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中国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理由
最后更新时间:2024-02-20
作者:用户投稿本站原创
点赞:5936
浏览:18970
论文导读:
【摘 要】在金融综合经营的趋势下,银行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交涉能力之间的差距越来越大。银行在为消费者提供更多的选择和投资便利的同时,与消费者之间的纠纷日益增加。金融危机使世界各国逐步认识到消费者对于维护金融市场信心和稳定的重要作用,加强消费者保护已经成为各国金融监管改革的重点。在我国,银行消费者的保护方面存在很大理由,加强对消费者的法律保护十分必要,因此本文主要是针对我国银行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不足,提出相关完善的倡议。
【关键词】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
文章编号:1673-0380(2013)09-0122-02
因此,笔者总结认为银行消费者应当包括三类主体:一是为了个人或家庭需要而从银行获得产品或服务的相对人,二是曾经从银行获得产品或服务的个体,三是为得到银行产品或服务而与银行接触的个体,即潜在服务相对人。只有这样,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制度才可以覆盖到更广泛的群体,为其提供更完备的保护。
1、没有一部关于银行消费者保护的基本立法,银行消费者很难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消费者的定义过于狭窄,仅将“生活消费”纳入保护范围,对于“金融消费”的范畴则一片空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九项权利对银行消费者而一言更多地起到一种宣示性作用,缺乏可操作性。
2、银行消费者保护的相关金融法律数量少而且原则性强,缺乏可操作性。例如,虽然《商业银行法》设立了专章规定“对存款人的保护”理由,但专章一共才五条,条文过于简单、概括,没有把消费者的权利体现出来,而且保护机制局限于存款安全和存款保密理由,对于现实中银行消费者受到侵害比较大的权利如隐私权、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等都没有进行规定,也没有规定银行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义务,因此在具体的实践操作中比较困难。
【摘 要】在金融综合经营的趋势下,银行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交涉能力之间的差距越来越大。银行在为消费者提供更多的选择和投资便利的同时,与消费者之间的纠纷日益增加。金融危机使世界各国逐步认识到消费者对于维护金融市场信心和稳定的重要作用,加强消费者保护已经成为各国金融监管改革的重点。在我国,银行消费者的保护方面存在很大理由,加强对消费者的法律保护十分必要,因此本文主要是针对我国银行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不足,提出相关完善的倡议。
【关键词】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
文章编号:1673-0380(2013)09-0122-02
一、银行消费者权益概述
(一)银行消费者的界定
消费者的外延包括正在从银行获得服务的相对人,但银行消费者的外延是否仅限于此呢?在笔者看来,银行消费者不仅包括当前正接受银行服务的客户,也包括可能的潜在交易主体。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中明确规定金融机构客户包括与金融机构有不间断业务关系的消费者;英国《金融服务与市场法》规定:消费者是指使用、曾经使用或者打算使用本法授权的主体所提供的服务的个人。在学术界,国外学者普遍认为银行消费者包括潜在交易主体,由此看出对该类主体权益保护的重要性。但我国立法未对此类主体的权益予以关注,没有在具体规定中对其特别中国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理由相关论文由www.7ctime.com收集,如需论文.保护,银行往往以合同自由为由不合理地设置歧视消费者条款。可见这类潜在的消费者面对不完善的制度和银行的歧视条款,合法权益一旦受损,将无从得到保护。因此,笔者总结认为银行消费者应当包括三类主体:一是为了个人或家庭需要而从银行获得产品或服务的相对人,二是曾经从银行获得产品或服务的个体,三是为得到银行产品或服务而与银行接触的个体,即潜在服务相对人。只有这样,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制度才可以覆盖到更广泛的群体,为其提供更完备的保护。
(二)银行消费者的权利
关于消费者的权利,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其进行了详尽的规定,包括安全保障的权利、知悉真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获得赔偿的权利、接受教育权、获得尊重的权利以及结社权、监督批评的权利。以此为基础,许多学者将这些权利引入金融服务和银行消费者保护领域,认为银行消费者也具有这九项权利。但是银行消费者作为消费者中的一个特殊类别,不但理应享有上述的的一般性权益,而且还应享有一些特殊性的权益。有学者总结“银行消费者享有的特殊权利有:金融资产保密安全权、金融隐私权、金融知情权、请求银行先给付权以及享受银行服务的权利”。二、我国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存在的不足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发展,保护银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障金融改革开放深化,推动金融市场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我国银行消费者的权益保护理由并未得到充分重视,致使银行消费者权益频频遭受侵害,其理由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
我国目前与银行消费者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分为两个层次:一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基本法律;二是由银监会、人民银行作为银行监管机构制定的部门规章,主要包括《商业银行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内部制约指引》、《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等。现有的立法主要存在以下理由:1、没有一部关于银行消费者保护的基本立法,银行消费者很难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消费者的定义过于狭窄,仅将“生活消费”纳入保护范围,对于“金融消费”的范畴则一片空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九项权利对银行消费者而一言更多地起到一种宣示性作用,缺乏可操作性。
2、银行消费者保护的相关金融法律数量少而且原则性强,缺乏可操作性。例如,虽然《商业银行法》设立了专章规定“对存款人的保护”理由,但专章一共才五条,条文过于简单、概括,没有把消费者的权利体现出来,而且保护机制局限于存款安全和存款保密理由,对于现实中银行消费者受到侵害比较大的权利如隐私权、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等都没有进行规定,也没有规定银行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义务,因此在具体的实践操作中比较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