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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考古学文化:命名原则与程序》

最后更新时间:2024-03-19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9033 浏览:132545
论文导读:,提出的一个解决仰韶文化命名的方案。丁先生认为仰韶文化包含三支:关中地区由李家村文化和老官台文化发展而来的客省庄二期文化;河南地区由裴李岗文化发展而来的龙山文化;以及河北豫西晋南关中东部由磁山文化发展而来的后岗二期文化和庙底沟二期文化,并依次对其命名为半坡文化,大河村文化和仰韶文化。第三部分“考古学文
摘 要:随着考古学文化研究的深入,有关其命名的分歧慢慢凸显。王仁湘先生的《考古学文化:命名原则与程序》对考古学文化的命名原则和随之产生的各路分歧以及该如何解决进行了详细阐述并提出自己独到见解。本文对这篇文章做一些初步的梳理,并提出自己的看法,并对其命名策略、原则等进行简单的讨论。
关键词:考古学文化;命名;王仁湘
王仁湘先生的《考古学文化:命名原则与程序》开篇指出文章内容概要:由命名考古学文化这一考古学家的主观行为而引发的一些分歧需要确立对其命名的原则及程序以尽可能的使它规范化。为了避开分歧达成共识,我们需要确立考古学文化命名准则及操作程序。文章分四个部分,分别为“夏鼐‘命名四原则’”;“命名分歧”;“考古学文化‘三要素’”;“‘命名确认’程序”。
第一部分“夏鼐‘命名四原则’”先简要概括了中国考古学文化命名所经历的变化过程并转述了夏鼐先生20世纪提出的一个成熟的考古学文化命名“三原则”。第一,一种文化必须具有一群的特征;第二,同一类型的一直最好发现不止一处;第三,必须对这一文化的内容有相当充分的认识。在此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作者在三原则之后综合学术界主流观点,考古学界普遍的命名策略以及夏鼐先生的观点,归纳出第四个命名条件:以首次发现的典型遗址的小地名命名。强调“确定考古学文化的名称,既要求是第一次发现的遗址,又要求是又典型代表性的遗址,面对几种选择时,定名要适当”①。关于作者自己总结的第四条原则,安志敏先生在《关于考古学文化及其命名理由》中也有提到:“根据考古学研究的惯例,一般是用最初发现的典型地点或富有特征的遗迹、遗物来命名”②。这不乏为一普遍通用的命名策略,有它的可取性与实用性。但是安先生同时也说:“尽管在文化命名上以第一次发现的典型地点为原则, 由于某些特殊情况也出现不同方式”③,并以老官台文化举例说明。这就是第二部分要讲的“命名分歧”
第二部分“命名分歧”中,作者指出考古学界对于夏鼐先生所提出的考古学文化命名原则并无明显异议,但在理解过程和实际操作过程中仍然存在分歧,然后举例分别列举了几种分歧现象。首先作者提到的是严文明先生强调约定俗成但应在新发现和认识基础上重新进行概括这样一个观点。严文明先生在《新石器时代考古研究的两个理由》中谈到:“考古学文化史客观存在的,对一个考古学文化的发现与认识却是逐步完成的”④。严先生认为随着研究的深入,典型遗址不一定保持它先前的典型性,可能到后来会发现其实它不处于此考古学文化的中心地带。其次谈及张忠培先生的看法,即强调“第一次发现的典型遗迹”中得“典型”。张先生严格规范了典型遗址的标准尤其强调其中第三点:考古工作必须有一定的质量及规模。
上述两种观点是在赞同以典型遗址命名的前提下一些细部的分歧。近年来,不乏有学者否定这种以典型遗址命名的策略。像张国硕先生认为,在对考古学文化进行命名时,应坚持以首次发现的遗址命名,避开“典型遗址”。作者也表示典型遗址的选择很难把握,但首次发现的遗址又可能不具代表性,所以不必以此来苛刻要求。最后,作者提出了自己对夏鼐先生命名“三原则”的一点看法。作者认为夏鼐先生对考古学文化的命名原则不够具体,“例如他没有明确陶器群的量化理由,没有强调一个器物群至少应包括几种器型”⑤,并指出这也是仰韶文化分布范围越划越大的理由之一。
接下来作者以仰韶文化为例,对中国考古学中文化命名存在的理由进行了具体的分析,尤其重点讨论了对仰韶文化的类型研究中有的学者提出的分解仰韶的命名方案,例如丁清贤先生认为仰韶体系过于庞大,提出的一个解决仰韶文化命名的方案。丁先生认为仰韶文化包含三支:关中地区由李家村文化和老官台文化发展而来的客省庄二期文化;河南地区由裴李岗文化发展而来的龙山文化;以及河北豫西晋南关中东部由磁山文化发展而来的后岗二期文化和庙底沟二期文化,并依次对其命名为半坡文化,大河村文化和仰韶文化。
第三部分“考古学文化‘三要素’”先通过罗列夏鼐,安志敏,张忠培,严文明等学者对考古学文化的定义表明致力于研究史前考古的学者们对考古学文化的定义基本没有分歧,并通过柴尔德对考古学文化的描述引出三要素:时间,空间,特征。作者认为三要素中最核心的莫过于“特征”。作者表示:“文化的时空维度常常是通过文化特征的研究推导出来的”⑥,他用不小的篇幅论证了要研究透彻“三要素”之后才为某支考古学文化命名是不现实的。表明“特征的确认,才是考古学文化确立的关键”并且用这个观点解答了之前提到的命名策略究竟该以首次发现命名还是以典型遗址命名的理由。答案就是看此遗址是否体现所要命名的考古学文化的基本特征。
最后一部分“‘命名确认’程序”是作者个人对命名确认提出的一系列具体实施方案。前文第三部分中提到学者们对考古学文化内涵无明显分歧,在这里作者由此引出考古学文化的命名在具体操作上依然存在一定理由,随后提出自己的设想:作者认为考古学界应该建立一个“考古学文化命名委员会”,给予其审定命名的权利。只有通过审定的考古学文化命名才可以公开出现。笔者认为此种设想确实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维护考古学文化的纯洁性。对“‘命名确认’程序,作者提出了一个比较具体的方案:首先必须在原则上进行审查,并且依据进程适时调整;其次,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操作程序,主要包括三个部分,学者提出命名申请→命名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如有异议可暂缓议决或采取表决→对考古学新文化的命名审议通过后要发布“命名确认书”之类的公告。随后作者谈及考古学界关于命名确认的目前状况,夏鼐先生和尹达先生提过用群众路线解决考古学文化命名分歧,但未见实行。对于如何解决命名分歧理由,安志敏先生也曾提到:“对于新发现的考古遗存……如果产生争议, 也可以通过讨论或学术会议的裁定, 来取得比较一致的意见”⑦这些年的考古学文化命名一直处在一种较不规范的学术环境中。
最后,作者说道:“考古学文化的命名在事实上还能通过淘汰过程实现优化……但是这个自然淘汰过程显得过于漫长”⑧。笔者个人也很期待考古学界能够在不久的将来建立起考古学文化命名的权威机构,并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论文导读:
操作程序,像王仁湘先生设想的那样,使今后的考古学文化命名在规范的学术环境下进行。
综上所述,王仁湘先生《考古学文化:命名原则与程序》一文结构非常清晰,他搭建了一个关于考古学文化命名的整体框架,环环紧扣,用整理归纳出来的学者观点将其充实,然后在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匠心独运,提出自己独到的见解看法,例如建立一个“考古学文化命名委员会”,有助于解决考古学文化命名分歧的理由。
参考文献:
[1] [5][6][8]王仁湘《.中国史前考古论集》.科学出版社,2003年3月出版.
[2] [3][7]安志敏《关于考古学文化及其命名理由》,《考古》,1999年第1期
[4] 严文明《新石器时代考古研究的两个理由》,《文物》,1985年第8期
注解
① 王仁湘《.中国史前考古论集》.科学出版社,2003年3月出版.
② 安志敏《关于考古学文化及其命名理由》,《考古》,1999年第1期
③ 安志敏《关于考古学文化及其命名理由》,《考古》,1999年第1期
④ 严文明《新石器时代考古研究的两个理由》,《文物》,1985年第8期
⑤ 王仁湘《.中国史前考古论集》.科学出版社,2003年3月出版
⑥ 王仁湘《.中国史前考古论集》.科学出版社,2003年3月出版
⑦ 安志敏《关于考古学文化及其命名理由》,《考古》,1999年第1期
⑧ 王仁湘《.中国史前考古论集》.科学出版社,2003年3月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