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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谈我国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

最后更新时间:2024-04-20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5602 浏览:117941
论文导读:原文出自:中报教育网论文中心 www.zbjy.cn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进步,人们的消费观念也发生着相应变化,同时,消费者对自身维权的法律保护需求也越来越大。我国在90年代初才正式立法全面确认消费者的权利,经过20年的运转,逐渐暴露出对一些新情况、新理由的不适应。本文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目前状况出发,分析当下存在的不足,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有关立法的倡议和策略。本文亦可视为将于2014年3月15日起正式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的注脚。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目前状况;倡议
作者简介:夏天(1972-),黑龙江哈尔滨人,哈尔滨市局道外分局综考办主任,主要从事法律业务研究。
我国1993年颁布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尽管为消费者提供了法律武器和维权依据,但是保护的效果和力度仍有欠缺。而且随着网络时代的来临,人们的消费理念、消费方式、消费结构都出现了巨变,也给消费者权益保护带来了新课题。可以说,完善相应的法律体系,已经成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当务之急。

一、我国法律保护消费者权益目前状况

消费者权益的核心是消费者权利,它应当具有普遍的安全、公正、公平性质。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社会经济的繁荣,消费品呈现多样化、复杂化的趋势。同时,资本的高度集中也逐渐开始垄断商品的生产、销售、服务各个环节,消费者权益受损的理由越来越多,也愈显突出。
一些发达国家对此认知较早,专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及配套法规应运而生。我国直到20世纪90年代初期,才对此有所认识,在借鉴国外经验和依托我国《民法》的基础上,我国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相关论文由www.7ctime.com收集,如需论文.综合国情,出台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对经营者与消费者交易行为的举措进行立法规范,对消费者的权利和利益进行明确保障,以敦促所有交易行为必须在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范畴内进行,为良好经济秩序的建立奠定了法律基础。

二、我国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的不足

1.从立法体系上看仍旧缺乏系统性

我国针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起步较晚,法律尚不完善,缺乏相应的系统性。我国采用一般性地规定国家、地方团体和企业应当承担的义务和责任的政策性立法模式,如果配套法律跟不上或行政执法不力,只能是纸上谈兵。所以采用政策式立法模式就要求在基本立法思想的指导下快速制定出符合其要求的许多单项消费者保护法律,形成系统性的法律法规体系。

2.从维权途径上看有效性亟待提升

维权途径是消费者权益能否真正得到保护的支撑点和关键点。我国1993年出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5种维权途径,即协商和解、调解、申诉、仲裁和诉讼。但在具体实践中仅靠这些途径解决理由常常达不到预期效果,更无法实现让消费者满意。常见现象诸如洽商互不让步、申诉久拖难决、调解不见成效、仲裁无据可依、起诉历程漫长。直至往往受害最大的消费者精疲力竭,无力再耗,使得买卖纠纷无疾而终。

3.从诉讼环节看,消费者进行维权诉讼的程序比较复杂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确立的赔偿制度,对经营者的惩戒力度过轻,很难达到“一次侵害、铭记终生”的警钟作用,而消费者作为维权事件中的弱者,也无法真正作用上得到特殊保护。同时,消费诉讼往往由消费者个人提起,或向提出,但消协并不具备诉讼主体的地位,无法越俎代庖代为起诉,所谓的“仲裁”也缺乏法律依据支撑,可以说,现存的诉讼制度与消费者维权的实际需要不相适应。

三、增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几点倡议

1.完善立法体系保护消费者权益

对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不能一蹴而就,应当循序渐进,我国将在2014年施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针对 “网购时代”的消费,尤其是对消费者购物、退货过程以及利益受到侵害时的维权举证理由进行有效补充和完善。消费者是社会大众,消费利益反映的是民生需求,立法者今后还应及时针对不断出现的各类新理由、新矛盾,研究出台与之配套的新法规、新条例, 让消费者的利益损害降到最低。

2.构筑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救助体系

为进一步明确保护消费者弱势地位的立法宗旨,可参照政法部门的“行政复议”模式或劳动行政部门的“争议仲裁”模式,设立消费者维权的专门“仲裁法庭”,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依法、依规进行最终裁决。由于消费者往往在司法程序中处于弱势地位,人民法院也可对那些特殊消费者在诉讼费用方面给予减免,使消费者的救助体系不段完善与细致化。

3.增加对消费者的赔偿

尽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将过去的加倍赔偿大幅度提升到现在的3倍赔偿,但对那些暴利商贩仍不足以起到真正惩戒的目的。这方面,应当借鉴美国产品责任立法的规定,设定巨额赔偿的“高压线”,让不法经营者畏惧违法的高成本,从而遵法循规。

4.提升消费者的维权能力

尽管有了“3.15”,但更多的消费者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不熟悉,对自身的权益也不了解,遇有侵害,往往小事忍之,大事上凭借“总有地方主持公道”的想法和自己的臆断向消协投诉,而不会更好地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这种现象在农村更为普遍。对此,政府部门应当加大对法律的宣传力度,不仅要靠法制部门来宣讲,更要靠最直接接触群众的街道、社区甚至“片儿警”来宣传,只有这样,才能让法入心,让民众知悉自身权利,懂得该如何维权。
总之,消费者权益是关系到民生幸福、民意指数的核心理由,只有在法律上真正重视起来,加速消费者维权的法制化,推动维权途径的多样化,确保消费市场的规范化,才能真正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李昌麒,许明月.消费者保护法[M].法律出版社,1997.
[2]戚天常.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法教程[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
[3]张为华.美国消费者保护法[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
[4]齐树洁.民事诉讼法[M].厦门大学出版,2002.
编辑∕高 伟 全文地址:www.7ctime.com/jxlw/lw16802.html上一论文:试论追续权及其在我国法律保护制度的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