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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对工程索赔核算

最后更新时间:2024-03-01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7777 浏览:32436
论文导读:是每天工作八小时,比如说,停工期间某机械三天只工作了四个小时,那不能确认该机械三天闲置了2.5个台班,因为在正常施工期间该机械可能一天工作十几小时,也可能一天只工作几小时,也就是说,机械闲置的理由除了业主应负责的资金理由外,还有施工单位自身的组织安排理由,要从全部闲置台班中扣除施工单位理由造成的闲置台班,几乎不可
【摘要】当前的工程系统现况存在很多不规范的现象,许多正常的程序实施起来相当困难,真的遇到了工程索赔审核,才发现许多关于索赔处理的策略和规定在实践中根本用不上。尤其是对于造价审计工作经验较少的人来说,处理索赔就是一大挑战!本文以典型事例为引,对工程索赔核算的技巧进行一点探讨。
【关键词】工程;索赔;技巧
对工程索赔的审批,是审计人员的一项重要工作和权力,工程法规和有关书籍上对此都有比较详细的规定和说明,现实中也都有相当规范的模式,网络上对于工程索赔方面的论著,也多不胜数。种种情况似乎说明:审计工程师对索赔的审核是有章可循的,按既定的程序或模式进行,是比较容易的。但实际并不如此,当前的工程系统现况存在很多不规范的现象,许多正常的程序实施起来相当困难,真的遇到了工程索赔审核,才发现许多关于索赔处理的策略和规定在实践中根本用不上。尤其是对于造价审计工作经验较少的人来说,处理索赔就是一大挑战!
2008年底,在烟台某工程中发生的一起关于停工的索赔,就是现实施工中比较常见的,对该索赔的处理比较典型,也是比较成功的,这一实战案例对于经验较少的审计人员来说,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下面,结合实例详细说明对该次停工索赔处理的过程。

一、索赔产生的背景

该工程合同价为2.42亿元,合同工期为20个月。工程于2008年4月8日开工,根据合同约定,业主最迟至开工后两周内把工程预付款支付给施工单位,即最迟至4月22日,业主应当把预付款二千四百二十万元一次性支付给施工单位。但实际上,4月25日业主才第一次支付预付款200万元,5月13日业主第二次支付预付款430万元,因资金不到位,造成工程于6月底局部停工;直到2008年7月初预付款才全部支付给施工单位,而这期间的施工进度款没有支付。
另外,工程开前,业主转变现场布置,把原定的临建场地改做它用,另安排一块尚未平整的山丘做为临建场地,致使施工单位推迟三个月完成办公和生活区建设,施工人员的进场组织也因此受到很大影响。
考虑到国内工程市场目前状况,施工单位为了与业主搞好关系,进而开拓山东方面的工程市场,对业主预付款不到位和施工场地没有提供等情况没有采取进行索赔,只是较温和地进行沟通。同时,在资金受限制的情况下,缩小施工面,只进行基坑开挖,其它辅助工程暂不开工。

二、索赔事件

2008年7月初工程预付款全部到位,因该笔资金数额相对较大,施工单位在收到后,适时地加大了施工组织力度,人员、机械等都进行较大补充。在资金受限的情况下,维持了一种比较正常的施工。
但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业主资金出现理由,工程进度款不能及时支付,施工单位利用有限的资金,维持低效率的施工。2008年8月中旬,业主支付第一笔工程进度款计374万元,而当时实际累计完成工程款2483万元;9月中旬,业主支付第二笔工程进度款计250万元,而当时实际累计完成工程款3240万元;10月中旬,业主支付第三笔工程进度款计200万元,而当时实际累计完成工程款3866万元。即到10月中旬,施工单位完成工程款累计3866万元,按合同约定70%支付比例计算,应得到支付工程款2706万元,实得支付工程款为824万元。
从9月底开始,施工单位每次工地例会都要求业主支付工程款,从10月底开始,因资金影响,材料不能及时组织进场,工地出现了局部停工现象,而且停工范围逐渐增大。施工单位在正常的工地例会上也及时通报了相关情况。
施工单位考虑到自身情况,主要是担心全面停工会造成人员流失,局面不可收拾,因而尽最大限度防止出现全面停工现象,在人员和机械工作效率极低的情况下维持工地运转。

三、工程索赔

11月中旬,业主支付了较大一部分工程款,工程逐渐恢复正常。同时,施工单位就本次停工损失提出索赔要求,向业主单位递交了索赔报告。该索赔报告的核心部分是对停工期间窝工人员工日和闲置机械的台班的确认。施工单位递交的索赔报告附有如下表格:

四、沟通协调

业主项目部接到施工单位的索赔报告后,对施工单位遭受的损失表示理解,同意给予补偿;但同时要求审计人员对索赔的审批要准确,并且要有说服力。

五、索赔分析

这是一起很简单的索赔,初看起来审批也不麻烦:人工工日单价和机械台班单价可以根据投标书中所附的“人工、机械及主要材料单价表”中单价确定,只要确定停工期间人员窝工工日和机械闲置台班,马上就可以计算出索赔费用(施工单位没有索赔其它相关费用,只索赔直接停工损失);施工现场各种人员和机械总数,在施工过程中已经业主、监理、施工三方共同清点签认,存有原始数据,只需确定其中闲置部分即可;而在现场人员、设备闲置情况确认表中,预制件、土石方爆破挖运相对明确,牵扯到人员机械较少,并且停工情况相对集中,从施工记录和监理日志以及同期的会议纪录中很容易查到证据,算出数量,对机关管理人员怠工情况,业主、监理、施工三方统一了意见,暂不计算。实际上,需要进行确认的,只有混凝土浇筑部分闲置的人员机械。
但混凝土浇筑部分是这一阶段的重点,施工单位的主要力量都集中在混凝土浇筑施工上,这部分闲置的人员机械确认相当麻烦:工地没有全面停工,混凝土浇筑场每天均有人干活,干活的人数可能在一天内多次变化,相当不确定,人工窝工的工日统计相当困难;停工期间机械工作时间比较容易统计,但有一个相对理由,就是正常施工期间的施工机械也不是每天工作八小时,比如说,停工期间某机械三天只工作了四个小时,那不能确认该机械三天闲置了2.5个台班,因为在正常施工期间该机械可能一天工作十几小时,也可能一天只工作几小时,也就是说,机械闲置的理由除了业主应负责的资金理由外,还有施工单位自身的组织安排理由,要从全部闲置台班中扣除施工单位理由造成的闲置台班,几乎不可能。要按照正常的现场统计对混凝土浇筑部分闲置的人员机械进行确认是相当困难的,也不具有说服力,不能保证让业主单位满意。施工单位提交的相关证据水分较大,且十分杂乱,对合理确定混凝土浇筑部分窝工人员和闲置机械没有很大帮助。

六、索赔核算

施工单位提供的证据和审计人员现场统计的论文导读:8+7.2=18天。5.结论通过上述计算,可以得出一个结论:混凝土浇筑部分的计算停工天数,只要施工单位的主张不超过18天,都是可以接受的。而施工单位实际主张的天数为18天,应予批准。七、结束语本次停工索赔是工程实施过程众多索赔中普通的一个,毫无出奇之处,但造价审计人员在审核过程中,能够跳出条条框框,另用一种
人员机械情况不足以支持索赔审核的情况下,审计人员审核索赔就得另想办法。通过对施工情况的全面分析,最终决定采用施工成果纵向对比法审核混凝土浇筑部分窝工人员和闲置机械。

1.收集证据

收集经批准的月进度计划、月报、天气情况等原始记录证据,逐月分析混凝土浇筑情况。
6月份,混凝土刚开始浇筑,人员不熟练,机械设备准备情况也不太充分,当月进度计划中对混凝土浇筑数量未做要求。而实际上该月只完成了1段混凝土浇筑。
7月份,当月进度计划中要求混凝土浇筑完成25段。而实际上受第一次停工影响,该月只完成了6段混凝土浇筑。
8月份,当月进度计划中要求混凝土浇筑完成20段,而实际上该月只完成了18段混凝土浇筑。当月因天气理由,影响混凝土浇筑3天。
9月份,当月进度计划中要求混凝土浇筑完成20段,而实际上该月只完成了18段混凝土浇筑。当月因天气理由,影响混凝土浇筑2天。
10月份,当月进度计划中要求混凝土浇筑完成20段,而实际上该月只完成了14段混凝土浇筑。当月因天气理由,影响混凝土浇筑2天。
11月份,当月进度计划中要求混凝土浇筑完成17段,而实际上该月只完成了7段混凝土浇筑。而截止到11月18日(该日业主支付了部分工程款,施工单位恢复了施工,因而施工单位递交的索赔报告中,索赔截止时间为11月18日),只完成了4段混凝土浇筑。当月因天气理由,影响混凝土浇筑2天。

2.分析归纳

如果按照同比例计算,可以推算11月份18日以前按计划应当完成17×18÷30=10.2段混凝土,而这段时间内实际只完成了4段混凝土浇筑。再分析本月计划完成17段混凝土浇筑,比以前几个月少,所少部分理由是混凝土浇筑于本月全部完成(剩余混凝土浇筑工作量只有17段了)而并非施工单位施工能力下降的理由造成计划完成工程量减少,因此,对11月份的分析,仍与正常施工做对比。
把上述资料列表对比如下:
根据上述资料分析,6、7月份因开工初人员、机械及第一次停工影响,属于非正常施工状态。8、9月份,人员机械等情况均无变化,受外界干扰较少,可以认为是正常施工,而且这两个月及以后两个月,施工单位本身条件没有变化,因而与停工期也就有了可比性。10、11月份受资金影响,也正是需要核算停工情况的月份。

3.第一种计算策略核算

8、9月份,两月合计施工天数均为61天,而实际完成混凝土浇筑均为36段,可以计算正常状态的施工能力为61÷36=

1.694天/段。

10月份,混凝土浇筑14段,按正常施工能力计算应占用

1.694×14=23.7天,资金影响折算停工天数为31-23.7=7.3天。

11月18日前混凝土浇筑4段,按正常施工能力计算应占用

1.694×4=6.8天,资金影响折算停工天数为18-6.8=12天。

合计本次资金影响折算的总停工天数为1

1.2+7.3=18.5天。

4.第二种计算策略核算

再把天气影响对施工的影响考虑进去,对停工天数重新进行对比计算:
8、9月份,扣除受天气影响不能施工的天数,每月有效施工天数均为28天,而实际完成混凝土浇筑均为18段,可以计算正常状态的施工能力为28÷18=

1.56天/段。

10月份,混凝土浇筑14段,按正常施工能力计算应占用1.56×14=21.8天,天气不适合施工2天,可以施工有效天数为29天,资金影响折算停工天数为29-21.8=7.2天。
11月18日前混凝土浇筑4段,按正常施工能力计算应占用1.56×4=6.2天,天气不适合施工1天,可以施工有效天数为17天,资金影响折算停工天数为17-6.2=10.8天。
合计本次资金影响折算的总停工天数为10.8+

7.2=18天。

5.结论
通过上述计算,可以得出一个结论:混凝土浇筑部分的计算停工天数,只要施工单位的主张不超过18天,都是可以接受的。而施工单位实际主张的天数为18天,应予批准。
七、结束语
本次停工索赔是工程实施过程众多索赔中普通的一个,毫无出奇之处,但造价审计人员在审核过程中,能够跳出条条框框,另用一种思路进行审核,简便易行,可以为许多实际工程中发生的索赔事件提供一点借鉴。
作者简介:
李丽光(1970- ),女,籍贯:烟台,最高学历:本科,目前职称:会计师,主要研究方向:审计、会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