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论文查重: 大雅 万方 维普 turnitin paperpass

探索美、德、日老年长期护理保险概况及对我国借鉴

最后更新时间:2024-02-09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7931 浏览:25443
论文导读:
【摘 要】长期护理保险是应对快速老龄化社会的健康保险险种,目前大部分发达国家都开展了不同形式的长期护理保险。通过对美国、德国和日本三个有代表性的国家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与运转机制的研究,揭示其存在的理由,借鉴其发展经验并根据我国国情提出我国在长期护理保险体系建立过程中必须关注立法保证、资金来源、给付方式、保费承担等理由。
【关键词】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运转机制

一、美国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概况

(一)美国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的基本制度构成

1.护理保险的等级划分覆盖范围。为了保障这一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推进,配备了各种自由式的选择方式。在美国,有两种方式可以签发保单,一种是独立式签发,与之相对应的则是批单形式。批单形式在之前常见于终身寿险保单。同样,不论个人,还是团体都可以作为投保人。当然,个人投保时一般要求较高。在对被保险人进行风险选择时,医院初具的健康状况说明,以及其自我陈述是保险人的承保依据,保险人通常不会组织被保险人进行身体检查。毫无疑问,承保过程中,那些健康状况差的人通常不在考虑范围。年龄、实际需要是承保期限的依据。基本上有40到80岁以下、50到85岁以下、55到80岁以下等几个年龄段。
在美国,当被保险人在除急症治疗以外的任何场所接受各种个人护理服务时,其所产生的护理费用由商业性的老年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承担。老年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的保险责任按照被保险人所需护理的程度可分为三种护理类型:在医生指导下,由专业人员提供医疗服务并具有治疗性质的专业护理;无需专业人员看护、非医疗性质,只需为病人提供日常生活帮助的日常护理;介于前两种类型之间,无需专业人员看护、非连续性的中级护理。第一种类型是全日制的特别护理,后两种是非全日制的一般护理。在老年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中,家庭健康护理及高龄老人所需的其他护理也占较大一部分比重。
2.护理保险的资金来源。在美国,对于此类形式的保险,保费的收取通常以年为单位。被保险人投保时的年龄,是长期护理险的年保费征收依据。给付期、保险责任范围,夫妻是否美、德、日老年长期护理保险概况及对我国的借鉴由优秀论文网站www.7ctime.com提供,助您写好论文.都入保等一些因素,通常也会在保费缴纳中作综合考虑。虽然,此类保险的承保机构,在美国所征收呃保费并不统一。但是,保单的更新,规定不存在异样。承保机构不能根据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而决定保单是否继续履行。一旦保险人试图提高保费,这种提价必须针对全部保险单元。
3.护理保险的给付方式。保险金的支付方式因保单签发形式的不同而不同。若老年护理保单是独立签发的,其支付方式,可以采用最高额支付,也可以约定合理的等待期,或者支付期。具体方式完全由保险人在其中做出选择。
在最高支付额下,具有每日支付限额的形式也可以经由被保险人选择。这种形式一旦确定,每日护理费将在约定的支付限额下由保险人给付。(美国的每日津贴一般是在50美元到250美元之间)。同时,老年护理保单也规定了整个给付期内给付限额和每日津贴的方式供被保险人选择,即当每日津贴累计达到整个给付期的总限额时,保险责任终止。
在支付期下,被保险人可以根据老年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的规定,给付期的形式可以自由选择。短则一年,长则数年,甚至终身都可以选择。保险人的保险津贴的给付义务,必须严守被保险人所决定的给付期。

二、德国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概况

(一)德国老年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的内容

1.护理保险的等级划分覆盖范围。德国的护理服务,依据患者身体、精神等状况,将其分为每日护理1.5小时、3小时、5小时三个等级。德国全体公民都能够享受到老年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当然这是权利和义务的对等关系,即公民缴纳法定数额的护理费用以后,才可以获得相应的护理服务,而对于官员、职业军人等特定职业的人员,一般对其护理,会配备专员负债,同时护理中的一切费用由国家负责。德国的老年护理主要分为居家护理和机构护理两大类。
2.护理保险的资金来源。德国企业中雇员的护理保费,通常占筹资比例的很小一部分。而且雇主、雇员五五比例承担。投保人参保法定医疗保险后,都要参加护理保险。对于老龄化理由愈发突出的当前形式,长期性的护理保险具有极大的社会公益性。在德国,最显著的特征是,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与医疗保险在多角度具有相似性。家庭中的一份子,只要在工作中投保,其子女、配偶在取得相应保险权益的同时,也可以享受长期护理险的相关服务。
3.护理保险的给付方式。在德国的保险市场,在保险金最终支付之前,此类保险的真正落实,往往还需要有一段资格认证的时期。从2000年1月1日起,投保人如果需要进行老年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金的支付申请,缴纳保险金的年限必须至少满5年。德国的老年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分为居家护理和机构护理两种,居家护理保险金的支付,相对于机构护理可获得更多的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居家护理除了可以申请老年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金以外,还可以申请护理津贴。为了鼓励老年人进行居家护理,护理者可以得到一定的治疗护理帮助和免费进行护理培训课程的学习,并支付其不低于每年460欧元的护理津贴。
德国的护理保险的给付方式有两种,一是给付,二是实物给付,获得批准的护理者有权在两者中自由选择,但在给付额度上存在一定的限制,若被保险人选择了给付,那么他所得到的数额将是实物的一半,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被护理者选择给付。

三、日本介护保险制度概况

(一)介护保险制度的内容

1.日本介护保险的等级划分覆盖范围。日本介护保险起步较其它保险晚,运营主体主要由市町村,原则上40岁以上的人必须参险并交纳相应的保险费。当被保险人需要看护服务时,提出申请并经过认定后即可享受该制度所提供的服务。
介护保险的被保险人年龄分为两类,65岁以上的老年人为第一号保险人和40—65周岁为第二号保险人。一号被保险人分为五级,具体分级情况如表1所示。
第一号被保险人与第二号保险人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前者基于自身的收入状况确定保险费的缴纳,收入较低的论文导读:对我国的借鉴由优秀论文网站www.7ctime.com提供,助您写好论文.与国外的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产品相比,国内的保险产品品种单一,给付保险金的标准简单,有更大的开发和创新空间。虽然商业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能够为老年人提供护理服务,但是它的保费还是比较高昂的,只有少数人能够购买得起,覆盖范围极其有限。要想真正的发挥老年
人往往保费水平较低。在这一类属中,大多数的老年人保费是从其养老金中直接扣除,市町村负责征缴其他人的保险费。后者 ,其保险费、医疗保险费通常一并计算、交纳。被保险者参保健康保险时,其护理保险费通常由介护保险费率、标准酬劳作乘法获得。
2.日本介护保险的资金来源。介护保险费用承担有多个主体。个人的承担费用占很少比例,且该部分有最高限额,介护保险承担最大的比例。该费用中,保费和公费各占一半。国家、都道府县、市町村按一定比例分担公费部分。
3.日本介护保险的给付。在一号类属中,卧病不起,老年痴呆者,日常生活急需等情况下,需要相应的服务时,由介护保险给付费用;对于二号类属中,老年病的患者是其照顾对象,包含老年痴呆、脑血管疾病等群体。介护保险,包含两个主要类型。居家服务和设施服务。前者中以访问、短期设施、日间等护理为主,还包括有老年用具的出借。后者主要是对为老年人提供福利及保健设施。
介护保险的费用给付,需要严格遵照相应的规范式程序进行。在申请保险服务时,首先交申请给市町村,之后配合审查会相应的身体状况调查,在以上过程结束后,结合主治医生意见书,对其是否满足享受看护、基本标准,进行全方位的综合判定。还要判定看护和帮助的对应程度。该标准应当做到全国统一。

四、美、德、日发展对我国的借鉴

在我国的保险市场,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依旧处于一个萌芽期,发展程度较低。从2005年起,此类保险逐渐出现在保险市场。国泰人寿 推出了我国的第一份产期护理类保险。之后,人民健康、瑞福德健康等保险公司也相继推出了具有其公司特色的类似保险。在各个公司的推动下,我国的同类保险市场得到了进一步发展。美、德、日老年长期护理保险概况及对我国的借鉴由优秀论文网站www.7ctime.com提供,助您写好论文.与国外的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产品相比,国内的保险产品品种单一,给付保险金的标准简单,有更大的开发和创新空间。虽然商业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能够为老年人提供护理服务,但是它的保费还是比较高昂的,只有少数人能够购买得起,覆盖范围极其有限。要想真正的发挥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的作用,必须充分考虑我国基本国情,同时在与外交流中汲取国外先进经验。
需要指出的是,日本的发展经验具有很高的参考价值,这源于中国与日本之间存在很多文化上的相似之处,如受文化影响,老年人喜欢居家护理,养老模式以居家照护为主、机构照护为辅等等。另外,从发展背景来看,中国从1999年开始进入老龄化社会,与1990年相比我国65岁以上的老年人口比重上升了1.39个百分点,在日本,1970年以后的25年间65岁以上的老年人口比重从7%上升到14%。不仅如此,中国和日本都面对着家庭规模趋于缩小的情况,使得家庭养老面对诸多相似理由。第三,尽管日本是世界经济强国,其人均GDP已远远超过我国,然而面对日益突出的人口老龄化理由,其政府依然面对很大压力。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仍然处于未成熟阶段,借鉴日本的实际经验,可使我国在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过程中少走弯路。
参考文献:
[1]徐为山,刘沫嘉.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介绍及开发倡议[J].中国保险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5):29.
[2]毋庆刚,王伟华.日本老年看护保险制度借鉴分析[J].财经,2005(3):185.
[3]尹豪.新型社会保障制度——日本的护理保险制度[J].人口学刊,2000(2):120.
[4]杨红燕.发达国家老年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及启迪[J].国外医学,2004(21):32.
[5]丁纯等.德国护理保险体制综述:历史成因运作特点以及改革方案[J].德国研究, 2008,23(3):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