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阐释我国式乡村政治中征地利益格局与征地制度改革

最后更新时间:2024-01-15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30358 浏览:135635
论文导读:总额既定的前提下,享有“自由裁量权”的双重人——村委会的征地补偿谈判类似于政府的预算划分。
内容提要我国征地活动涉及被征地农民集团和用地方集团的政治经济博弈。两大集团的利益角逐深受双重人——村委会政府偏好的影响。然而,“斯蒂格勒传统”表明,征地活动的中国特色并非村委会的双重偏好,而是被征地农民集团的“事后行为”。村委会的政府偏好与被征地农民集团的“事后行为”共同决定我国征地利益的现实格局。因此,治理我国征地利益冲突需要考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转型和征地程序重构。
关键词征地利益利益集团双重偏好事后行为
〔〕A〔文章编号〕0447-662X(2014)01-0033-08
在城市化经济背景下,我国征地活动相关利益主体主要包括地方政府、被征地村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用地单位(如房地产开发商)。其中,用地单位与地方政府在“土地城市化”上具有利益一致性,逻辑上构成用地方集团,而另一方为被征地村民集团。我国的征地利益格局主要取决于被征地村民集团和用地方集团的相互作用。征地实践表明,我国征地利益分配带有中国式乡村政治的烙印。村委会、用地单位、地方政府容易达成利益共识,利用征地等相关制度缺陷和信息不对称优势,竞逐巨额土地利益,而被征地村民只能被动接受失地补偿。①基于中国式乡村政治的运转特征审视我国征地利益分配的上述困境可以深入诠释我国征地利益冲突,为征地制度改革提供理论参考。

一、事后行为:中国式乡村政治中征地利益集团的角逐特征

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政社合一性质,政社合一导致村委会的双重角色。②由于国家权力的渗透,村委会往往是“亲政府”的——其双重行为具有“政府偏好”,倾向于和用地方集团串谋。然而,它不得不在一定程度上考虑被征地村民集团的利益,一方面是由于法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的内在要求;另一方面,是由于村委会要在一定程度上受集体经济运转惯例和村庄道德因素的制约。村委会的双重角色对我国征地活动的具体影响如何?在该理由的回答上,斯蒂格勒、贝克尔和的理论(下文简称“斯蒂格勒传统”)提供了重要启迪。

1.斯蒂格勒传统

斯蒂格勒指出,国家权力是一种资源,由理性人组成的利益集团为了最大化自身利益,会借助国家权力谋取集团利益;政治制度是满足社会成员需要的政治工具,压力集团会通过寻租竞争对立法、政府管制等施加影响,结果致使一部分人得利,另一部分人受损;而寻租竞争往往造成社会资源的无谓浪费。George J.Stigler, “The Theory of Economic Regulation,” Bell Journal of Economics, vol.2, 1971.在此基础上,贝克尔进一步提出了一个集团施加政治压力的生产函数,这种生产函数的自变量是集团成员的人数和政治支出水平,如每个集团所花费的竞选捐款、游说活动以及时间、货币方面的支出。方福前:《公共选择理论——政治的经济学》,中国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107-109页。基于两大利益集团的政治压力,分析了政府的公共预算划分理由,并提出了一个加权的社会福利函数:Derek J.Clark, “Pressure and the Division of a Public Budget,” Public Choice, vol.93, 1997.
W=α0u1(b1)+(1-α0)u2(b2)
在上式中,w为政府的福利函数;“1”、“2”分别表示第一个利益集团和第二个利益集团;u1(b1)和u2(b2)分别表示利益集团1和利益集团2的效用函数;b1和b2分别表示利益集团1和利益集团2所获得的公共预算数额;权数α0与(1-α0)分别表示政府对两个利益集团重要性的社会评价,也即对政府而言的两个利益集团的效用权重。在制度中,各利益集团会通过积极制造“政治压力”影响政府对本集团重要性的评价——效用权重α0[即(1-α0)]的大小,使政府作出有利于本集团的效用选择。在压力制造过程中,由于信息优势,各集团的政治家发挥利益代言人的领导作用。另一方面,制造“政治压力”会消耗各集团的经济资源,抵减各利益集团所得。汤玉刚、赵大平拓展了的政治均衡模型,认为即使政治可以让各社会主体或利益集团平等地表达自己的呼声,进而防止少数人制约政府行为以图私利,但是由于利益集团压力制造能力的不同,制本身并不能从根本上消除政府资源配置的公平性理由,不能从根本上消除集团间的利益冲突。汤玉刚、赵大平:《论政府供给偏好的短期决定:政治均衡与经济效率》,《经济研究》2007年第1期。
“斯蒂格勒传统”是对西方制度中利益集团互动关系的理论诠释。在“斯蒂格勒传统”中,各利益集团施加政治压力的能力不同,但是它们施加政治压力的机会是相同的,而且政府被默认为是独立于各利益集团的公平仲裁员——类似于“压力反应器”。面对该“压力反应器”,各利益集团同时展开“式”的政治竞争,集团利益均衡由此形成。我国征地实践中利益集团的互动关系则与“斯蒂格勒传统”不同。
2014年第1期
中国式乡村政治中的征地利益格局与征地制度改革分析

2.中国式乡村政治下的征地实践

在我国的征地活动中,征地补偿不仅包括与土地自身价值相关的直接补偿,还应该包括被征地村民的安置、就业或社会保险等间接补偿。直接补偿取决于被征地块的客观情况(地理位置和肥沃程度),但是不同地块的地理位置具有唯一性,不同地块的肥沃程度也很难精密测度,因此不同地块的补偿定价具有不确定性;另一方面,间接补偿也具有较大的主观性,如对被征地村民的社保基金补偿,老人、青壮年和儿童是同一尺度补偿?如果尺度不同,具体差异如何确定?对此,和地方政府无法“一刀切”地进行统一的政策规定。直接补偿的不确定性和间接补偿的主观性必定导致村委会在征地补偿谈判中的“自由裁量权”。因此,最终的征地补偿严重依赖村委会的谈判行为。在被征土地财富总额既定的前提下,享有“自由裁量权”的双重人——村委会的征地补偿谈判类似于政府的预算划分。 全文地址:www.7ctime.com/gjgxlw/lw24698.html上一论文:试述《纸牌屋》里的美国政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