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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法律规制

最后更新时间:2024-02-05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5349 浏览:17582
论文导读:
摘 要 关联交易是中国一些上市公司迅速崛起的原动力,但同时也成为断送某些公司前途的主因。在目前股权结构不合理、信息不公开和不对称、上市公司内部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和外部监管不力的情况下,上市公司出于提高公司价值、防止业绩下滑带来不利影响、逃避税收、防止股票被施行风险警示、突破银行贷款限制条件和套现或抵消债务等动机,将关联交易作为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的利器。因此,对关联交易有必要予以适当的法律规制,使其扬长避短,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
关键词 上市公司 关联交易 法律规制
关联交易(Connected transaction)就是企业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关联交易是公司运作中经常出现的而又易于发生不公平结果的交易。关联交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主为存在,从有利的方面讲,交易双方因存在关联关系,可以节约大量商业谈判等方面的交易成本,并可 运用行政的力量保证商业合同的优先执行,从而提高交易效率。从不利的方面讲,由于关联交易方可以运用行政力量撮合交易的进行,从而有可能使交易的、方式等在非竞争的条件下出现不公正情况,形成对股东或部分股东权益的侵犯,也易导致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

一、基本态度禁止不正当关联交易

正是由于关联交易的普遍存在,以及它对企业经营状况有着重要影响,因而应全 面规范 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新修改的公司法的一个亮点,是首次对公司关联交易进行规制。新公司法第21条第1款明确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制约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这一强制性规定,体现了法律对关联交 易的基本态度,即对不公正关联交易给予禁止。新公司法对关联交易做如此规定,是在充分衡量关联交易可能存在的合理性与危害性后,特别是在我国当前不公正关联交易日渐增加的社情况下,做出的一种切合实际的制度选择。

二、具体制度的支撑

要使禁止的法律原则得以有效的遵守,具体技术性条文的支撑是必不可少的,也是法律规定具备可操作性的基本条件。比如新公司法第125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此种具体的可操作的条文为防止不正当的关联交易提供有效的规制工具。

三、法律责任的规定

明确具体法律责任的规定也是一项法律制度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因为责任制度既能行为这起到威慑作用,以减少不正当关联交易的发生。同时对违反者予以处罚也有了明确的依据,为受害者提供必要的救济。新公司法第21条第2款规定:“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里明确了与公司具有关联关系的主体违反法律义务应承担的后果,是对该条第一款关于禁止不公正关联交易规定的保障。
除了上述直接针对关联交易和关联关系的规定外,新公司法有关股东诉讼、股东代表诉讼、累计制度、独立董事制度、公司对股东和实际制约人担保的规定等,也都有助于调整公司不正当关联交易行为。

四、公司关联交易的利弊及防范

关联交易简单的说就是企业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所谓关联方就有关联关系的各方。我国新公司法第217条对关联关系进行了界定:(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制约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制约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目前公司的关联交易不可避开,而且在通常情况下,公司会合理充分地利用关联交易来为企业带来益处。因此,合法的关联交易便成为了经济、便捷和有效等因素高度统一的重要手段。
交易的积极作用可降低交易成本,增加流动资金的周转率。关联方相互了解、可避开信息不对称,交易能高效有序地进行,可以提高资金的营运效率,发生纠纷后也易协调解决。通过集团内部关联方适当的安排,可以优化加强企业间的合作,有助于公司的规模经济效益,也有助于向集团化和跨国公司方向发展。通过转让等安排,可以减少企业的税务负担,减少企业的经营成本,有助于公司的发展。
但关联交易对公司来说是把双忍剑,从长期来看,关联交易产生的后果也会对公司产生不利的影响,也蕴含很多法律风险。
因此,在国内对于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体系基础上,吸收借鉴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有益经验,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审查批准制度、股东表决权回避制度、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等事前程序性规定予以完善;完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引入深石原则、完善股东直接诉讼制度、完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以保护债权人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建立有效的非公允关联交易合同撤销制度和法律责任体系。同时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义务加以完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公司内部监督平衡体系的作用,加强外部机构、政府和行业自律组织和社会的监督,改善公司上市保荐制度,做到内部治理和外部监督并重,完善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法律规制制度,推动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有序发展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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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在职研究生课程班学员,工作单位为诚辉律师事务所) 全文地址:www.7ctime.com/bmflw/lw44277.html上一论文:试议论C2C模式下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