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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国际能源投资征收风险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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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导读:仲裁范围之外。如2003年《柬埔寨王国统一投资法》第8条指出,除12下一页
摘 要 国际能源投资是国际投资的重要表现形式,世界能源理事会发布的报告称,仅2013年上半全球能源项目投资就达到了3420亿美元,占国际投资总量近50%。而国际能源投资中的征收是东道国以其公权力在某种程度上限制外国投资者私人财产权的一种行为,这种行为可能导致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丧失,合法收益被东道国吞噬,从而增加在东道国能源投资的不确定性甚至引起投资国与东道国的投资摩擦。本文以东道国的当地救济、投资国的外交保护、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机制以及其他国际仲裁等方面出发,分析国际能源投资中征收风险的法律救济。
关键词 国际能源投资 征收 法律救济
作者简介:于迪,华北电力大学(北京)国际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在读。
1009-0592(2014)06-073-02

一、国际能源投资的概念

国际能源投资是国际投资的主要方式之一,世界能源理事会(World Energy Council ,简称WEC)发布的报告称,2013年上半全球能源项目投资为3420亿美元。根据联合国贸易和发展组织(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Trade and Development ,简称UNCTAD)发布的《2013年世界投资报告》,国际能源投资在2013年国际投资1.45万亿美元的总量中占据了绝大部分。但是,对于国际能源投资的定义,大多数双边投资协定、区域性多边投资条约及世界性多边能源投资公约并不明确指明其定义,对能源投资适用范围的规定也较为模糊。本文结合众多国际组织报告、国际法、国内法和学理观点,将国际能源投资定义为具备一定资质的投资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为获取一定的能源投资收益,以设立能源企业或分支机构、收买或兼并东道国境内原有能源企业等方式向东道国投资,取得全部或部分制约权、管理权并对所投资能源企业有重大影响的一种资本输出活动。

二、国际能源投资征收风险的概念

征收是国家以其公权力对私人财产权利进行限制或剥夺的一种主权行为,格劳秀斯对此也认为征收是国家行使的主权属性之一。目前,国际条约中尚没有对征收概念的明确定义,《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第11条和《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业务细则》第1.29条将征收和类似措施作为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承保的政治风险之一,指出东道国政府的作为或不作为,剥夺了投资者对其投资的所有权、制约权或收益权,就构成了征收。
国际条约、国际组织决议以及大多数国家的国内法都在原则上不实行征收, 但并未放弃特殊情况的征收权。与此同时,为防止征收措施的滥用,这些法律文件也规定了进行征收的前提条件,这些条件包括:(1)为了社会公共利益;(2)非歧视;(3)遵守适当的法律程序;(4)对征收进行补偿。值得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法律文件将征收都限定为四个条件,有的文件规定较松,只纳入了四个条件中的三个甚至两个。1962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决议》承认一国对其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的主权,但是,对征收仅限定为三个条件,包括为了公共目的、遵守适当法律程序和适当赔偿。2009年《老挝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推动法》则规定只需满足公共利益和补偿两个条件就可以征收。

三、国际能源投资征收风险的法律救济

征收风险的法律救济是指在征收措施发生并产生争议后,依据法律的规定,投资者通过东道国的当地救济、投资国的外交保护、ICSID提供的救济和其他国际仲裁等一系列补救性措施对所受损失进行的救济。投资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以及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担保制度本身也属于救济的范畴,但这两种制度对投资者的保护均以投资者在担保机构投保为前提,要求投资者在征收风险发生前已投保,在征收风险发生后由担保机构在代位权的基础上进行索赔,与传统的法律救济差别较大。因此,本文重点探讨对征收风险的传统法律救济措施。

(一)东道国的当地救济

当地救济是东道国属地管辖权的体现,2007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外交保护条款草案》第14条第2款规国际能源投资征收风险的法律救济相关范文由写论文的好帮手www.7ctime.com提供,转载请保留.定了当地救济的概念,当地救济是指受害人可以在所指应对损害负责的国家,通过普通的或特别的司法或行政法院或机构获得的法律救济。因此,当外国投资者遭受征收风险后,可以在东道国管辖的范围内,依据东道国的实体法和程序法,通过行政手段、仲裁手段和司法手段,以寻求救济。

1.行政救济手段

能源投资中的征收发生在东道国与外国投资者之间,从国内法的角度来说,因征收而引起的争议属于东道国境内的行政争议。东道国为行政主体,而外国投资者为行政相对人。各国的行政救济手段在本质上都是为解决投资者与东道国征收争议的国内法救济手段,但用语有着差异。中国国内立法将这种救济手段称为行政复议,而英国将行政救济手段统一为行政救济,并且将行政救济分为原级救济、层级救济和裁判所救济,之所以如此规定是由于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的观念在英国根深蒂固。原级救济指当局自己提供的救济,层级救济指当局所在行政系统提供的上下级救济,裁判所救济指当局所在行政系统以外的行政裁判所提供的救济。德国的行政救济手段为异议审查,指当事人向原处分机关提出声明异议或向上级行政机关提出诉愿,根据《行政法院法》的规定,异议审查是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手段。韩国称为行政诉愿,1951年《行政诉愿法》规定诉愿应通过作出原行政行为的机关提出,若需由上级机关审理,则由该机关转交给其直接的上级机关。

2.仲裁救济手段

根据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达成的仲裁协议,在东道国境内以仲裁方式解决国际能源投资的征收争议,容易得到东道国的认同,有利于征收争议的解决和裁决在东道国的执行。1965年之前,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主张把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的征收争议归入由本国仲裁机构解决的国内法调整范围,而随着《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投资争端公约》的颁布,征收争议多通过国际仲裁机制得到解决,只有少部分国家未将征收争议排除在本国仲裁范围之外。如2003年《柬埔寨王国统一投资法》第8条指出,除论文导读:
与土地有关的争议外,任何与合格投资项目相关的争议在首次书面请求商谈后两个月内,争议方未能友好解决,任何一方可将争议“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在柬埔寨国内外申请仲裁”,可见国内仲裁是柬埔寨境内征收争议的解决方式之一。国际能源投资征收风险的法律救济由提供海量免费论文范文的www.7ctime.com,希望对您的论文写作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