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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当婚姻无处安放,法律该何去何从

最后更新时间:2024-03-07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4108 浏览:59045
论文导读:,借款协议等等。如果可以,则除非夫妻中未举债一方可以证明上述两种法定情形,否则都属于合法有效的债务,理应由夫妻共同偿还。
【摘 要】家庭是构成社会的基本细胞,婚姻是缔结家庭的主要途径。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和家庭成员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妥善处理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题中之义。而需要实现这一目标,离不开法律——这一作为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在当今社会生活中具有广泛而又深刻影响的调整手段的作用的发挥。《婚姻法》作为我国婚姻家庭领域最重要的法律,其实施的效果直接关系到家庭美满、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作用十分重大。截止到目前,我国已经对《婚姻法》进行了一次重新制定和一次修改,并先后出台了两个重要的司法解释,为各级人民法院正确审理婚姻家庭案件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裁判依据。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深刻变革和建设发展进程的不断推进,社会矛盾集中呈现,利益诉求日趋纷繁,婚姻家庭生活中潜在的老理由、新理由也随之开始日益凸显,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在该领域法制建设的不足和面对的挑战,也为进一步通过法律妥善处理婚姻家庭生活留下了广阔的空间。
【关键词】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2011年0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此举是在面对婚姻家庭纠纷的司法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新理由、新难点,通过向社会各界人士征求意见,广泛吸收积极倡议后,进行执行的。并为最终出台奠定坚实的民意基础,真正落实司法为民的崇高目标。笔者抓住了这一该司法解释适用后为契机,对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关系中利益相关方权利义务的分配进行探讨,从而希望能为解释的理解适用和相关纠纷的预防与处理提供参考。
从征求意见稿出台期间,到正式适用,绝大部分围绕在几个核心领域之中,其出现频率最高的词汇分别是“房子”、“小三索赔”、“孩子”、“票子”等等。这些通俗的语言简明扼要地概括出了如今婚姻家庭关系中最受人们关注的几大疑难热点话题。从法律专业的视角出发,这几大热点话题其实是站在婚姻法律关系一般分析的立场出发,涉及了其中最为核心的几大关系,即夫妻财产关系、夫妻身份关系和亲属关系。通过概括归纳,在当下的现实条件下,还面对着如下几大理由所带来的困难:(1)婚前一人贷款购房,婚后登记在其个人名下,其房产归属在离婚时如何认定?离婚财产分割时由不动产增值、动产贬值所带来不公平理由如何处理?其比例计算的方式应该参考哪些因素予以确定?(2)夫妻中与他人同居的一方对第三者的赠与行为的效力如何认定?夫妻中另一方能否因此追究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的责任?(3)在立法中,应当赋予生育权怎样的内涵?夫妻中一方是否可以以其权利受侵害作为认定感情破裂法定判断标准?(4)在确认非婚生子女案件中,哪些主体享有否认权?如何通过制度的设计使其更具有司法可操作性?(5)关于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在司法实践中如何通过举证责任的分配平衡债权人、配偶中举债一方、配偶中非举债一方的利益?

一、理解与适用之法官

笔者通过调查走访上海部分行政区法院民庭法官进行了专门的交流座谈。围绕着着力进行研究的几大理由,法官们从自身实际工作经验出发,结合与其他法官的探讨,着重对婚前按揭房理由、婚外第三者理由、离婚家庭债务理由,交谈了司法实践中的惯常做法、审判要旨和目前存在的理由。

(一)婚前按揭房理由

部分法官认为婚前按揭房理由之所以现在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和目前中国的房地产市场的持续升温,房价理由牵动亿万人心的实际情况密切联系,同时也同中国人传统的“成家立业”的思想密不可分。由于按揭房的财产购置方式的特殊性,使得人们对于这样的房产的归属产生争议:到底属于进行首付的夫妻中的一方所有,还是属于共同还贷的夫妻双方共有?集中到司法审判领域,就会出现离婚时,对于按揭房的归属在离异夫妻之间进行财产分割时成为一个焦点。针对这个疑问,第十一条首次进行了规定。该法官提示判断这种规定到底是否合理,可以从《物权法》和《合同法》等法律规范与此条规定的关系进行综合考虑。
关于现实中一方购房,另一方买车或者负责装修的情况。该法官提出:在有 些法官自由裁量的范围内,关于动产会考虑分割时的剩余价值给予补偿。但是关于动产贬值的理由无论在立法中还是司法审判中都未有规定。

(二)婚外第三者理由

关于这一理由,法官说明:现实中完全因涉及第三者提起的案件不多,因为调查举证比较困难。另外,对于此前被大众和媒体热议的“追究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的责任”理由在司法审判中一般是不予支持的。只是在夫妻双方之间离婚时,法院会依据出轨方的这一过错,判决出轨方给予另一方一定的补偿,但是这种补偿的金额一般也很少。
部分法官也阐述了自己在司法审判中对于夫妻中与他人同居一方向第三者赠与财物的效力理由的处理意见。首先,不同法院也有一些不同的认识:有一些法官以赠与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为由,在夫妻一方如果处分的是个人财产时,其有权处分,既然已经交付,则应承认赠与第三者财产的效力;而另一些法官则以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原则为由而撤销赠与或认定赠与行为无效而解除赠与。其次,认为一般的财物赠与给第三者,适用赠与规则即可,当涉及到房产赠与时,可能会引发夫妻共同财产的无权处分的理由,如果另一方配偶要求返还,则应当返还。

(三)离婚家庭债务理由

关于司法审判中对于怎样认定这一理由,这曾经是一个存在争议与理由的领域。因为原先思路是根据现有《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为除了两种情形外,只要一项债务的发生是在婚姻存续期间成立的,那么即使该债务是以夫妻一方的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其仍然应当被视作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有财产偿还。这种思路带来的理由是实践中大量出现离婚时夫妻一方与第三人虚构债务,以此来侵占原本属于另一方的财产的不良现象。为了解决这一理由,在后来的司法审判实践中,法官们都注意了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解决这一理由:
第一,对于主张债权的第三人而言,要求其承担证明该借债关系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的责任。例如第三人是否可以提供资金往来凭证,借款协议等等。如果可以,则除非夫妻中未举债一方可以证明上述两种法定情形,否则都属于合法有效的债务,理应由夫妻共同偿还。 全文地址:www.7ctime.com/flzdslw/lw47046.html上一论文:浅论法律视野下运动员参赛资格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