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阐释论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

最后更新时间:2024-03-25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7954 浏览:31478
论文导读:
摘 要:信息与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一方面,为人们提供、查找、传递信息带来方便,使人们生活和交往方式发生了巨大变化;另一方面,由于网络的开放性和信息的复杂性,使得个人隐私和个人生活空间受到严重威胁和挑战。信息时代如何保护网络隐私,是一个亟待解决的课题。
关键词:隐私权;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
1673-291X(2014)35-0294-02

一、网络隐私权的界定

隐私权的概念最早起源于美国。1890年,美国著名法学家布兰戴斯和沃伦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了《论隐私权》一文,此文一经发表就在学界引起了广泛关注,标志着隐私权理论的诞生。此后百余年里,隐私权作为公民人格权利的重要内容逐渐得到各国法律上的认可和保护。目前,国内学者对隐私权的定义表述各不相同。王立明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私人活动和私人领域进行支配的人格权。”[1]张新宝认为,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的安宁与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2]。
网络隐私权是传统隐私权的一种新的表现形式,是隐私权在网络环境下的延伸[3]。网络空间的个人隐私权主要指“公民在网上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公开和利用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与个人有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毁损的意见等。”[4]网络隐私主要包括、私人生活安宁、私人活动与私人空间,其中尤以最为重要。网络隐私权的具体内容包括知情权、选择权、制约权、安全请求权。

二、侵犯网络隐私权的具体表现

(一)网络运营服务者的侵权行为

网络服务商们要求用户注册其网站时应先填写注册表格,从而获得用户信息或者通过建立网站向用户提供信息,并使用具有跟踪记录功能cookies工具定时跟踪用户在网上所进行的操作、自动记录用户访问的站点和内容,从而建立庞大的资料库,并以此牟利。另外,有些网络服务商出于经济利益的考量,对网站上公开宣扬他人隐私的行为采取放纵态度任其扩散,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屏蔽或删除,对公民身心造成极大伤害。

(二)个人的侵权行为

(Hacker)未经授权侵入他人系统获取资料或打扰公民网络生活安宁,截取、复制他人正在传递的电子信息,窃取和篡改网络用户的个人数据,或者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破坏计算机系统;公民个人缺乏隐私权的法律意识,未经授权在网络上公开、宣扬、传播、转让他人或自己和他人之间的隐私。

(三)计算机软件和硬件提供商的侵权行为

有些软件和硬件提供商在其开发的产品上做技术上的“处理”,使其便于跟踪收集用户隐私,这些互联网跟踪工具的普遍应用,使网络用户的私人空间和私人活动时时刻刻都有可能处于被窥探中,严重破坏了用户个人网络生活的安宁和秩序。

(四)商业公司的侵权行为

随着网络信息产业的快速发展,人们对信息的追求愈加狂热,其中蕴含着巨大的商机。由此涌现了大批专门从事网上调查业务的公司,此类公司使用具有跟踪功能的cookie工具浏览和定时跟踪记录用户访问的站点和内容,进行窥探业务,并将收集道德信息建成数据库,只要支付一定的费用,任何机构和个人都可以获取他想得知的他人信息,致使网络用户随时面对信息失窃的危险。

三、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目前状况和不足

(一)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目前状况

受历史、传统文化及经济发展等多方面的因素制约,至今我国仍没有关于保护隐私权的专门立法,关于隐私权保护的规定也只是散见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之中。

1.宪法对隐私权的保护

《宪法)38、39条规定了公民的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40条规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2.民法对隐私权的保护

在《民法通则》中,没有直接将隐私权规定为公民的人格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理由的意见(试行)》第140条第1款将宣扬他人隐私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认定为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理由的解答》明确指出,“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方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理由的解释》将隐私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利益加以保护,体现在该解释的第1条和第3条的相关规定。

3.刑法对隐私权的保护

如《刑法》第245、252、253条对非法侵犯公民人身、住宅、通信的行为的规定,可以理解为包含着对隐私权的保护。

4.诉讼法对隐私权的保护

《民事诉讼法》第120条、《刑事诉讼法》第152条和《行政诉讼法》第45条都规定,“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关于证据、资料,《民事诉讼法》第66 条规定,对涉及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行政诉讼法》第30条规定,诉讼的律师……对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密。经人民法院许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人可以查阅本案庭审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5.隐私权的其他法律保护

诸如我国的《律师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妇女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都涉及了对隐私权的保护。

6.网络隐私权的相关法律保护

我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18条规定,“不得擅自进入未经许可的计算机系统,篡改他人信息,冒用他人名义发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 全文地址:www.7ctime.com/fxlwyjff/lw47028.html上一论文:试谈高职生法律意识及其培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