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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高校学生教育管理冲突多元权利救济选择

最后更新时间:2024-01-21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4656 浏览:60210
论文导读:
【摘 要】维护好学生和高校的双方权益是依法治校的根本要求,面对校生冲突,当事人通常首选自行协商来解决纠纷,协商遇阻便提起诉讼。协商解决最大的遗憾在于彰显正义不足,司法诉讼权威公正性最强,但程序繁琐、耗时长、费用高昂、声誉受损度高。替代式纠纷解决方式是依法解决冲突的重要模式,能充分地维护公道正义,救济成本远低于司法审查,适用于各种纠纷冲突,还可以避开过度诉讼对司法资源造成的压力,有利于维护高校与学生的和谐关系,是值得倡导的权利救济途径。
【关键词】冲突纠纷;权利救济;替代式纠纷解决方式
高等教育进入大众化阶段,高校作为教育主体和教育受众学生之间的矛盾和纠纷屡见不鲜。正确界定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处理好校生之间的矛盾纠纷,成为教育主管部门和社会关注的焦点,学界对此也作了大量研究。钟广池认为正确辨析高校与学生之间的三重法律关系,推动高校学生事务管理工作的开展。谢太洵着重从维护学生权益角度指出高校应以尊重学生权利为基点。刘冰指出要通过事前救济与事后救济相结合的方式保障学生权利。这些研究从大学生权益保护视角,对校生纠纷冲突进行了有益探索,但忽视了高校权利救济的合理诉求,且更倾向于司法诉讼解决途径。高校学生教育管理冲突具有必定性,如何减少和合理解决,以较少的投入维护好双方权益,尽可能规避高投入的司法诉讼,成为高校、学生及家长面对的重要课题。本研究从权利救济视角,探讨校生纠纷中如何更好地维护双方权益,以期提高权利救济的效能,为更好地解决高校与学生的冲突提供参考。

一、多元权利救济模式内涵

高校与学生的权利救济是指高校学生教育管理中校生双方产生冲突,对受损方进行救济,保护其合法权益,恢复良好秩序。综合现有的权利救济模式,校生冲突解决可以有三种分类:按处理结果的法律强制力分为司法诉讼和非司法诉讼;按纠纷解决的力量来源分为私力救济、社会救济和公力救济;按介入第三方的性质分为协商解决、替代性纠纷解决和司法诉讼。本文按照第三种分类开展研究。

(一)冲突的协商解决

协商解决指当事人认定权利遭受到侵害,没有以中立名义的第三方介入,也不通过国家机关和法定程序,而依靠自身或私人力量解决纠纷、实现权利。协商又叫谈判、和解,属于私力救济,既没有中立的第三方介入,也不具有程序性,但只是某一方力量的补充,并非中立的第三方。这种权利救济只要当事人认同,冲突解决就算有效,具有很大的随意性。高校学生教育管理纠纷的协商解决,指校方管理者与学生本着相互尊重、真诚善意的态度和实事求是的精神,就冲突达成一致解决意见,并自觉履行约定义务。校内申诉制度是更为完善的协商解决方式,成本低、效率高,有利于高校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将矛盾化解在学校内部。

(二)ADR权利救济模式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简称ADR)直译为替代式纠纷解决方式,是替代常规司法审判,定纷止争,避开矛盾升级至司法诉讼。ADR是二十世纪初美国为了缓解当时“诉讼爆炸”的压力,发展起来的各种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现已引申为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着的、各种诉讼制度以外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或机制(主要有仲裁、调解、申诉)的总称。各国ADR的内涵有所差异,本文以狭义范畴作为研究对象,包括由中立第三方介入的调解、仲裁和行政申诉。
调解是在中立第三方协助下,当事人经过自主协商,以自愿为前提,通过合意解决纠纷。调解是其他非诉讼纠纷解决的基础,程序简单,适用范围广,合约仅具有契约性、不具备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收调解书,争议便无法及时解决。仲裁是由仲裁委员会等专门机构根据预先设定的程序,以公正性和效益性作为最重要的价值目标,对争议权益做出公正评断和结论。行政申诉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群众等对所受的行政处分、纪律处分不服,向法定机关申述理由,请求重新处理,是对不正确处分予以补救,避开发展到诉讼。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从申诉的机构、范围、程序以及申诉权利放弃方面对学生申诉制度作出了细致、全面的规定。

(三)司法诉讼审查

法治社会具有最高效力的是受到国家强制力保障的司法诉讼,其正规性、程序性、权威性能最大限度地保障公道正义。高校学生教育管理中的冲突,如果不能通过非司法途径使纠纷争执达成统一,就会发展到诉讼,法院通过司法审查来维护、补救当事人受损的合法权益。根据高校与学生之间不同的法律关系,分为民事司法审查和行政司法审查,前者的审查范围要大得多。民事司法审查中当事主体地位平等,两者的权利义务接受同样的保护,主要判定民事主体是否存在侵权行为。行政诉讼区别于民事诉讼的原则有两条,一是只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强调有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二是出于对行政主体拥有自由裁量权的尊重,只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不审查合理性。

二、权利救济效益评价标准

法治社会以代表公共利益的“正义”为终极价值标准,“公道”是正义的化身。冲突解决是实现自身利益的获得或恢复,当维护利益的投入超过所获时,也就失去了价值。在众多的权利救济途径中,判断是否选择了最佳的冲突解决方式实现公道正义,是与付出的“代价”相比较的,也就是权益回归与救济代价的权衡理由。

(一)公道正义是法治社会的终极标准

公正和效率是体现公道正义的价值维度,是评价冲突解决方案的宏观评价标准。公正意味着无可争议的利益判定,但实践中不可能分毫不差的实现诉求,保证程序的最大合意便成为公正性的最有力体现。无论是当事人的合意解决,还是通过公权力强制解决,都必须符合程序正义,不仅保证纠纷主体有得到倾听、获得公正裁决的请求权和上诉权利,还要保证冲突解决结果最低程度上的可预见性。效率的体现要素是时间和成本,冲突解决的成本应当与所涉社会资源成正比。“迟到的正义非正义”,冲突解决时间越长,对纠纷事实的认定越不利,还会造成资金贬值等新的利益损失。纠纷争端的焦点是自身权益的获得或恢复,如果为实现主张的投入超过当权益的获取,价值判定便大打折扣。 全文地址:www.7ctime.com/ggxzgllw/lw49892.html上一论文:浅论加强建筑工程管理初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