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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职工薪酬会计与税法差异

最后更新时间:2024-01-18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33191 浏览:155172
论文导读: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如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等;三是在企业的计划和制约下,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为其提供与职工类务的人员。税法强调“在本单位任职或受雇”。任职是指员工职务任命、晋升、职称评定、工种核定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受雇是指受雇人员与雇用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存在长期或连续雇
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将应确认的职工薪酬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为应付职工薪酬。应付职工薪酬作为企业的一项流动负债,反映着企业支付职工劳动酬劳的状况。会计准则以概括的方式进行了定义,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税法以列举的方式进行了表述,体现了法律要件的的原则。

一、职工薪酬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将职工薪酬界定为“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或付出的各种形式的酬劳以及其他相关支出”。《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受雇员工的所有形式或者非形式的劳动酬劳,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二、职工薪酬的会计与税法差异分析

(一)职工范围的差异

会计准则所称的“职工”比较宽泛,与《劳动法》中的“劳动者”相比,既有重合,又有拓展。“职工”包括三类人员:一是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和临时职工;二是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如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等;三是在企业的计划和制约下,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为其提供与职工类务的人员。税法强调“在本单位任职或受雇”。任职是指员工职务任命、晋升、职称评定、工种核定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受雇是指受雇人员与雇用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存在长期或连续雇用与被雇用关系。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

(二)职工薪酬内容不同

会计准则规定的职工薪酬包括以下几个部分:一是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二是“五险一金”,即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三是“三费支出”,即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四是非货币福利,包括职工无偿使用的住房、车辆、医疗、发放实物等;五是辞退福利。
从薪酬的涵盖时间和支付形式来看,职工薪酬包括企业职工在职期间和离职期间给予的所有货币性薪酬和非货币性福利;从薪酬的支付对象来看,职工薪酬包括提供给职工本人和配偶、子女或其他被赡养人的福利。税法规定的职工薪酬仅仅是指企业因接受雇员服务而给予的各种与非支出,这些支出与雇员提供的服务多寡密切相关。
(职工薪酬的会计与税法差异由专注毕业论文与职称论文的www.7ctime.com提供,转载请保留.三)列支金额不同
从会计准则角度来看,企业发生的所有职工薪酬金额应全部计入相关的成本费用;从税法角度看,更加强调的是实际发生和合理的。所谓合理性是指,企业制定了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的工资薪金制度,工资薪金的调整有序进行,实际发放的薪金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三、职工薪酬的会计与税法差异带来的理由

(一)由于职工人员范围的差异,造成额外增加税收负担

从税法角度看,临时工未签订劳动合同,不属于职工薪酬中规定的人员,不予税前列支,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给企业带来负担。

(二)税前列支差异容易引起税企双方纳税争议

从企业会计工作角度看,所发生的职工薪酬都必须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大多会计人员对税法了解不建全面,难以正确把握,有时会忙中出错,未能对所有纳税事项进行纳税调整;从税务工作角度看,要执行法律要件的原则,会计对职工薪酬的处理没有按照税法规定。只要有一项未作纳税调整,就存在避税、故意少缴税款的嫌疑,从而产生对企业予以处罚、打击的心理。如此一来,容易引起税企双方的争议。

(三) 纳税调整繁琐,会计人员工作压力较重

在实际工作中,由于职工人员范围的差异,职工薪酬税前列支金额需要做纳税调整;由于税法更加强调的是实际发生和合理的,企业已计提但尚未支付金额也需要做纳税调整;由于职工薪酬总额的调整,相应地,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基金也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除填写主表外,还需要填写附表二、附表三等两个附表及多个调整项目。这些都必须细心计算,认真填写,使所得税纳税调整工作繁琐、复杂,导致会计人员的工作量大幅增加。

(四)不利于正确计算企业所得税,填写纳税申报表困难,带来纳税风险

会计人员如果按照会计准则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纳税申报,将少缴企业所得税。差异的存在,导致企业很难正确填写纳税申报表,不能正确履行纳税义务,就会带来补交税款、滞纳金、罚款的风险,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同时严重影响企业的形象。

四、拟采取的策略

(一)会计人员要认真对待差异,准确进行纳税调整

会计人员应该在熟悉会计准则的基础上认真学习税法,理解税法的本质要求,把握二者的差异。在实际工作中可以设立一个“纳税调整登记簿”,当二者发生不一致情况时,可根据发生时间随时登记、计算调整数额,并在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时根据登记簿的记录逐项进行纳税调整,这样可以全面、便捷、准确地完成纳税调整工作,避开在工作中出现错误,从而使企业的会计工作得以顺利地开展。

(二)税务工作人员应全面、准确理解税法,定期开展辅导、培训工作

由于职工薪酬内容税收政策变化较快,企业会计人员难以及时了解把握,所以,在开展年度所得税汇缴前,税务机关应定期对相关企业的会计人员开展“汇缴培训”,对企业所得税申报主表及附表的填写内容进行讲解,对当前最新税收政策以及汇缴的要求宣传到位,帮助企业会计人员掌握填报的技能,解决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带来的理由,帮助纳税人做好纳税调整,顺利完成所得税的年度申报工作。

(三)充分发挥科研部门的力量为化解差异出谋划策

各高校、科研人员应深入到会计实际工作中,对职工薪酬内容进行深入的分析研究。同时,从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入手,发挥科研部门的学术优势,分析差异的理由,发现其中存在的理由,积极献言献策,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差异的策略,为立法部门制定相关政策提供参考;给企论文导读:便利。(四)立法方面尽量衔接一致倡议立法部门在立法时应尽量统筹兼顾、协调一致,充分考虑各部门的实际工作情况,尽量将会计准则与税法相结合。这样既可以保证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同时也可以减轻企业纳税调整的工作量,提高法律的应用效率。对于职工薪酬的处理,会计准则侧重经济实质,税法侧重合理的实际发生,由
业会计人员减轻负担,降低纳税风险;为税务机关服务纳税人带来便利。

(四)立法方面尽量衔接一致

倡议立法部门在立法时应尽量统筹兼顾、协调一致,充分考虑各部门的实际工作情况,尽量将会计准则与税法相结合。这样既可以保证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同时也可以减轻企业纳税调整的工作量,提高法律的应用效率。
对于职工薪酬的处理,会计准则侧重经济实质,税法侧重合理的实际发生,由此带来了诸多理由。企业会计人员、政府各部门、科研工作者以及立法机关要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解决差异的办法,使会计准则与税法可以有机结合,使企业会计工作和纳税工作得以顺利开展,共同为我国的经济发展作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