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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音集协起诉***经营者法律异议

最后更新时间:2024-02-07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6716 浏览:121121
论文导读:,这样的约定对于合同双方当事人来讲,合同到期后一方当事人有无提出书面异议,合同期限是否续展当然是比较清楚的,但是对于第三方来讲,上述合同期限到期后合同当事人有无提出异议,合同是否续期却是无法知悉的。以某案件为例,该案中中国音集协与北京某音乐有限公司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的签订日期为2010年11月11日,按照
摘 要 根据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律规定,中国音集协作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根据音像品制作公司的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向KTV经营者提起侵权诉讼。法律实践中中国音集协起诉KTV经营者的系列诉讼案件中,其诉求基本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但在这些案件中中国音集协在主体资格上存在瑕疵,在权限种类上存在异议,其在与KTV经营者就许可使用费及合同签订上的商谈存在霸权主义。这些理由的存在对我国音像品著作权或领接权的长期许可使用制度会造成很大伤害,对KTV经营者的长期经营带来很大负担,解决上述理由,是推动中国音集协与KTV经营者之间平等、长远合作的前提,也有助于推进我国影音作品的繁荣与发展。
关键词 著作权集体管理 诉讼主体 录音录像制品 类似摄制电影的策略创作的作品 著作权使用费
作者简介:刘春,东莞理工学院讲师,法学硕士。
1009-0592(2014)11-295-04
一、前言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简称中国音集协)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同时也是民政部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其可以根据著作权人的授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侵权诉讼。由于中国音集协是我国目前唯一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因此在其与KTV经营者的著作权诉讼中,KTV经营者只要未与中国音集协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就面对着支付侵权赔偿的必定结果,这就使得中国音集协在与KTV经营者关于是否签订许可使用合同及支付许可使用费用的标准方面占据着压倒性的优势,KTV经营者则处于非常被动的位置。

二、因授权合同期限瑕疵引起的中国音集协的诉讼主体资格理由

《著作权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中国音集协作为依法经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获得著作权人和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侵犯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利的行为进行取证并提起侵权诉讼。因此,中国音集协作为音像著作权侵权案件的原告主体资格似乎理所当然,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也理所当然地认为中国音集协具备原告主体资格而忽略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中在合同期限上存在的瑕疵。

(一)《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在合同期限部分存在的瑕疵

从中国法院网公布的相关判决书来看,中国音集协与相关音像品制作公司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在“合同期限”部分的约定存在授权期限不明确的理由从而影响到中国音集协在著作权诉讼中的原告主体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中国音集协作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其对音像品享有的相关权利均来源于相关音像品制作公司的授权,在中国音集协对KTV经营者提起的著作权侵权诉讼案件中,中国音集协作为原告方都会向法院提交其与音像品制作公司签订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来证明其获得了相关音像品制作公司的授权,进而主张其对涉案音乐MV在中国大陆地区享有排他性专属授权。
而根据相关案例判决书来看,中国音集协与诸多音像品制作公司签订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应该属于格式合同,这些合同中对合同期限都统一约定为:“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至期满前六十日乙方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本合同自动续展三年。之后亦照此。”上述授权合同对合同到期后的期限约定为附条件的自动续期合同,即在“乙方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双方之间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才自动续展三年,这样的约定对于合同双方当事人来讲,合同到期后一方当事人有无提出书面异议,合同期限是否续展当然是比较清楚的,但是对于第三方来讲,上述合同期限到期后合同当事人有无提出异议,合同是否续期却是无法知悉的。
以某案件为例,该案中中国音集协与北京某音乐有限公司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的签订日期为2010年11月11日,按照合同约定的三年期限,该合同在2013年11月11日到期,虽然合同中提到“乙方北京某音乐有限公司至合同期满前六十日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合同自动续展三年”,但如前所述,这种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对于合同到期后期限自动续展的约定对与第三方来讲无法产生法律效力,《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自签订之日起满三年后如果双方当事人未再通过书面方式续签合同的情况下,中国音集协使用已过期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来证明自己具备权利主体资格进而有权对KTV经营者提起侵权诉讼的做法明显不符合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因此,在中国音集协作为原告未提供其他权利证明材料的情况下作为被告的KTV经营者只能认可合同本身记载的三年有效期,而该案中中国音集协对被告KTV的侵权行为进行公证的日期是2013年12月17日,也即此时中国音集协与北京某音乐有限公司签订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已经过期,中国音集协此时已不再具备被授权的主体资格,不享有对涉案歌曲的著作权,不具备著作权侵权案件中的原告主体资格。

(二)《著作权授权合同》中合同期限瑕疵的解决策略

在上述情况中,中国音集协以其与音像品制作公司之间签订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作为自己享有著作权的证明并进而作为自己对KTV经营者提起著作权侵权诉讼的原告资格证明,这一做法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当然是没有理由的,但是在超出合同约定的三年有效期限的情况下,该合同即使约定了附条件的自动续展期限,但该约定在无其他证据加以佐证的情况下是无法对第三方产生强制法律效力的。
中国音集协作为音像著作权的集体管理组织,《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是其履行职能,保护音像品著作权的依据,笔者认为目前中国音集协使用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中关于合同期限的约定部分存在瑕疵:既然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在授权方无异议的情况下,合同可以自动续展三年,这也说明音像品制作公司与中国音集协之论文导读:合同的有效期约定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权利有效期届满”,同时将合同期限的单方面变更权授予音像品制作公司,这样既解决了中国音集协获得著作权权利的期限理由,又保护了音像品制作公司的合法权益。同时,根据中国音集协的章程“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规定,如果音像品制作公司在上述授权期限内不愿意继续与中国音集协合作的,
间属于长期合作,因此笔者倡议在中国音集协与音像品制作公司之间签订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中将合同的有效期约定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权利有效期届满”,同时将合同期限的单方面变更权授予音像品制作公司,这样既解决了中国音集协获得著作权权利的期限理由,又保护了音像品制作公司的合法权益。同时,根据中国音集协的章程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规定,如果音像品制作公司在上述授权期限内不愿意继续与中国音集协合作的,可以通过退会的方式结束与中国音集协的合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