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论文查重: 大雅 万方 维普 turnitin paperpass

简论网络时代网络时代档案利用与隐私权法律保护

最后更新时间:2024-03-31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9809 浏览:133659
论文导读:
摘要:网络时代对档案的合理利用与隐私权保护提出了新的课题。网络时代的到来进一步加剧了档案合理利用和隐私权保护之间的内在张力;对隐私权的侵犯具有了双向性。数字化、网络化建设确实便利了档案的管理和利用,但也为隐私权的侵犯提供了更大的可能和空间。应该重新界定隐私权的范围,修改《档案法》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加强对隐私权的保护。
关键词:网络时代;隐私权;档案
关于隐私权目前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一般认为,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我国已经进入了互联网时代,互联网早已成为中国人生产与日常生活方式的重要组成部分。截至2010年6月30日,中国的网民达4.2亿人,互联网普及率达到31.8%,继续超过世界平均水平,使用手机上网的网民超过

2.33亿人。互联网时代的到来给档案利用与隐私权的保护问题带来了新的挑战。

一、网络时代的到来进一步加剧了档案合理利用和隐私权保护之间的内在张力

档案合理利用和隐私权保护之间本身就内在的存在矛盾和张力。公民对档案的合理利用是其行使知情权的重要方式。所谓公民的知情权,是指公民有了解公共事务和与个人利益有关信息的权利。比如公民有权知道国家活动、社会事务以及一切依法可获取的公共信息;公民也有权知道自己感兴趣的问题与情况等。知情权的内容主要包括政治信息知情权、社会信息知情权与知情权。档案是最重要的信息资源,开放档案是实现公民知情权的重要手段。但这种知情权的行使与公民隐私权的保护之间存在内在的矛盾。作为档案信息的载体,现代社会的公民具有迫切的要求保护自己的隐私,不愿自己的个人档案信息让他人接近、侵入、知晓、公开和传播。但作为档案信息的利用人,他又要求了解自己应当知道的一切,要求社会尤其是社会的政治方面多一些公开性、增加透明度,以满足其政治和精神生活方面的需求。隐私权和知情权在本质上都是一种民事权利,其不同点之一在于,隐私权是一种静态的、消极的权利,而知情权为一种积极的摘自:硕士论文格式www.7ctime.com
能动的权利。因此,前者很容易受到后者的侵犯,知情权之行使稍有过头,就可能构成对隐私权的侵犯。

(一)隐私权的侵权更加容易

网络时代档案信息的数字化建设迅速展开,通过网络提供电子档案可以更加有效的满足公民的知情权。但电子档案的载体具有虚拟性质,其不可触摸性导致了电子档案极其容易受到侵犯。电脑利用后台程序侵入计算机系统,修改主机与相关安全性文件,通过操作系统的漏洞进行攻击,使得隐私权的侵犯更加容易。电子档案通过网络进行传输、远程登录等活动时,均可能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他人非法收集。

(二)查处难度加大

对于电子档案侵权主体的界定存在很大困难的。因为网络的虚拟性是侵权者用以保护自身身份的屏障。他们在窃取用户信息时可以不留任何痕迹,他们也可以应用先进的技术手段把整个侵犯过程做得无声无息,甚至他们可以变换不同的身份。

(三)侵权后果更为严重

网络的高度开放性、流动性和交互性的特性决定了一旦在网络上传播,其速度之快、范围之广以及任何人攫取之便捷将无法控制,使得侵权变得十分容易,而救济变得相当困难。国外有一个非常著名的侵犯隐私权的案例:法国总统密特朗解雇的私人医生在1996年1月出版了纪实作品《大秘密》一书,书的内容就是解密密特朗的健康档案。因为此书侵犯了密特朗的隐私权,也违背了医生的职业道德,巴黎法院下令禁止该书的发行。但有人将该书的电子版发送到互联网上,使得任何网民都可以搜索到,成为任何人都可以阅读的“公开秘密”。[3]

二、侵犯隐私权的双向性

所谓隐私权侵犯的双向性是指除了对档案信息载体的相对人隐私权进行侵犯之外,还对档案利用人的隐私权的侵犯。在进入互联网时代之前,档案利用中主要是侵犯前者的隐私权;但进入互联网时代随着数字技术的引进和利用,对档案利用人隐私权的侵犯逐渐成为常态。这种侵权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档案信息采集与保护过程中的隐私权的双向侵犯

网络化、数字化社会的到来使大量的资料被存入相关档案中,包括但不限于通讯记录、违法记录等。这些档案信息可以在公共事务管理和维护社会稳定中起到很大的作用,也有利于社会公众的查询和利用。但相关政府机构在采集资料时没有统一的标准,也很少对被采集人履行告知义务,本身就构成对隐私权的侵犯。另一方面,有关政府机构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公民网上档案进行利用的过程中进行监视,致使其的私人活动被暴露在监控的状态下,这对其个人隐私权也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威胁。
(二)在网络时代,利用档案信息服务记录就可以轻易侵害档案利用人的隐私权。档案利用人也就是用户登录服务系统时,许多系统常常要求提供姓名、地址、邮政编码、图书馆用户证号、电话号码、通讯地址、甚至等,这些均是能够识别用户身份的重要信息;有些系统还要收集一些用于统计目的的用户信息,如用户的状态、用户的职业等;还有些系统,要求用户提供能够识别其所在机构的信息。“日志程序”能够记录客户机与服务器之间的业务交易情况,多个交易记录就构成了服务器的日志文件。由于网络本身的安全性并不可靠,也大大增加了用户隐私权受到威胁的可能性;另一方面,由于档案馆员在技术上操作不当或失误,也会造成用户信息不恰当地泄露。[4]

(三)支持数字档案利用的软硬件提供商、网络运营服务商存在双向侵权的极大便利

Intel 公司1999年曾在奔腾处理器的芯片上加入一个可远程识别的序列号,该序列号本质其实就是一个Super Cookies。Cookies 是一种跟踪文件,它主要的功能在于“记忆”,能记录网络用户浏览过的网站、商品等,能对网民的身份、习惯、爱好等有一个比较准确的定位。如果电子档案存储在这样的硬件当中,硬件供应商就可以方便的接触档案中的隐私信息;当档案利用者网上利用档案时,该硬件供应商就可以非法监视网络用户的上网路径侵犯其个人隐私权。再比如ISP (Internet Service Pr摘自:毕业论文免费下载www.7ctime.com
ovider),即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本身是向网民提供互联网接入业务、信息业务、增值业务等业务的运营商,其本身不是信息交流的主体。但ISP仍然有可能侵犯网民的个人隐私权,比如,ISP可以把其客户(档案权主体或者档案利用者)的邮件转移或者关闭,造成客户邮件丢失,个人隐私泄露。

三、加强隐私权保护,应对网络社会对档案利用工作的新挑战

(一)进一步加强档案立法,加大隐私权保护力度

《档案法》没有明确规定档案信息所涉及的隐私权问题,只是在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做了类似的说明。《档案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向档案馆移交、捐赠、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对其中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档案馆应当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这一条款隐含了要对论文导读:
相关人员的隐私进行保护,但毕竟没有进行明确的法律确认。《档案法》应该对此予以明确并加以修订,并对各种侵权环节加以细化,以更好的对隐私权进行保护。
(二)根据网络社会的需要,重新界定隐私权的范围以利隐私的保护。随着信息时代的发展,个人隐私获得了内容和形式上的极大发展。在网络环境下,个人生活的方方面面诸如医疗记录、信用记录、身体缺陷、财产状况,甚至声明信息和遗传基因都可能以资料或数据的方式存在于数字档案中成为隐私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如此,在传统生活中原本不属于个人隐私的私人信息在网络环境下具备了隐私性质,如姓名、性别等。在传统社会中这种信息是无需隐瞒的,然而在网络环境下这毫无疑问都成为隐私。IP地址、网络用户名等数据信息就构成了像传统隐私权中个人隐私的自然性,划入隐私权保护的范围,这在传统社会是难以想象的。[5]
(三)根据实际情况对档案进行分类管理,进行利弊权衡;针对网络侵犯隐私权的各个环节采取保护措施
随着社会进步,电子档案、档案数字化管理将成为常态。在这种情况下,加强档案搜集、利用、传输各个环节管理的重要性日益重要,对参与其流转过程的网络运营服务商、软硬件设施的提供者均应加大监督和管理的力度。要对档案进行分类管理,稳步推进档案数字化建设,进行切实的利弊权衡。比如,对于公民的房产等重要隐私信息,如果不进行数字化建设,可能在行政管理方面确有不便,比如在执行二套房限购政策等方面;但房产数字化管理的平台一旦被入侵,将会造成严重后果。
参考文献:
郑锦霞.浅析档案开放与利用中知情权和隐私权的冲突及平衡[J].档案与建设,2007(3).
张 宁.试论档案法中隐私权保护[J],档案学通讯,2000(4).
[3][5]论网络时代个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http://wenku.baidu.com/view/da88a7ce9ec3d5bbfd0a7490.html
[4]李宇宁.从隐私权角度考察《档案法》修改和完善[J],档案,2009(3).
(作者简介:邸洪旗(1967-),天津市委党校法学部讲师,法学硕士,研究方向:法社会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