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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准则下职工薪酬与税法差异分析-

最后更新时间:2024-01-17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8643 浏览:82277
论文导读:
摘要:文章阐述了职工薪酬在会计准则与税法上发生的变化及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的差异,并对职工薪酬的会计与税务处理的差异进行了简要的综合分析,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职工薪酬;会计所得税法;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

一、职工薪酬在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中的变化

(一)职工薪酬准则中的变化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我国的职工薪酬与原来相比发生了重大变化,它的内涵得到了延伸和扩展。具体发生的变化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职工薪酬的概念和范围更明确。在以往的会计准则中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分散在若干个会计准则中。新准则将这些内容统一规范并明确了职工薪酬的概念,具体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②职工福利费;③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④住房公积金。
2、实际操作中针对性更强。新会计准则对旧准则中有关职工薪酬的内容进一步进行整合和梳理,这加强了企业在实际操作中核算的针对性,使各种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更加明确,减少了核算的工作量并加快核算进度,更提高了职工薪酬核算的质量。
3、引入了辞退福利的概念。通过参照国际相关规范,新会计准则引入了辞退福利这一概念,提出了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提出给予补偿的建议。

(二)职工薪酬在企业所得税法中的变化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均可以按照工资的实际支出据实扣除,从而缩小了内外资企业的差距,但新企业所得税法同时也规定,工资支出应做到真实、合理.否则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工资扣除数。

二、职工薪酬在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中的主要差异分析

准则中的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不仅包括企业一定时期支付给全体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也包括按照工资的一定比例计算并计入成本费用的其他相关支出。
税法上的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非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一)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在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的处理上,会计准则与税法在计算口径上基本一致,会计上按照职工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确认为当期的负债,并根据收益对象分配计入资产成本或者当期费用(辞退福利费除外)。
税法处理上对工资薪金的税前扣除相对会计处理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按照当期实际发生的金额作为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只是计提而未发放给职工的应付工资不允许在税前扣除;独生子女补贴、住房补贴、住房困难补贴和提租补贴不允许税前扣除;股息分配不得在税前扣除。另外还有一些加计扣除的优惠规定。
二是所发放的各项薪酬支出的受益对象必须与企业存在任职或者雇佣关系,如果不满足这一条件就不应当作为职工薪酬进行核算, 纳入职工范围的人员是会计与税法上比较大的区别。
三是职工薪酬的形式既包括也包括非形式。
四是工资薪金的支出具有合理性。合理性的工资薪金应当具有规范的薪金制度为指导,对同一项目每期支付的薪金相对规定需调整的要有序进行调整,在安排薪金支付时不以逃避税款为目的,并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二)职工福利费

职工福利费在会计上和税法上的相同之处是都取消了按照相关工资额的14%的比例计提职工福利费的规定,不同之处为,会计上合理的职工福利费支出可以全额据实列入相关成本和费用,而税法上合理的职工福利费支出则实行"限额据实"税前扣除制度。会计上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直接列支到公司成本费用,不存在一个上限;税法上是存在一个控制上限。

(三)两项经费和五险一金

1、薪酬准则中:对于工会经费和教育经费的比例并没有明确规定。税法则规定分别按照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和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国家规定给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新会计准则和新税法上的口径基本相同。商业保险费用会计上确认为职工薪酬,而在税法上除了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一律不得扣除。而住房公积金,准则中要求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基准和比例计算。税法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四)辞退福利

辞退福利是新会计准则的一大亮点,包括企业在劳动合同到期之前提出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以及企业提出自愿的裁减计划和基于补偿的建议两种情况。这两种情况的区别在于职工是否具有选择继续在职的权利,前者职工没有选择继续在职与否的权利,企业可以根据解除劳动合同的计划确定辞退职工的数量以及所需的补偿金额,并确认为一项预计负债。后者职工具有选择继续在职与否的权利,所以辞退职工的数量和金额都是不确定的,企业可以估计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而给予的职工必要补偿所产生的预计负债。总之,两种情况下企业都可以确认一项预计负债,不同的是所确认的预计负债的金额不同。在税务处理上,对于费用的扣除税法遵循据实扣除的原则,因此税法上不允许在当期税前扣除,而是要在实际发生时在税前扣除。

三、关于职工薪酬在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差异的建议

(一)税收优惠政策引导企业行为

比如对企业雇佣的是一般员工,可以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对于一些岗位或职务利用特殊员工就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为特殊员工支付合理的薪酬既体现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又体现企业承担的社会责任,是一种双盈、合法、合理的薪酬制度体系设计模式。或据实适量增加对无形资产研发,既合理避税,又有利与培养企业的人才,增加竞争力。

(二)对合理的工资薪金的标准需进一步明确

企业所得税法中提出了合理论文导读:人工资加计扣除方面,只规定了加计扣除比例,未明确加计扣除条件,企业盈利与否,不足部分是否可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问题不明确,操作起来无法可依。为保证相关税收政策的一致性,建议在出台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方面政策时参照《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制度政策的通知》中有关规定,逐步完善对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办法。
的工资薪金,虽定性的说明了其含义,但是目前并没有定量的界定不同人员工资薪金合理的标准。在实际执行中,随意性比较大,导致企业实际中,"充分"利用合理的工资这一弹性规定,曲解"合理"含义,侵蚀企业所得税税基。因此应该通过制定与《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配套的《工资薪金扣除办法》,对职工工资薪金,应分层次定量地界定不同企业,不同类型职工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三)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方面条例需完善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在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方面,只规定了加计扣除比例,未明确加计扣除条件,企业盈利与否,不足部分是否可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问题不明确,操作起来无法可依。为保证相关税收政策的一致性,建议在出台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方面政策时参照《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制度政策的通知》中有关规定,逐步完善对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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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作者简介:杜媛,1989年6月,女,湖北咸宁,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在读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