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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谈钓鱼岛主权归属法律

最后更新时间:2024-03-22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0266 浏览:43616
论文导读:的“台湾全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这份不平等的条约是以武力为后盾签订的,是违背国际法基本原则的,遭到了广大中国人民的强烈。1941年12月,中国政府发布的《对日宣战布告》宣布:“所有一切条约、协定、合同有涉及中日间之关系者,一律废止”,这实际上以政府的名义废除了《马关条约》的效力。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期,1943年美
【摘 要】钓鱼岛由中国最早发现并命名,中国古代即将其纳入版图,实行长期、有效制约。清末,日本非法侵占该岛。二战后,根据国际法日本应将其归还中国。日本右翼分子叫嚣钓鱼岛属于日本领土,于史无凭、于法为据。
【关键词】发现;命名;有效制约;领土

一、明清时期中国拥有钓鱼岛主权的法律依据

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以下简称钓鱼列岛)位于我国台湾省东北部,属于台湾岛的附属岛屿,也与琉球群岛相邻。钓鱼岛列岛由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及其他小岛礁组成。其中,钓鱼岛最大,面积4.3平方公里。自古以来,中国东南沿海地区的渔民就在其附近海域进行捕鱼、采药等活动。早在一千多年前的中国隋朝时期,钓鱼岛被称为“高华屿”。宋朝以后,沿海渔民一般俗称其为“钓鱼屿”。明朝和清朝时期,中国多次向琉球国派遣册封使。根据历史资料《明实录》、《明史》记载,明朝洪武五年(即公元1376年)首任册封使杨载出使琉球,记录了到达钓鱼岛的最边远的赤屿—“中国之界”,而后行经“琉球之界”则是姑米山(今久米山)的经过。明朝册封使将钓鱼岛称为“钓鱼屿”。如1534年明朝册封使陈侃所记载的他们经过钓鱼岛到达琉球的经过:“十日南风甚迅,舟行如飞,顺流而下亦不甚动。过平嘉山,过钓鱼屿,过黄毛屿,过赤屿,目不暇接,一昼夜兼三日之路,夷舟帆小不能相及矣。在后,十一日夕见古米山乃属琉球者,夷人歌舞于舟,喜达于家。”可见,钓鱼岛由中国最早发现、命名。从明确的书面记载材料看,最迟在六百余年前(明朝洪武五年),当时的明朝已发现并命名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下称钓鱼列岛);在此基础上,明、清两朝对钓鱼列岛进行了长期实际制约和管理,将其作为中国与琉球的边界,即上述“此中国之界”。依据国际法,在古代中国以先占无主地方式取得钓鱼岛主权。即在中国最早发现钓鱼岛时,该岛属于无主地,不属于任何国家的领土,也无任何国家实际制约。日本著名历史学家井上清教授经过深入认真考证后也得出了相同的结论。他认为:钓鱼台诸岛,除中国外,无其他国家领有。为什么?因为可以确实证明此岛之发现者乃是中国人,其所发现之土地上附以中国名称,这名称均屡次记载于中国记录——册封使的使录上。”对于井上清教授有关钓鱼列岛领有权的这个历史解释,日本历史学者喜友铭正嗣表示赞同,也认为“钓鱼台列屿为中国人发现,为中国所有,绝非无主之地”。中国不仅最早发现、命名钓鱼列岛,而且中国、琉球、日本、英国等大量当时的地图等历史资料直接证明了钓鱼列岛属于中国的版图。1863年清朝刻印的《皇清中外一统舆图》,明确标注钓鱼岛属于清朝版图,具体属于当时的台湾府管辖,同时标明古米山以东属于琉球。《台湾府志》则明确将“钓鱼台岛”称为“台湾港口之一”。英国人金约翰编辑出版的《海道图说》的第9卷讲述台湾,其中包括钓鱼岛;第10卷才讲述琉球。明清时期,中国不仅对钓鱼岛拥有主权,而且直到1895年日本非法侵占钓鱼岛之前,中国一直在对该地区行使主权,进行有效地制约。根据1562明朝浙江提督胡宗宪编纂的《筹海图编》中的“沿海山沙图”,明确标明了“钓鱼屿”、“黄尾山”、和“赤屿”等岛屿属于中国福建省。可见,早在明朝钓鱼岛就已纳入中国的军事防区,隶属于福建省行政管辖范围。这既为国际法中“有效制约”。明朝中叶,戚继光等民族英雄抗击倭寇时,就以钓鱼岛为战略防线。这就取得了国际法中所说的“有效制约”。

二、二战后中国拥有钓鱼岛主权的国际法依据

1894年,中日甲午战争爆发。1895年1月日本利用中国清政府在甲午战争中败局已定,秘密将钓鱼岛纳入日本版图,这是非法窃取行为。随后日本强迫清政府签订不平等的《马关条约》,割让包括钓鱼岛在内的“台湾全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这份不平等的条约是以武力为后盾签订的,是违背国际法基本原则的,遭到了广大中国人民的强烈。1941年12月,中国政府发布的《对日宣战布告》宣布:“所有一切条约、协定、合同有涉及中日间之关系者,一律废止”,这实际上以政府的名义废除了《马关条约》的效力。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期,1943年美中英发表的《开罗宣言》宣告,日本所侵占的中国领土,如东北、台湾、澎湖列岛等应归还中国。1945年《波茨坦公告》第八条规定:“《开罗宣言》之条件必须实施”。同年8月,日本政府承诺遵守《波茨坦公告》,宣布无条件投降,声明废除中国、日本之间签订的一切不平等条约,《马关条约》当然废止。因此,二战后日本日本就不存在对钓鱼岛的主权。同年9月2日,美、英、中、法等九国代表于停泊在湾的美国海军战舰“密苏里”号上接受日本投降。日本外相重光葵和日军参谋总长梅津美治郎等代表日本天皇和日本政府在投降书上签字,同意接受《波茨坦公告》中所列的全部条款,无条件地将包括台湾在内的所掠夺的领土全部交出。日本《无条件投降书》开宗明义第一条就是:日本接受“中、美、英共同签署的、后来又有苏联参加的1945年7月26日的《波茨坦公告》中的条款。”这样,《中国对日宣战布告》《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和日本《无条件投降书》,这四个文件组成了环环相扣的国际法律证据链条,明确无误地确认了台湾及包括钓鱼列岛在内的附属岛屿均为中国领土的法律地位。尤其是《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奠定了二战后世界政治基本格局,其权威性、有效性,举世公认!1972年9月中日邦交正常化时签署的《中日联合声明》再次强调,“日方将坚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条的立场”。

三、日本关于钓鱼岛主权归属的错误观点评析

日本政府及右翼分子公开叫嚣钓鱼岛是日本的固有领土,其理由和依据大致有以下几点:一是所谓无主地先占。钓鱼岛屿是日本人古贺辰四郎1884年首先发现,1885年实地调查后确定为无人岛。1895年1月4日,日本内阁决定将钓鱼群岛编入日本领土;二是二战后美日《旧金山和约》、《归还冲绳协议》确定了日本对钓鱼岛屿的主权。三是所谓时效取得,日本长期对钓鱼岛实际制约,因而取得其主权。其实这些观点是荒谬的,当然极具欺骗性。依据国际法分析,理由如下:其

一、本文上文已论述,中国是最早发现钓鱼岛的,据可靠文献记载,至少比古论文导读:

贺辰四郎早五百余年。他“发现”的根本不是什么无主地,而是中国的领土!国际法上的“无主地”并非通常地理作用上理解的没人居住的土地,而是没有任何国家管理对其拥有主权,即只限于不属于任何国家所有的土地。这一点,其实日本政府也清楚,其对钓鱼岛并非“先占”,所以大约十年后才秘密决定将这些岛屿划归冲绳县,事后也未向世界宣布。毕竟窃取他国领土,于理无据,于法无依,只能偷偷摸摸!即便是在1896年3月日本政府的《关于冲绳县郡的组成令》中也根本未涉及钓鱼岛或。其二,美国政府也多次强调,《旧金山和约》、《归还冲绳协议》不涉及钓鱼岛的主权归属理由,美国只是向日本移交相关地区的行政管理权。更重要的是,《旧金山和约》、《归还冲绳协议》的签署根本没有中国政府参加,也未得到历届中国政府的承认。依据国际法,美日等国对中国领土私相授受,显然这两份国际文件涉及中国的有钓鱼岛主权归属的法律由专注毕业论文与职称论文的www.7ctime.com提供,转载请保留.关条款是非法、无效的!其三,通过所谓“时效取得”的获得钓鱼岛主权,这实质是日本右翼团体自欺欺人的说法。其实,所谓“时效取得”之说,只不过是国际上取得领土时可能出现的一种方式,迄今它既未被大多数国际法学者所接受,也无真正按所谓“时效取得”原则裁决的国际判例。更何况“时效取得”本身还有一项基本原则,即“连续地、不受干扰地”行使国家权力。但事实上,中国历届政府包括台湾当局不仅从未放弃过对钓鱼岛的主权,相反,对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右翼分子在钓鱼岛设置灯塔、实行所谓民间经营等一系列行为,以及日本政府企图通过标注领海基线等方式窃取钓鱼岛主权的无理行动,都提出了强烈的。而且,2012年9月我国已明确划定钓鱼列岛领海基线,我国的海监船、渔政执法船等政府公务船已在钓鱼岛附近海域展开常态化巡航,维护国家主权。总之,日本关于钓鱼岛主权归属的观点牵强附会,违背历史实际,违反基本法理,根本不能成立!钓鱼岛自古以来即为中国的神圣领土!
参 考 文 献
[1]黄秋丰.从国际法视角看钓鱼岛的归属[J].贵州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4)
[2]林泰,赵学清.中日钓鱼岛领土争端的国际法阐释[J].河北法学.2010(12)
[3]刘江永.论中日钓鱼岛主权争议理由[J].太平洋学报.2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