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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基于电子商务中第三方支付业务洗钱风险看我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

最后更新时间:2024-03-07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1815 浏览:88692
论文导读:
摘 要 洗钱活动是严重的经济犯罪,破坏了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影响了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转,反洗钱工作的展开已经受到了中国人民银行以及相关监管机构的重视。本文从对电子商务中第三方支付业务洗钱犯罪行为的识别出发,分析了电子商务环境中洗钱活动出现的理由并指出了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工作的难点所在,最后提出一些本人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工作的倡议。
关键词 中国人民银行 反洗钱 电子商务 第三方支付

一、电子商务环境中第三方支付业务洗钱行为的识别与分析

众所周知,通过违法犯罪活动的利益所得数字是庞大的。出于人性的贪婪以及对法律的畏惧,犯罪主体会想方设法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为囊中的非法资金披上合法的“外衣”。洗钱活动与贩毒、腐败贪污、恐怖活动等刑事犯罪相联系,对一个国家的经济稳定、社会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是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为了预防洗钱活动的发生,必须从源头遏制犯罪。在制度健全方面,2003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许多法律法规、制度和管理办法都涉及反洗钱的内容,为反洗钱监管工作的进行提供了有利条件,对中国金融业健康发展产生了积极影响。
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电子商务的目前状况也是空前的繁荣。伴随而来的就是第三方电子货币支付业务的成长,新型支付结算手段逐渐代替了传统支付结算工具,成为经济快速发展的中坚力量,它为我们带来了便捷舒适的新生活。但是同时,第三方电子支付业务的洗钱风险也接踵而至。所谓第三方电子支付业务的洗钱行为,我个人的理解如下:非金融支付机构在电子商务活动中进行在线支付业务时被非法分子制约支配,从而进行洗钱活动的行为。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交易双方通过第三方在线支付工具进行交易,客观上来说,也正为违法洗钱活动提供了便利,第三方支付业务的匿名性、及时性和无国界性为银行的反洗钱活动带来了巨大的困难。
我设想,洗钱行为可以通过电子商务以以下的模式进行。例如,犯罪分子可以自己经营一家网店,通过自买自卖的手段不停增加交易记录,从而使自己的收入来源“合法化”。除此之外,网上拍卖也可能成为有效的洗钱工具,拍卖成功后的支付金额可能是物品本身的实际价值的几十倍甚至任何一个你能想象得到的倍数,像艺术品这类价值难以界定的物品,容易成为用作洗钱的物品。违法分子利用电子商务交易进行虚假交易的同时,利用网络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资金的转移和流动,以达到洗钱的目的。通常情况下,犯罪分子会为其每一个电子商务匹配一个或多个网络支付,从表面上看,可能所用的每个网络支付也都分别各自对应着一个不同的银行。但实际上,电子商务与网络支付间、网络支付与银行间可能真的存在着一对多、多对多的或者更为复杂的关系。

二、电子商务环境中第三方支付业务洗钱行为存在的理由

(1)第三方支付业务本身的性质导致了洗钱行为的发生。在电子商务环境中,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的匿名交易为不法分子将其“黑钱”注入正常经济流通领域提供了便利条件。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参与下,洗钱者绕开了银行的客户身份识别与联网核查,将不法资金合法安全地转移。在电商交易中,第三方支付机构不会对资金的来源及是否合法进行识别鉴定,只能保证交易过程的顺利进行却无法保证交易的真实性,更加不会像银行一样监管客户的资金是否合法使用,它只负责周转,这意味着第三方支付业务只能起到资金中转或者信用保证的作用。第三方支付业务本身的这一性质,导致了不法分子会利用它进行洗钱活动,为其不法资金披上合法“外衣”,对资金使用方式进行掩饰难以追踪。
(2)第三方支付业务所处的反洗钱监管环境导致洗钱行为的发生。国家的政策是宽容的,国家为了鼓励电子商务的发展为第三方支付业务的运营制定宽松的政策也情有可原,但是却直接导致了电子商务中第三方支付业务洗钱风险的大大提高。在这一环境中,由于准入门槛不高,洗钱者注册非金融机构从事洗钱活动的可能性大幅增加。除此以外,非金融支付机构无论是反洗钱内制约度,还是业务经验方面,都无法保证反洗钱监管工作的有效进行。在这种背景下,洗钱活动发生的风险必定无法避开。

三、电子商务环境中第三方支付业务洗钱行为监管的难点

电子商务环境中反洗钱的监管由于信息流和资金流的分离而面对多重难题。本人在此处罗列几点比较突出的反洗钱监管难题:
(1)第三方支付业务的“无区域性”,加大了反洗钱监管的难度。互联网把整个世界变成了“地球村”,电子商务交易的进行不受地域限制,第三方支付业务的进行也不受空间因素的干扰。资金的转移可以在短时间内绕地球很多圈,也有可能就在反洗钱监管工作有漏洞的地区落地生根,洗钱管制体制薄弱地区的金融机构为洗钱者提供了一个好的资金去处。反洗钱意识有差异的地区之间,进行监管合作的难度较大。如此一来,反洗钱工作的进行不免会受到巨大的干扰。
(2)第三方支付业务的“隐秘性”,阻碍了可疑交易的监测。在虚拟的交易环境下,客户只需借助网络就可轻易通过相应的第三方支付平台达成交易,不需要通过人工流程,也就是说洗钱犯罪行为几乎不会被监管人员及时察觉,而且针对网络平台交易的法律法规也无法跟上现实监管工作的步伐。如此一来,缺乏完善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业务运营监测报告体制,将直接导致中国人民银行以及相关监管机构就无法察觉到有洗钱嫌疑的交易行为。
(3)第三方支付业务的“随时性”,加大了反洗钱工作的难度。基于电子商务的经济是全天候经济,几乎不受时间因素的约束,同时,互联网传输信息的速度非比寻常,对于第三方支付平台而言,违法分子可以在随时登录自己的账户,匿名进行目的交易,无形中将非法资金进行了“安静地转移”。因此,电子商务的“即时性”在为网络交易带来便捷的同时,也为反洗钱监管工作带来了巨大的障碍。
(4)第三方支付业务的“不记名性”,增加了反洗钱工作的难度。电子商务从目前来看,还不大可能实现实名制的网络管理。第三方支付平台推动电商交易进行的过程中不会要求交易主体登记身份信息,也不会将交易记录详细记载。不记名的特点造成了论文导读:记名”的,这也直接导致了执法机构无法查明目的信息的详细情况、资金使用行为是否合法,更加大了追查是否有洗钱行为发生的难度。四、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的有效措施(1)加强第三方支付业务平台的法律监控。中国人民银行可加大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出台力度,国家立法机关可以制定一系列相适应且可行性强的法律法规与
监管各主体不能审查对方资金的具体来源以及详细用途。网络电子交易中,交易双方有权对自己的信息进行保密,这样资金的信息也随之变为“不记名”的,这也直接导致了执法机构无法查明目的信息的详细情况、资金使用行为是否合法,更加大了追查是否有洗钱行为发生的难度。

四、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的有效措施

(1)加强第三方支付业务平台的法律监控。中国人民银行可加大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出台力度,国家立法机关可以制定一系列相适应且可行性强的法律法规与其相互配合,实施对第三方支付平台非金融机构的有效监督。例如,通过立法来要求相关监管或者交易支付机构必须保存客户的交易记录到一定的时间长度,也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让第三方支付平台建立针对疑似虚假交易的报告制度。可制定《第三方支付业务法》,明确第三方支付平台非金(下转第页)(上接第页)融机构的权利和义务,对电子货币从源头上进行监管,对流通过程实施严格监控。通过对网络交易和资金转移的实时监督,从而达到预防网络洗钱行为发生的目的,并且为洗钱活动的犯罪处罚提供法律依据,让监控有理可依。
(2)建立透明的信息披露制度。对于洗钱行为发生过程中,可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一旦发现可疑交易就要在终止交易的同时立马将可疑目的交易的具体信息报告给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公开以便相关监管机构进行取证,以到达制约洗钱犯罪的目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实施信息披露后,中国人民银行以及相关监管机构就要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对可疑交易进行密切关注,时刻记录资金动向及其他交易信息,从而解决了洗钱与反洗钱双方的信息不对称理由,为对洗钱犯罪实施有力的打击惩处提供充分的犯罪证据。
(3)加强第三方支付业务机构进入市场运营的限制。前文说过,犯罪分子可以通过自己注册一个虚假的第三方网络支付机构的方式来进行洗钱犯罪。因此,中国人民银行可设立专门部门,培训专门的调查监控人员,提高监管机构对洗钱犯罪行为以及禁止可疑机构进入市场运营的警惕意识。当可疑支付业务机构想要注册进入市场进行运营之前,监管机构可依法对其业务内容及其他相关经营信息进行查询,禁止可疑机构通过审查进入市场,进而在源头扼杀洗钱犯罪行为发生的可能性。
洗钱活动是严重的刑事犯罪,妨碍金融机构的正常运转,威胁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破坏市场经济有序竞争,违背经济活动的公平公开公正原则。为了有效地预防监控洗钱活动,打击洗钱犯罪和追缴犯罪所得,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定与和谐,中国人民银行必须重视反洗钱工作的有效落实,加强对洗钱犯罪分子的严厉打击,彻底根除洗钱行为的发生!
(作者单位为安徽财经大学金融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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