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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论中国外资银行法律监管

最后更新时间:2024-04-18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4652 浏览:14798
论文导读:几个方面:第一,进一步体现审慎监管理念。《条例》在监管方面坚持了审慎性原则,对外资银行全面开放了人民币业务,从此外资银行在我国开展人民币业务不再有地域和客户方面的限制。与此同时,根据《条例》第29条和第31条的规定,对于包括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在内的完成本地注册外资银行,其业务范围中相比于外资银行分
【摘 要】全球性金融危机的爆发更加彰显了金融监管的重要性,而对外资银行的监管则成为其中的重中之重。本文试图通过对当前我国外资银行监管领域的主要法律制度的研究,探究其中存在的理由,并对如何完善外资银行的监管提出一些倡议。
【关键词】外资银行;监管;倡议
文章编号:1673-0380(2013)03-0097-01
1979年日本输出入银行在北京设立第一家外资银行代表处,从而拉开了外资银行进入中国金融市场的帷幕。伴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发展和加入WTO后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越来越多的外资银行选择在中国投资,对外资银行监管理由的研究一直是我国金融界研究的热点理由之一,然而,现有的研究更多地是在2006年《外资银行管理条例》颁布之前的背景下所作的分析,本文则试图以《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为背景,对我国外资银行监管的相关理由予以分析。

一、我国外资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改革与成果

我国自1979年开始引进外资银行,经过30多年的发展,在华的外资银行已经初具规模。进入21世纪后,我国根据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和自主开放政策的需要,修订和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逐步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和部门规章组成的的外资银行监管法规体系,有效地保障了银行业对外开放的依法、有序推进。《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颁布和施行,充分体现了我国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的形象,对外资银行的监督管理制度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进一步体现审慎监管理念。《条例》在监管方面坚持了审慎性原则,对外资银行全面开放了人民币业务,从此外资银行在我国开展人民币业务不再有地域和客户方面的限制。 与此同时,根据《条例》第29条和第31条的规定,对于包括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在内的完成本地注册外资银行,其业务范围中相比于外资银行分行多出了“业务”、“资信调查和咨询服务”这两大业务,《条例》以放宽业务范围的方式鼓励外资银行在境内设立和转制成当地法人银行,并在申请转制的具体安排方面提供了诸多方便。
第二,坚持内外统一原则。《条例》坚持内外统一的原则,在满足监管要求方面,外资银行需要达到中资银行同样的标准。外资银行在中国进行本地注册之后,即享有国民待遇,他们的注册资本、营运资金以及资本充足率的准入标准与中资银行一致,他们在确定存贷款利率以及各种手续费时也享有与中资银行一样的权限。
第三,注重国际间的合作。目前,我国与美国、英国、加拿大、德国、韩国、新加坡、香港、澳门、法国、澳大利亚和意大利等国家和地区的金融监管当局建立了双边监管合作机制,内容包括信息交换、市场准入和现场检查中的合作、监管信息保密、监管磋商等多个方面。此外,我国还积极参与了《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和《新资本协议》等银行监管国际标准的制定,逐步使我国的银行业监管向国际水平靠拢。

二、我国对外资银行监管中存在的理由

世界各国对外资银行实施成功监管的经验均表明监管的有效性取决于监管的法制化程度[1]。虽然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不断深化,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一套外资银行监管法规体系,但同一些外资监管体制发达的国家相比,仍有诸多不完善之处,存在着这样那样的理由,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立法层次较低,效力等级不高

虽然《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与之前的《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相比,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之处,但其毕竟是我国为了履行入世承诺而修订的,抛开规定内容本身可以发现,其依然属于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范畴,效力远远没有《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等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效力高,在执法过程中难免会存在一定的困难。

(二)监管模式不一

我国对中资银行实行分业监管模式,中资银行只能在银行业进行经营,不能跨行业进入证券业、保险业及信托等相关行业,更不能挤入其他非金融业产业[2]。而对外资银行则实行的是混业监管模式,允许其混业经营,给予其超国民待遇。这在起点上就造成了中外资银行的不公平,加之外资银行大多为世界知名银行,与国际金融市场联系紧密,金融创新能力强,所以中资银行要赶超外资银行可谓难上加难。

(三)监管方式不健全

风险监管是银行监管的核心,是指通过对风险的识别、衡量与制约,以最小的成本将风险导致的各种不利后果减少到最低限度的监管方式。我国对外资银行监管一贯本着重引进、轻管理,重合规性监管、轻风险性监管的理念,监管过程中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加之目前各金融发达国家对金融业的日常监管已主要依靠非现场监管,现场监管只是非现场监管的补充形式,而我国银行业监管仍停留在以现场稽核检查为主的传统监管方式上,且往往又是事后监管[3],这种传统的监管方式已经无法适应当前金融市场的发展,很难起到防风险于未然的作用。

三、关于完善我国外资银行监管的法律制度的倡议

对外资银行完善而发达的监管制度是防范金融风险、保障我国金融秩序稳定,从而使外资银行能够对我国经济发展起到积极推动作用的重要前提[4]。基于以上分析,我国应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对外资银行监管法律制度予以完善。

(一)实现监管模式的根本转变

事实证明,混业经营可以使金融机构提高资金运用效率,为客户提供全方位服务,降低成本,提高效率[5]。而我国目前实行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则严重束缚了中资银行的发展,使中资银行难以与外资银行展开有效的竞争。只有实现向混业监管模式的转变,才能根本转变当前存在的这一系列理由。

(二)建立完善的外资银行法律监管体系

充分考虑外资银行在我国发展的新特点,尽快制定《外资银行法》,使其与《商业银行法》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是完善我国外资银行法律监管体系的第一步。此外,还需进一步制定与此相配套的各类部门规章,特别是完善外资银行公司治理、跨境交易、资产转移以及母行对在华机构管理等方面的制度,为我国对外开放和外资银行的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三)强化非现论文导读:验考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6,(05)孙建.全面开放格局下我国金融监管面对的挑战与策略.金融理论与实践,2007,(06)【作者简介】苏子微(1981-),女,陕西西安人,硕士,研究方向:国民经济学,现工作于西安邮电大学人事处。上一页12
场监管,实现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管的完美结合
非现场监管具有持续性、全面性、预见性的特点,但是不够深入和细致。现场检查是银行监管最直接的工具,监管人员通过现场查看银行部分或全面业务的记录,直接评估银行的资产质量、风险制约等。但现场检查不可避开地会影响到银行的日常经营,对监管当局和被监管银行而言,人力资源和时间成本均较高。由此可知,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管各有利弊,单纯采取其中之一都是不可取的,只有将二者有机结合起来,形成监管合力,才能提高外资银行监管的整体水平。
参考文献:
[1]郑冬梅、王芳.论我国外资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J].商业现代化,2006,(04)
[2]雷裕春.我国对外资银行市场监管法律理由研究[J].改革与战略,2007,(07)
[3]张智慧.在华外资银行的发展目前状况及监管体系[J].财经科学,2006,(04)
[4]徐晟.开放经济下中国外资银行监管——基于外资银行特别监管的国际经验考察[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6,(05)
[5]孙建.全面开放格局下我国金融监管面对的挑战与策略[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7,(06)
【作者简介】苏子微(1981-),女,陕西西安人,硕士,研究方向:国民经济学,现工作于西安邮电大学人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