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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照搬西方法律时

最后更新时间:2024-01-21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5149 浏览:117913
论文导读:
上世纪初,欧洲文明大潮冲击中国时,我国知识阶层有“拿来主义”的说法。最走极端的是主张汉语拉丁化,全盘照搬西策略律的呼声也是不绝于耳。例如邹容的《革命军》,文内涉及市民出版、的大纲,即全部照搬欧美国家的宪法。
当时没有照搬西方法律时由提供海量免费论文范文的www.7ctime.com,希望对您的论文写作有帮助.人去认真研究一下西法中各国法律、商法、宪法以及国际公法和条约精神,以为“移植”过来就能使用。这就产生了一个西策略律面对中国本土法律,能否“落户”的理由。
在儒家学说里,涉及“法”的传统观念太强大了!其理想是“无讼”、“息讼”;没有诉讼,便是“无法”的最佳境界——这是要意会的。遇到民间有诉讼时,官府暂且把法律条款放在一边,不追究诉讼双方罪责和权利,而是“五五开”,各打五十大板。从明始,是“四六开”,占了理的,也要“吃四十大板”。清末杨乃武小白菜案,案情大白后,杨乃武无罪,仍然“吃五十大板”——被剥夺举人和秀才的功名,仕途就此被毁了。这是不沿用法律条款、任意处罚的例子。
遇到必须按照法律办案的时候,法律条文的具体名目早就考虑到了多种社会要素,内涵是不清晰的。例如,汉代司马迁因李陵案,获“诬罔”罪,在刑律上,这是死罪。但具体执行时,便不清晰了,可以有“替代”:一是砍头;二是家族用大笔的财富来赎;三是宫刑……
这种对法律的态度,非常实用。儒家有“祭如在”、“祭神如神在”(孔子)的经典说法,即是:明知其无用又故作其有用的态度。落实在法律实践上,便富有“人情味”地给予执法者很大的灵活度。因此,在上世纪初,清末民初(朝廷或国家)的官员,想要真正接受不讲灵活性而讲程序公正的西策略律文化,实际是很难的;尤其当人有私欲的时候,难上加难。
这里有袁世凯当年处置天津一带混混儿(即流氓)的例子。
清末民初的流氓犯罪大致是诈骗、敲诈、斗殴以及性犯罪,例如诡称被碰撞倒地受伤“敲竹杠”,和使用女色诈骗与恐吓相结合的“仙人跳”之类的违法,被诈骗被敲诈的受害者众多,流氓切口称其为“寿头”或“瘟孙”(沪语)。 清代法律本有“光棍例”,对流氓犯罪有细微的区分,当时的官府,对流氓打击不力,是由于灵活地“酌量问拟”,法律惩处不一,这是旧的法律传统。到学习西洋法、人人讲法律时,袁世凯正任直隶总督,已经建立了中国第一支队伍,抓到混混儿,不分情节轻重,不管法律条文规定,一律诬为“海盗”,砍头。
袁世凯是新法的倡导者,随后制定了《治安法》和《惩治官吏法》,很难搞清楚他是存心把法律作为表面文章,还是没有能力让西策略律“落户”直隶,只有一点是清楚的:一旦发现搬来的法律,是在约束自己手中权力时,他就翻脸了。理由还在于,多数的有识之士称他为“中国的华盛顿”,还拥戴他当共和国(民国)的大总统!可见将引进的西策略律当成表面文章,还是起到一定作用的。
由此可见,虽然外来的西策略律引导国人推开了儒家法的传统,前进了一步,然而,在那个时候,法律精神还远没有融入中国文化,反而受到中国人对待法律“实用主义”态度的影响,使得法治的效果大打折扣。今天,弘扬法治精神已成为社会各界的共识,要想实现真正的程序公正,就必须要让法治的思维和法治的策略融为中国文化的一部分。 全文地址:www.7ctime.com/mlw/lw1892.html上一论文:探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的法律责任与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