法的打击半径,有效的应对了官员身边人受贿,将影响力纳入贿赂犯罪的规制系统之内。但不足也是有着的,新罪名的出台凸显了原有罪名系统的内在矛盾和逻辑冲突,使得原本就混乱的犯罪形态判断更加复杂。原有规则系统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衔接,近亲属、特定联系人、联系密切人的联系如何,这些都将影响到共同受贿的判定。本论文试图解决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的共同受贿不足,以刑法规范为依据,以注释法学为出发点,以论述法学为论证基础进行剖析,以期于实践有所帮助。为展开论证,笔者将文章分为五部分。引文部分介绍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共同受贿这一不足的背景、作用及难点,并提出了本论文论证的两个前提:法学的实践性与解释的中立性。法学的实践性指一切法学概念不能以客观角度,必须参照人的目的,也即推理效用;解释的中立性指解释是价值无涉的;最终得出本论文衡量的标准:能够最大程度平衡刑法的稳定性和对社会生活的适应性。第一部分笔者试图解决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受贿罪的区别。首先介绍了以该罪对贿赂犯罪系统的影响;与受贿罪相比,两者客体不同,受贿罪的客体是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客体是国民对职务行为公正性的信赖;在客观方面,前者利用非权力性影响力,后者利用职权;在行为类型上,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打破了受财与枉法在国家工作人员处的链接,形成了“请托人——联系密切人——被影响人(国家工作人员)”的因果进程。第二部分笔者梳理了现有的共同受贿规则。首先介绍了共同犯罪的一般原理,其次在目前软性司法的无奈近况下,将现有规范《刑法》、《纪要》、《意见》提取为7条规则,并指出“共同占有”、“特定联系人”是基于刑事政策的考量越权对立法形成的限制,在新的法律流域与社会现实面前应予以废除;对于国家工作人员指定第三人接受财物,不论第三人身份如何、不论财物如何运用,都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第三部分笔者浅析了近亲属、联系密切人的含义和外延。近亲属的范围以刑诉法中的规定为准;联系密切人为犯罪身份,要求具备亲缘性与影响性两个特点,其判断要求主体特点与客观要件的结合;指出联系密切人不包括职业掮客,但在部分情况下可以解决“感情投资”不足。第四部分笔者开始结论的推断,以联系人系统为视角,以近亲属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联系密切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为分类就7种具体情况分别讨论,结合片面共犯、继承的共犯的等论述,得出构成共同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单独受贿、联系人单独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共同犯罪等不同结论。关键词: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论文共同受贿密切人论文
本论文由www.7ctime.com,需要论文可以联系人员哦。摘要4-6
目录6-8
引言8-11

一、 探讨背景与主要不足8-9

二、 论证标准:稳定性与适应性的平衡9-11

第一章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受贿罪比较浅析11-22

一、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系统作用11-13

二、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受贿罪比较13-22

(一) 犯罪客体比较13-16

(二) 犯罪客观方面比较16-22

第二章 共同受贿的规则解读22-30

一、 一般共同犯罪原理22-23

二、 共同受贿的既定规则23-24

三、 共同受贿规则效力浅析24-30

(一) 注意性规定与拟制性规定参考24-25

(二) 向第三人给予财物的理解25-26

(三) “共同占有”的设定初衷与商榷26-28

(四) 特定联系人概念之失效28-30

第三章 联系密切人剖析30-36

一、 近亲属的认定30-31

二、 联系密切人的认定31-36

(一) 作为犯罪身份的联系密切人31-33

(二) 联系人的亲缘性33-34

(三) 联系人与受贿特殊形态34-36

第四章 共同受贿的情形浅析36-40

一、 近亲属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36-37

二、联系密切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37-40

结语40-41
参考文献41-45
致谢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