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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合一诉猎豹不正当竞争案之法律

最后更新时间:2024-02-11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8636 浏览:32837
论文导读:
摘 要 近年来,频发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诉讼,不但反映了当今互联网经济的迅猛发展,也说明当今我国关于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制已经滞后于网络的发展。本文从合一与猎豹之间是否具有不正当竞争关系和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两个方面简要分析本案,进一步提出了完善《不正当竞争法》、规制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相关倡议。
关键词 反不正当竞争 互联网 合一 猎豹
作者简介:回广宇,民族大学。
1009-0592(2014)12-065-02
近年来,互联网领域的竞争频发,引起了业界、学术界和普通网民的广泛关注,例如:百度诉360插标和修改搜索提示词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腾讯诉360不正当竞争案,360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而2013年12月19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做出的合一公司(优酷视频网站经营者)诉猎豹相关公司(猎豹浏览器的开发者、所有权人和经营者)不正当竞争案的判决,作为国内乃至全球范围内首次浏览器以不正当竞争行为侵犯网站合法经营权的司法案例而备受各界瞩目。频发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诉讼,不但反映了当今互联网经济的迅猛发展,也说明当今我国关于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制已经滞后于网络的发展。本文旨在通过对合一诉猎豹不正当竞争案的法律分析,助力于我国互联网竞争良好秩序的维护。

一、 合一诉猎豹不正当竞争案是新型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

合一诉猎豹案是新型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与传统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有较大的差异,其差异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优酷与猎豹是否具有竞争关系

针对合一公司要求承担不正当竞争法律责任的诉讼请求,金山公司的第一抗辩理由便是双方不具有竞争关系。合一公司与金山公司之间是否具有《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竞争关系是本案的争议焦点之

一、也是本案的裁判难点之一。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具体规定了11种典型的不正当行为。但随着现实中新情况的出现,不正当行为的认定早已超出了11种典型行为的范畴,而越来越多地依据具有一般条款作用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进行认定。
传统行业对竞争关系的理解一般限于同业间的直接竞争关系,但当前互联网经济由于行业分工细化、业务交叉重合的情况日益普遍,对竞争关系的理解则不应限定为某特定细分领域内的同业竞争关系,而应着重从是否存在竞争利益角度出发进行考察。竞争利益主要体现为对客户群体、交易机会等市场资源的争夺中所存在的利益。有学者指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竞争关系实际上指的是一种广义的竞争关系,竞争关系原则上限于同业竞争者之间的关系,但并不绝对以此为限,非同业竞争者之间虽然经营业务不同,但如果其行为违背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2 条规定的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的竞争原则,依然可以认定为其具有竞争关系。
互联网经济被人们称作“眼球经济”、“注意力经济”,合一公司通过优酷免费视频播放吸引和维持网民的注意力,这是其开展收费广告业务和免费去广告看视频业务的基础。因而优酷视频对网民保持一定的吸引力,维持用户的访问量,才能获得广告投放商的青睐。被告金山公司通过旗下的猎豹浏览器去除优酷等视频网站的视频广告的目的也是扩大用户数量,维持用户的忠诚度,提高市场占有率。综上,对互联网企业而言,扩大用户数量,意味着赢得市场交易机会,最终获得交易利润,这使得合一公司和金山公司两个看似并行不悖的企业之间存在着竞争关系。

(二)公共利益能否成为猎豹不正当竞争的违法阻却事由

在本案中一个突出的理由是猎豹的行为是否在保护公众利益上具有正当性。
互联网经营者在遵守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基础原则之上,应当遵守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十大创新性知识产权案例当中,通过百度诉360案,也肯定了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的精神。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实际上是对于互联网企业竞争行为的边界进行了阐释。一方面,互联网企业的竞争行为应尊重其他企业对自己产品和经营的自主权,保障他人合法权利不受侵犯;另一方面,竞争的终极目的是消费者的权益和整体福利。在这两个方面,消费者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是终极目标。为了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应对竞争做出适当的限制。
在本案中,金山公司强调优酷视频广告过长而无法去除、快进而备受消费者诟病,而猎豹浏览器屏蔽视频广告的功能保护了网络视频消费者的利益,保护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的确,优酷与国外的主流视频播放网站YouTube相比,视频广告时间和内容与视频的时间和内容不相匹配,视频消费者不具有选择广告和跳过广告的权利。更有学者认为“在该纠纷中,广大网络用户的利益即为社会公共利益。广大网络用户利益的维护,始终应是人民法院定纷止争时考虑的重要因素”。
然而应当看到我国互联网产业仍处于发展期,还不成熟;我国互联网消费者与发达国家互联网消费者相比具有不同的消费偏好;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更与西方发达国家不可同日而语。我国网民不具有付费看视频的消费心理,对视频观看者免费加对视频广告投放者收费的商业模式根植于我国国情,具有正当性。YouTube在绝大多数国家的视频播放网站领域具有绝对优势,虽然优酷在收购土豆之后在国内视频播放网站领域具有一定的优势,但与YouTube的地位仍相差较远。在视频播放网站众多的国情下,视频广告投放商的视屏广告预算止步不前,优酷为填平购买正版视频和租用存储设备和宽带花费的巨大开销带来的亏损,只能增加广告时间长度。普通消费者往往只会看到视频广告带来的不便利,不会设想纵容猎豹浏览器屏蔽视频广告的恶性竞争行为只会减少消费者免费观看网络视频的数量。短期利益的增加不一定能够带来长期利益、总体利益的增加。 全文地址:www.7ctime.com/wqflw/lw49271.html上一论文:分析“人肉搜索”的法律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