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阐述案件政治学:大司寇薛允升司法技艺

最后更新时间:2024-03-26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4527 浏览:109737
论文导读:,即下述之江宁疑案(即三牌楼疑案)及河南王树汶案。”诚所谓“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没有文献记载,自然难以强作解人。不过,虽然史间有阙,但是面对存留下来的个案,我们仍有必要、也有可能给予美国文化人类学家格尔兹所谓“深描”式的解读,冀以探究薛允升的司法技艺,并给出恰当的评价。笔者之所以尝试“深描”薛允升的司法实
[摘要]晚清著名律学家薛允升不仅对旧律有着精湛研究;同时也是任职刑部长达38年之久的模范官员。在江宁三牌楼案中,薛允升采取“自我封闭”和“排除合理怀疑”的司法策略,不仅营造了相对独立的司法场域,排除外部可能存在的干扰,而且法律论证严谨有据。在太监李苌材案中,面对光绪和慈禧的指责,薛允升不仅展现了道德勇气与担当精神,其论证也充满政治智慧。
[关键词]薛允升 刑官 司法技艺 政治学
[]A [文章编号]1000-7326(2014)02-0042-13
在清代近270年的时间里,因为精通律例而被载入史册的司法官员固然不少,但是在时人和现代学者的心目中,声名最为显赫、最受学者关注的刑部官员,当推清末的薛允升与沈家本,他们亦是“陕派律学”的领军人物。由于沈家本领导了清末的修律运动而被称作媒介中西法律之“冰人”或“我国法制现代化之父”;对旧律有着精湛研究的薛允升,则被誉为“传统法学的殿后伟大人物。”作为帝制中国末期的刑部官员,他们不但有着良好的职业声誉,还有宏富的律学著述流传于世,并成为现代学者研讨旧律的资源和津梁。
暂且撇开沈家本不谈,仅就目前所见的薛允升研究而言,基本上属于整体性的生平研究,而对薛氏的旧律研究成就尤多瞩目。但也不必讳言,对任职刑部长达38年之久的薛允升的司法实践,却殊少受到学者的关注。即或有所讨论,往往亦是浮光掠影,乃至抄录数条史料就交代过去了。之所以出现了这种情形,可能是“因为清代刑部档案不存,我们无从获见薛氏治狱之直接记录。《新增刑案汇览》中至少有两案为薛氏在刑部时之案,即下述之江宁疑案(即三牌楼疑案)及河南王树汶案。”诚所谓“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没有文献记载,自然难以强作解人。不过,虽然史间有阙,但是面对存留下来的个案,我们仍有必要、也有可能给予美国文化人类学家格尔兹所谓“深描”式的解读,冀以探究薛允升的司法技艺,并给出恰当的评价。
笔者之所以尝试“深描”薛允升的司法实践及其展现出来的某些特点,是因为本文意欲解释,作为旧律素养特别精湛的刑部官员,一旦进入司法操作的场域,法律知识与谳狱实践将会呈现怎样的面貌?特别是,面对某些特殊的案件,法律知识与政治技艺之间又将如何取得平衡?实际上,这已经不单单是法律知识精湛与否的技术理由,亦不仅仅是司法实践的理由,而是关乎政治结构的权力理由。

一、平反冤狱:三牌楼案的政治解读

光绪年间发生的江宁三牌楼冤案,不仅在当时震惊朝野,至今仍被时常提及,可以说是回响不已,而且与杨乃武案、王树汶案、杨月楼案等并称为晚清几大冤案。只是,有关三牌楼案的详细梳理和专题研究,殊为少见,值得深入考究一番。
为了讨论理由的便利,似有必要对三牌楼案的基本情况略作介绍。关于三牌楼案的审理过程,在《清史稿》和《清史列传》中皆有记载,虽然只有寥寥数十字,难以窥见全豹;但是作为的权威记载,仍然值得我们征引:“江宁民周五杀朱彪,遁;参将胡金传欲邀功,捕僧绍棕、曲学如论死。侍读学十陈宝琛纠弹之,上命允升往按,廉得实,承审官皆惩办如律。”㈣“江宁j牌楼民人周五等谋杀朱彪,脱逃未获,参将胡金传诬拿曾绍棕、曲学如,二人不胜酷刑,诬服论死,为翰林院侍讲学士陈宝琛所劾。允升奉命偕理藩院尚书麟书往查。得实,承审各员皆按律定拟。”
从上述扼要记述中,可以得出以下判断:其一,被告人僧绍棕和曲学如是在“不胜酷刑”的情况下,不得已而“诬服”,并被地方官员“论死”;故尔,这是一起冤狱。其二,由于翰林院侍讲学士陈宝琛的弹劾,引起了朝廷的关注和重视,派遣理藩院尚书麟书和刑部左侍郎薛允升前往江宁复审,使得案件真相大白,真凶和承审官员皆被“按律定拟”。其三,虽然薛允升乃“奉命偕理藩院尚书麟书往查”冤案,而且,刑部左侍郎的官阶也要低于理藩院尚书;但是从叙事方式来看,作者将平反这起冤案的功劳归于薛氏,而非麟书。
那么,薛允升又是怎么平反这宗冤狱的呢?倘若我们意欲真正理解麟书和薛允升平反这宗冤狱的策略理由,那就必须首先了解案件背后的司法语境或政治语境。实际上,朝廷钦差薛允升偕同麟书前往江宁查办案件,有个特殊的背景。具体来说,光绪七年十一月初二日、刚刚离任的两江总督刘坤一,向朝廷提交了《奏为革员胡金传教串各情狡不承认请刑讯等由》一折,其中的要点有二:一是指出了光绪七年闰七月金陵保甲局拿获的窃犯李大凤供称,周五和沈鲍洪曾经合谋杀人,与光绪三年十二月谋杀朱彪属于同一案件;二是初步梳理了前案的若干疑点与后案的杀人动机和事实情节。稍后,河南道监察御史李郁华上奏朝廷,提出“问官冤杀无辜,督臣意存袒护,请旨严饬,确讯定拟,以成信谳而雪沉冤”的严厉指控和复审提议。这里的“问官冤杀无辜”是指,原任营务处总办洪汝奎冤杀僧绍棕和曲学如;所谓的“督臣意存袒护”即指,刘坤一袒护原审官员洪汝奎。对此,清廷于同年十一月二十一口谕令“确切查明,于定案时据实覆奏,毋稍徇隐,自干咎戾。”足见,谕旨措辞也很严厉。一波未平,一波又起。翰林院侍讲学十陈宝琛紧随李郁华之后,质疑“江宁命案疑窦孔多”,提出“请派大员覆讯,或提交刑部审鞫,以成信谳”的倡议。十二月初八日,清廷谕令理藩院尚书麟书携同刑部侍郎薛允升,速往江宁查办三牌楼案。在麟书和薛允升所写《遵旨查讯命案大致情形折子》中也有“臣等跪聆圣训后,遵于二十一日随带司员刑部郎中宗培、员外郎瑞霖、主事周景曾、候补主事王道文,驰驿前往,于正月十八日行抵江宁省城”之句。可以这么说,虽然江宁三牌楼案的死者——被谋杀的朱彪与被冤杀的僧绍棕和曲学如,都是社会底层的普通百姓,平反起来并无多大压力;但是,这起冤案却夹缠着一批地方官员,包括胡金传、洪汝奎、沈葆桢(已故)和刘坤一诸人;与此同时,还有来自言官和朝廷的政治压力。这样一来,平反起来也就不那么容易了。
另一方面,早在光绪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上海的《申报》就开始对江宁三牌楼案作出报道和评论。稍后,即报道了该案的审理结果:“讯供既定,遂连日将该犯三名押在城厢内外游街始终;于上月二十四日己刻,将僧及屈在水西门外正法;道人陪绑法场,割耳示众,现仍归上元县衙门暂为收禁,论文导读:
再行发落。”光绪七年闰七月真凶落网后,《申报》自九月十一日起追踪案件进展,时间长达半年以上,使该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有报道称:“事越四年,几不省记,乃昨日忽接金陵人信谓,上月间阖城哄传猫耳山雪内移尸一案,现在正凶已获。”这里的“猫耳山”,亦称“妙耳山”,即“三牌楼”附近的一座小山,至今犹存。这些报道足以说明,三牌楼案不但引起了社会舆论的持续关注,而且还在民间社会广泛传播。所有这些,无疑会对案件的解决产生影响。特别是从光绪七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申报》开始连续报道钦差驰往江宁查办三牌楼案的消息,也使钦差大臣产生一定的压力,不敢轻举妄动,更不敢草率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