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论文查重: 大雅 万方 维普 turnitin paperpass

探讨社会抚养费合法伤害了谁?

最后更新时间:2024-02-29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6027 浏览:119449
论文导读:000年3月颁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中,之后,各地纷纷将之前的“超生罚款”、“计划外生育费”改为“社会抚养费”。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以及于同日施行的由国务院颁布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使“社会抚养费”的
提起社会抚养费,或许很多人并不了解,但说起它的俗称“超生罚款”,却是几乎无人不知无人不晓,早年被称为超生罚款或计划外生育罚款。2002年,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明确,社会抚养费是指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社会事业公共投入的经费,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
对这样一项关乎国计民生的收费项目,2002年,国家计生委新闻发言人江亦曼给出的解释是:“法律规定超生者必须缴纳社会抚养费,不是罚款,而是超生者对社会进行的经济补偿。因为,多出生人口侵占了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
现阶段,社会抚养费之所以再次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是因为出现了多起因交不起超生罚款而引发的惨剧,发人深省。如本文背景资料所述,农民因交不起超生罚款服毒、计生办在催缴超生罚款过程中与当事人发生争执,致使婴儿被汽车碾轧致死等。就此而言,老百姓尤其是家庭贫困的老百姓对此几乎是谈虎色变。有人说,老百姓并不是不知道国策的重要性,更不是不愿意缴纳罚款。但是不管犯什么法违反了什么政策,也得有个标准,为什么同等情况下,可罚十万二十万,也可罚三千五千?
社会抚养费是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人群征收的罚款,自然应该有个统一的标准,同样也理应用于社会事业发展。但是,根据有关部门调查审计结果报告,许多地方的社会抚养费使用却“漏洞百出”,甚至被沦为相关利益人群的“唐僧肉”,严重违背了计划生育国策的本意。
有专家认为,征收社会抚养费本身理由就不成立,中国又不是像北欧那样的高福利国家,甚至不像俄罗斯等国家,对小孩都有奶粉等补助,中国的小孩绝大部分都是家庭自己承担抚养支出的,政府既然没有尽到社会抚养的义务,社会抚养费又从何而来?
按理说,如果收取社会抚养费有法可依,公开也应顺理成章。但是,截至今年,我国社会抚养费已征收了12年,不知有多少人被其合法地“伤害”了,也因此越来越被社会质疑其背后到底隐藏了多少不为人知的秘密?
不管怎样,即使老百姓没理由知晓社会抚养费的公开征收总额,预算情况及用途,但至少应该有一个缴纳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是否是制约人口增长的唯一策略?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对象是谁?对于那些因交不起“超生罚款”而受到伤害的家庭,应该如何补偿?在合理合法情况下,社会抚养费应该如何使用?
以下是著名青年律师王晓东的观点。
我国“社会抚养费” 第一次出现在2000年3月颁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中,之后,各地纷纷将之前的“超生罚款”、“计划外生育费”改为“社会抚养费”。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以及于同日施行的由国务院颁布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使“社会抚养费”的征收行为有了法律依据。但这些法规对“社会抚养费”的界定、征收对象、标准、收支程序、用途、监管等理由并没有予以明确。原国家计生委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颁布之后的新闻发布会上的解释是:“法律规定超生者必须缴纳社会抚养费,不是罚款,而是超生者对社会进行的经济补偿。因为多出生人口侵占了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至今,我国各地收取“社会抚养费”已长达12年,期间不断受到社会各界的质疑,也引发了诸多社会理由。
其一,征收对象和征收标准混乱,乱收费现象普遍。《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社会抚养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自行制定。但各地征收办法、收费标准以及预算、收支比例等却大不相同。绝大部分省份对非婚生育、超生收取社会抚养费,但有的省份对没有准生证(哪怕是第一胎)、“非法收养”、“再育时间间隔不足”等也规定需缴纳社会抚养费。而且,在同等情况下,有的处罚数十万甚至上百万,有的却只罚三千五千。此类标准不一的现象,导致各地乱收费现象严重,不仅影响政府为民服务的形象、有损法律的公平和权威,而且也不符合我国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本意。
其二,用途不明,滋生权力寻租和腐败。《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出台前,社会抚养费被规定全部用于补充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费的开支,如独生子女保健补助费,计划生育服务网络建设支出,计生宣传费补助支出,计生培训费补助支出等。但十多年来,由于缺乏规范,社会抚养费的用途不明,其支出、分配、使用在部分基层政府那里是花样百出,如被基层计生部门挪用、填充乡镇财政,甚至以入账、不入账的形式贪污,还有一些计生人员利用手中权力进行权力寻租等。
其三,基层政府热衷“收费”,违背社会抚养费征收本意。自征收社会抚养费以来,有钱的人纷纷选择到国外、港澳等地生孩子,没钱的人则纷纷选择到人均收入很低的农村地区去缴纳社会抚养费,由于这些地方基层计生部门掌握着社会抚养费征收的行政权力,无疑便给了他们很大的权力寻租空间,有些地方政府更是将社会抚养费当成了“唐僧肉”。事实上,在很多地方,社会抚养费已经变成“交费超生”,导致一些地方计生干部只热衷“收费”,漠视“超生”,严重违背了国家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本意。
其四,缺乏监管,导致违法犯罪行为频发。依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社会抚养费是指“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社会事业公共投入的经费,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但十二年来,和地方各级政府对这一本应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社会公共事业费用却疏于监管,不予审计,征收、支出管理混乱,随意性很强,而且始终未向社会公众进行公开。同时,百姓维权途径障碍重重,不仅有现行体制的阻力,而且维权法律依据缺失。正因如此,多年来因社会抚养费导致的滥用职权、挪用、贪污、受贿等违法犯罪行为不断发生,而诸如背景材料中的种种惨剧也不断上演。 全文地址:www.7ctime.com/csshxlw/lw24953.html上一论文:阐释当今转型社会中青年员工人生价值观的变化与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