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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于中国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构建与完善

最后更新时间:2024-03-03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7031 浏览:121164
论文导读:行披露,保证央行贷款真正有效的挽救银行,恢复其运营能力。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央行的监管职责,推动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转。2.明确破产清算标准。我国《商业银行法》第71条规定:“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而《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
摘 要:商业银行作为一国金融业的支柱和联系各经济体的枢纽,其特殊地位决定了商业银行的退出将在很大程度上给社会公众带来直接影响,甚至可能由此引发一国金融动荡和经济危机。因此,商业银行的破产不同于普通的商事企业,它所带来的负面社会效应是难以估量的。我国现行很行破产法律制度与一般的商事主体并无质的差别,基于商业银行的特殊地位,我们需要加快构建和完善我国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
关键词:商业银行破产;银行破产立法;存款保险制度
在市场经济中,势必会有银行因为经营不善等因素导致资不抵债,如果任其继续经营,只会集聚风险,诱发银行危机乃至金融危机。为了保障整个银行系统的健康运转,为了银行业的健康发展,银行破产在所难免。针对此目前状况,我们需要加快构建和完善我国的银行破产法律制度。

一、颁布统一的《商业银行破产法》

商业银行作为市场经济主体之一,也应遵循市场“优胜劣汰”的运转规则,劣质商业银行的退出,会进一步优化金融资源的配置。因而,在商业银行破产的立法过程中,我们可以遵循这样的价值取向:1、注重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商业银行破产的立法应注重运用经济法的基本理念,在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对债务关系进行传统私法调整的同时,从社会本位的立场来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以确保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和效率价值。同时,商业银行破产的立法也应按照准市场化的原则,明确监管机关与理由银行及其他相关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以保障公权力对商业银行破产适当干预,防止公权力的不合理膨胀。2、秉承“再建主义”思想。我国《防范和处理金融机构支付风险暂行办法》第27条规定了破产的附加条件,即对理由银行,如果股东放弃救助或被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关闭后,发现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且债权人不同意进行调解的,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以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这一规定体现了银行立法从破产到破产预防的法律价值取向,银行破产逐步向市场化的破产清算方式转变。3、推行“严格破产主义”的立法价值取向。商业银行通过吸收社会公众的存款,来进行高负债的经营,自身潜在着较大的风险。一旦商业银行出现超负荷扩张、资产质量低劣、流动性差以及以贷谋私、寻租等理由,将会严重影响社会公众的利益,进而引发道德上的危机。采用“严格破产主义”,可以进一步提高商业银行之间的良性竞争。

二、完善银行破产的预防制度和清算制度

1.增强预防制度的可操作性。存款保险公司承担清偿债务义务的能力对成功接管银行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存款保险公司为避开承担清偿责任必定会恪尽职守,很好地完成接管人的职责。但在实务中,存款保险公司也可能为了追求自身利益而忽视了银行整体的稳健性。因此,我们应该结合国情,构建存款保险公司担任接管人的相关制度。在“最后货款人”的制度上,央行应当转换角色。在商业银行出现资金理由给予货款救助时,应变“无偿货款”为“有偿货款”,制定和收取高于市场的货款利率,进一步刺激商业银行的危机意识和风险意识。除此之外,央行还应充分发挥对银行利用贷款的监管作用,并及时对银行的相关信息进行披露,保证央行贷款真正有效的挽救银行,恢复其运营能力。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央行的监管职责,推动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转。
2.明确破产清算标准。我国《商业银行法》第71条规定:“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而《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偿债务”。上述法条中,出现了新的一般法和旧的特别法的情况。银行出现资不抵债的现象不足为奇,此时其完全可以借助向央行货款或同行业拆借等策略来解决流动资金不足的理由。因此,银行破产清算标准以双重中国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的构建与完善由优秀论文网站www.7ctime.com提供,助您写好论文.标准为宜。

三、制定存款保险制度

我国现在还未建立银行存款保险制度,这项制度首创于美国,后来许多国家和地区相继采用。目的是当银行危机出现时,保护存款人的利益,进而减少或避开金融动荡,维护金融秩序和金融稳定。该制度具有明显的优点,银行出现危机时,可以避开存款人的损失,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依赖,防止银行危机的恶化。
基于存款保险制度的优势,结合我国的相关国情,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应以中小企业和个人存款为重点保障对象,一方面个人存款与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直接影响社会的稳定,经济的发展和民生的保障;另一方面,中小企业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它的数量多,资金流动快,但抗风险能力弱,应当予以着重保障,推动其健康发展.
四、结语
社科院金融所法与金融研究室副主任尹振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银行的退出机制涵盖多个方面,包括生前遗嘱、救助设计、破产条件、清偿顺序和存款保险等等,这些制度可以是分类、分阶段推出的,针对不同银行的特点,分头开始设计,最后覆盖到所有银行。”简言之,就是生前遗嘱、存款保险条例和银行破产条例。这也是银行破产法的特色所在。基于商业银行在市场经济中地位以及银行破产的特殊性,我们应当慎重对待危机银行的破产理由。安全稳健是银行经营、银行监管乃至银行破产的基本准则。在破产法律缺失,存款保险制度尚未建立的情况下,银行破产难以“单兵推行”,银行破产要真正进入政策实践尚需时日。
作者简介:王旭旭,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201刑法学专业;木茂林,自由学者,河南省驻马店汝南县人 全文地址:www.7ctime.com/spaqflw/lw38750.html上一论文:谈谈我国中小企业融资困境法律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