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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网络信息传播中冲突

最后更新时间:2024-02-29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5335 浏览:68500
论文导读:
网络媒体作为大数据时代兴起的新兴媒介,契合了现代传播条件下受众接受信息的习惯。然而,在自媒体时代,消息源的多元性以及网络空间特有的隐匿性使得其原本成为传播优势的特质转而引发许多潜在的冲突。该文试图分析其理由并为今后我国网络信息传播的建设提出可行意见。

一、网络传播的发展目前状况;

21世纪以来,网络时代的到来为旧有的信息传播带来了全新的沟通环境,其克服了传统媒介单向传播的局限, 信息在传播者和受众之间可以任意双向流动,从而实现传受双方信息的互动。与此同时,网络即时性的特质也使得信息交流变得更加轻松、方便、快捷和自由,从而提高了传播的效率, 极大地方便了人们的社会生活。
然而,在网络已渐渐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之时,其在初始阶段给人们带来的便利却又可能因为自身科技过快的发展而暴露出现阶段普遍社会道德标准和价值判断所无法解决的桎梏。曾经理想化的“绝对自由”之剑却变成了一把双刃剑。我们在充分注意到网络传播对人类道德生活产生积极影响的同时,对于网络传播给人类道德生活可能带来的负面效应也应高度关注。

二、网络信息传播中的冲突;

自由传播与社会责任的冲突。卢梭在《社会契约论》里提到,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自1644年约翰·弥尔顿首次提出出版自由以来,无数有识之士为之奋斗甚至牺牲生命。“新闻自由”思想随着工业革命后传播技术的日臻成熟和发展,已经由原先基本的言论与出版自由发展至报刊的自由传阅,并逐渐演化至今天的信息交流自由。
毫无疑问,每个合法公民都享有自由传播的自由且神圣不可侵犯。而当科技发展到真正地将自由传播发挥到极致时,公民个人的自由传播就应该注意自身的自由权利与社会责任之间的平衡。在本就受意识形态和广告商操控而面对新闻专业主义要求时稍显乏力的主流媒体在有规范的情形下仍然无法独善其身,法律层面依然有所空缺的网络空间所引发的关于自由权利和社会责任之间的冲突便更加值得关注。
影像价值与人文关怀的冲突。一般而言,新闻价值越高,传播价值就越大。而无论是主流媒体还是网络上的自媒体,新闻价值永远存在于新闻的即时性上。新闻价值在受发生时间的影响的同时,也受到如趣味性、猎奇性、接近性等所影响。在自媒体时代,许多传统媒介,甚至传媒巨头的新闻都会在网上转发当事网友上传的如图片、描述性文字等进行报道。例如3.1昆明严重暴力恐怖事件后续的诸多报道和群众的猜测均是由微博客以图文形式发出。同时,在灾难性事件中,为了突出新闻价值,传者通常选取遇难者的遗体、伤者的惨状或是幸存者的哀痛场景来拍摄,这样的影像新闻报道,尽管视觉冲击力强,能够得到更多人的关注,所获得的效果也许也能更加真切和深刻,但同时也淡漠了对生命的尊重、对伤者的保护和鼓励以及对家属的抚慰。在影像、新闻价值突出时,人文关怀便显得有些力不从心。在信息爆炸的今天,人们每天被潮水般的信息所包围而疲于应付,根本无暇分辨信息的真伪,对日复一日的有悖新闻的或是暴力内容就更加麻木了。这使得更加注重人权却缺乏支撑的今天更加扼要解决影像价值与人文关怀这之间的冲突。
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知情权又称了解权或知悉权,从广义上讲,是指寻求、接受和传递信息的自由,是从或非获知有关情况的权利。而隐私则是指个人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而不愿为他人知悉或者受他人干扰的私人事项。隐私权就是个人有依照法律规定保护自己的隐私不受侵害的权利。(1)简单来说,知情权在于公开信息,隐私权在于保护信息。这两者之间的矛盾可以说是自媒体时代相对较为突出的冲突。
主要的表现形式有如下几种:
一是政府和雇主的侵权行为。政府是行使公共权力的职能部门,它们在公民信息的收集、公开和使用等方面都有着特定的职权。在他们收集时,有很多情况下这些部门所索求的信息大于必要的信息。该文原载于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信息中心主办的《环球市场信息导报》杂志http://总第565期2014年第33期-----转载须注名来源其次,在政府与一些非营利组织合作后,或多或少会难以制约这些组织对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方式,从而使的权益人受到侵害。人们日常担心的理由主要有以下方面:把数据出售给不负责任的供应商的可能;数据采集者不可信和不谨慎的可能;数据重组会生成有关个人详细的、组合的形象的可能;不准确的信息传播到其他文件后难以纠正的可能。(2)
尊重个人隐私的原则体现在两个层面:一个是应尽量避开媒体报道的结果对个人隐私的侵害;另一个则是应尽量避开媒体在获取信息的过程中对当事人的伤害。无论是主流媒体还是自媒体在涉及到此类报道和发布素材时,应该有前瞻性的提前做好准备或是延后再行发布,我们称之为“放弃之美德”和“延迟之美德”。

三、应对冲突的可行之策

目前我国尚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 法制建设还有待进一步完善。与此同时, 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也迫切要求对新的信息环境下的传播行为做出上的规范。我国要跟上世界传播技术发展的潮流, 保证网络信息传播事业的健康发展, 进行网络信息传播建设是当务之急。
行业的自律和个人的自律在这一特殊的传播途径中显得格外重要, 也成为构建网络道德的基础。网络生活首先是人面对机器独自生活, 它应该是使自我能够自主地建构自身的生活, 即自我生活, 但网络自我生活需要一种自我。自我应该遵守两个基本原则, 其一为自我的目标原则———自我实现与自我幸福; 其二为自我的实践原则———自我反思与自我管理。网络自我实践就是一种自我调适。这就“要求要求网络主体以一种审慎的明智选择以增进自我在虚拟生活中的自我选择制约能力。”(3)在网络道德水平还不是很高的前提下,网络行为主体必须注重自律与他律相结合,借助自主的道德准则规范自身的行为,自觉做到“慎独”与“慎微”,真正实现“自己把握自己”、“自己规范自己”、“自己创造自己”。
除了在人的方面需要有所改善之外,制定切实有效的网络信息传播规范,及加快建设网络空间法律法规建设需要并论文导读:
驾齐驱。个人自律的道德准绳维系的是一个人从事网络传播活动时所要具备的条件的上线,而制定规范,立法,则是在修筑网络传播中的底线。由于我国互联网技术及网络传播应用起步较晚,相关的法律法规尚未形成体系,在这方面可以参考以美国为主的西方发达国家的业内自律的成功经验, 建立专门的制定规范并监督其实施的相关组织, 制定出符合中国国情与适应技术发展的网络信息传播的规范, 使其朝着组织化和目标化的方向发展。
互联网时代下网络空间的自由传播的浪潮已显得不可阻挡。面对更加方便的科学技术,选择退缩或是绕道都只能是历史的倒退。唯有正确合理的使用技术,将技术的先进性发挥到极致,并将技术在用于通信传播的同时也可将其运用在网络信息传播中调和和管理冲突的运用上。在技术、法律、用户三者都能够顺应技术的发展和需要而积极适应和采用,才能营造一个良性的网络信息空间,才能防微杜渐,将潜在的或是已有苗头的冲突扼杀。
(作者单位:苏州科技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