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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基因科技法律理由初探

最后更新时间:2024-04-20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3288 浏览:8708
论文导读:的肯定是法律价值理由的提出。通过基因科技的运用,使人的生命自然产生变成里一个类似实验的可被人为操控计划的机械性的过程,十月怀胎所带来的生命的神圣性被可以制约的人为操作所替代。“人体基因科技在加强干预人类生命的同时却也将人类独有的特性变为可以处置的成分,使人类的特性成为一种技术工程的附庸,导致对生命的奇迹
1009-914X(2014)01-0164-01
引言:
随着现代基因科技的发展,科学家们的惊人成就给人类带来了美好的福音,尤其是对人类发病机制、基因诊断和治疗以及预防的应用研究,它可以增进人体健康并有希望延长寿命,同时使得克隆人、试管婴儿等以前几乎不可能的事情得以实现。但这也给现代社会的各个方面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诸如克隆人的理由、捐精者的保密理由、技术的风险防范理由等等,给道德、医学、法律等诸多领域提出了前所未闻的挑战。本文试就基因科技的发展给法律带来的理由进行粗浅的探讨,并提出不成熟的意见和看法。

一、基因科技的概念

基因(遗传因子)是遗传的物质基础,是DNA或RNA分子上具有遗传基因科技法律理由初探相关范文由写论文的好帮手www.7ctime.com提供,转载请保留.信息的特定核苷酸序列。基因通过复制把遗传信息传递给下一代,使后代出现与亲代相似的性状。人类大约有几万个基因,储存着生命孕育、生长、凋亡过程的全部信息,通过复制、表达、修复,完成生命繁衍、细胞分裂和蛋白质合成等重要生理过程。生物体的生、长、病、老、死等一切生命现象都与基因有关。它也是决定人体健康的内在因素。当基因的分离、重组、改造的规律为人类科学所掌握并进行人为的计划操控以服务于科研或者医疗等目的时,基因科技就产生了。

二、基因科技给法律带来的难题

首先,对于法律冲击最大的肯定是法律价值理由的提出。通过基因科技的运用,使人的生命自然产生变成里一个类似实验的可被人为操控计划的机械性的过程,十月怀胎所带来的生命的神圣性被可以制约的人为操作所替代。“人体基因科技在加强干预人类生命的同时却也将人类独有的特性变为可以处置的成分,使人类的特性成为一种技术工程的附庸,导致对生命的奇迹感、敬畏感逐渐减弱甚至消失。”①这样非自然或者非完全自然产生的人的尊严何在?法律应该如何对待这种“人”?《宪法》的公民当然指的是自然人,我国《民法通则》第二章公民指的也是自然人。法律的价值取向是一部法律的灵魂,所以对于经基因科技而产生的人或其他器官的法律价值评价是最核心最基础的理由。当然这也涉及到社会道德与以及经济技术上的考量,但“法之理在法外,一个社会的法律价值评价一定深值于社会的各个方面。”②
其次,其他相关权利和社会关系的界定理由的提出。除了一些诸如生命权、平等权、自由权等与生俱来的权利外,人体基因科技的发展会带来许多新类型的权利以及迫切需要保护的本来权利,如何界定它的性质并选择适当的保护方式是人们需要解决的理由。第一,对人类基因的性质,究竟是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全人类的遗产?或者往大了说,究竟是属于财产权利还是属于人格权利?对这个理由的解答决定了基因的权利性质和保护方式。第二,基因的隐私权保护理由。由于基因科技的先进性,只要一滴血就可以获得全部基因信息,包括健康、致病基因甚至个人智商、性格等等生命,对于这些东西的保护,往往会随着基因科技的发展变得越来越迫切。一旦被泄露,当事人会受到无穷无尽的干扰,其他权利无法得到保障。第三,专利权理由。在涉及基因科技的时候,是否可以申请专利?专利法一般规定获得专利必须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三个条件。是否应当扩大专利保护的范围,将对基因科技专利的保护纳入其中?第四,新型生命社会关系理由。随着人体基因科技的发展,必定会产生与孕育、出生、健康、死亡相关的新型社会关系。比如进行人工辅助生殖的捐精者与后来出生的孩子的关系。这里提出的理由只是选取比较具有典型性和现实性的,基因科技所带来的新型权利和社会关系远不止这些,并且随着它的发展,还会有更多的权利和社会关系涌现出来。
最后,技术风险的法律制约理由的提出。在面对基因科技这种新兴科技,由于技术的不成熟或者相关信息的欠缺,在实践的过程中存在诸多不确定性因素,使得现在的预期与未来在各个方面上发生巨大落差的可能性无法估量。如何规范基因科技,趋利避害,制约基因科技的技术风险,是法律必须面对的理由。比如基因科技的科学研究的限制、临床试验和运用的管制等。

三、解决理由的方案浅析

首先关于法律价值的判断理由讨论。《世界人权宣言》第一条规定:“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他们赋有理性和良心,并应以兄弟关系的精神相对待。”现代法律的价值包括公平、正义、平等、自由、秩序等,但人性的尊严是法律价值秩序中的根本价值。由于基因科技将生命的神圣性变成了一种可人为制约的技术操作性,如此产生的“人”还算不算是人?这不仅是法律所要回答的,也是整个社会所要面对的。笔者认为,人的尊严是神圣而伟大的,人之所以为人,不论其所由来,而是因为他存在,黑格尔也由此提出“存在即合理”的哲学命题。在科技迅猛发展的今天,人类日益为技术所操控,在今天几乎能够达到自我复制的程度了,人类作为个体的尊严荡然无存。如果人类依然麻木不仁,将通过人体基因科技而产生的东西视为异己,那么他也将失去其存在的根基,因为存在在他眼里变得毫无作用,只是一个工具。所以,不管是试管婴儿还是克隆人,或者只是些器官,只要获得生命有机体的特征,都应视为自然体并予以同等的保护。不能说杀害克隆人就不算是杀人,伤害克隆的就不算是故意伤害。所谓“物伤其类”就是这个道理。
其次,对于相关权利的界定理由讨论。认为,这里主要要阐述清楚两个关键的地方,其他的权利理由就可以参照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一,是基因科技的利弊理由。现代基因科技的发展给人类带来了美好的前景,虽然还存在无法制约的危险,但它的利处是不容忽视,或早或晚人类是要面对基因科技的双刃剑式的影响。对于它的发展在技术可操控下、符合社会道德的情况下是应当认可并赞成的,法律要做的是保障基因科技的正常、可控、无害的适用,而不是一概禁止。所以,一些诸如专利权、商标权等涉及基因科技的时候应该是可以参照适用的。第二,基因科技的发展使人们对自身的认识也发生了变化,人类基因的法律地位必须分析清楚。有的人主张基因就是身体的一部分,应该适用人格权方面的法律规定;有的人主张基因是一种财产,应适用论文导读:的利处,而是它的害处,法律要保障整个社会不至于陷入万劫不复的境地。因此虽然基因科技可能回给人类带来福音,法律对于基因科技的研究、发展和运用必须持保守态度,相关领域的限制和管制是必不可少的。这一方面保证社会的安全,另一方面也能够推动基因科技自身正常、有序的发展。至于如何规范,则需要结合基因科技自身的发展特点
财产权方面的规定;还有人认为,基因是同时具有财产权与人格权的权利客体,人应该同时对自己的基因有基因隐私权、基因财产权和基因人格权。笔者认为最后的主张最为适宜,因为既能够全面保护人的基因权利,又能够适应基因科技快速发展。基于基因的特殊性,如果单纯肯定财产性或人格性一方面的权利,是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固有权利的。当事人对于权利的救济途径多样化,在基因科技迅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体现了法律的人道主义关怀。另外,关于新型社会关系的理由,以捐精现象为例。笔者认为捐精者与后来出生的孩子不存在法律作用上的亲属关系,也就不应该有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这是基于下面三个理由:1.捐精者主动无偿或者有偿,表明其自动放弃自己的作为一种基因物质所具有的人格权。2.捐精者并没有参与孩子的自然孕育、出生过程,并没有尽到作为一个父母所以承担的义务。

3.为了维护家庭的稳定与正常,保障孩子的隐私权,也应该如此。

最后,关于基因科技风险的法律制约理由讨论。美国的国父们都有一个理念——“法律天生是谨慎和保守的”,在面对一个不确定因素的时候,首先考虑的不是它的利处,而是它的害处,法律要保障整个社会不至于陷入万劫不复的境地。因此虽然基因科技可能回给人类带来福音,法律对于基因科技的研究、发展和运用必须持保守态度,相关领域的限制和管制是必不可少的。这一方面保证社会的安全,另一方面也能够推动基因科技自身正常、有序的发展。至于如何规范,则需要结合基因科技自身的发展特点和社会可接受的程度来从立法、司法和行政等各个方面入手。详细的比如立法体制和具体内容则不是本文所能阐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