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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探十七至十九世纪英国联想心理学中联想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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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导读:因总是产生同样的结果;除非原因是同样的,否则永远不会产生同样的结果。(Flew,1962,p.216)根据休谟的观点,并不是理性使我们过上有效的生活;而是经验,或者说是休谟所说的习俗。而康德认为因果律是人类理性的结果,康德赞同休谟认为因果律不来自于经验,但他相信可以证明自然法则,因为自然法则是人类认知的法则。因果律其
【摘要】本文整理了十七至十九世纪英国联想心理学中,各位心理学家关于联想律的研究和观点。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联想心理学;联想律;联想
1009-5071(2012)07-0022-01
十七至十九世纪的联想主义心理学,主要是在英国产生和发展起来的。笛卡儿、霍布斯是联想的机械模式的先驱。“联想”这个术语是洛克先提出的。贝克莱说明观念的形成依赖于联想。休谟探讨了联想的机制和法则。联想主义的缔造者哈特莱,坚持用联想解释各种心理现象,并力图用神经震动说来揭示联想的生理机制。
——引自车文博《西方心理学史》
1 联想律的溯源
联想律至少可以追溯到亚里士多德。通过与回忆相联系,亚里士多德设想了所谓的联想律。最基本的联想律是接近律,是指当我们想起某件事情时,往往想到和它一起发生的事情。相似律是指当我们想起某物,便想到和它相似的事物。对比律是指,当我们想到某物往往想起和它相反的事物。亚里士多德说,两件事物一起发生,若我们只经历一次,很少会对它们产生强烈的联想。而典型情况是,两件事同时发生的次数越多,它们的联系越密切,联想就越强烈。这里亚里士多德暗示了频因律的存在,也就是:一般来说,经验同时发生的频率越高,其联想越强。
2000多年来,亚里士多德的联想律俨然已成为学习理论的的基础。实际上心理联想的概念仍然是当今大多数学习理论的核心。
其实早在柏拉图时就已有了关于接近律和相似律的最初描绘。
2 洛克和休谟关于联想律的观点
欧洲心理学历史上联想主义心理学的倡导者洛克最先使用了联想一词。他认为,观念的联想有自然的联合和习得的联合。他对习得的联合更为重视,认为习惯是使观念联合的一种力量。这是后来联想律中频因律的开端。
休谟最初提出联想的形成有三个法则:(1)相似律:指在我们的思维过程中很容易从一个观念转到任何另一个和它类似的观念。例如当我们想到一个朋友的时候,会想起其他一些朋友。(2)时空接近律:指由于感官在变更它们的对象时必须作有规律的变更,根据对象的互相接近的次序加以接受,所以想象也必须因长期习惯之力获得同样的思想方法,并在想它的对象时依次超过空间和时间的各个部分。例如,想到一件礼物的时候会想起送礼物的人。(3)因果律:指由一种事物观念想到与它有因果关系的另一种事物观念。例如,当我们看见闪电就会想起打雷。后来,休谟把联想律由三项改为两项,即把因果律归并到接近律之中。他把因果律完全看成是以时间先后和空间接近为必要条件、以“习惯性联想”或“经验推论”为主导作用的结果。他认为因果关系是最重要的联想律,因为“没有任何关系能比物体间的因果关系更能在想象中形成强有力摘自:论文查重站www.7ctime.com
的联结了,也没有任何关系能比之更容易地从一个观念产生另一个观念”(Mossner,1969,pp.58-59)。事实上,对休谟而言,因果关系无非就是一种连续观察到的关系。因而,因果关系并非联系上的必然,是一种心理经验。休谟描述了要得出两个事件有因果关系所必须作出的观察:
(1)原因和结果在空间和时间上是必须邻近的。
(2)原因必须先于结果。
(3)原因与结果之间的联结必须是永恒不变的,主要是这一本质构成了因果关系。
(4)同样的原因总是产生同样的结果;除非原因是同样的,否则永远不会产生同样的结果。(Flew,1962,p.216)
根据休谟的观点,并不是理性使我们过上有效的生活;而是经验,或者说是休谟所说的习俗。
而康德认为因果律是人类理性的结果,康德赞同休谟认为因果律不来自于经验,但他相信可以证明自然法则,因为自然法则是人类认知的法则。因果律其实就是人类理性的表现。
3 哈特莱、布朗和詹姆斯·穆勒关于联想律的观点
哈特莱对联想的法则进行了整理,把传统的三大联想律归结为一个接近律。在他看来,所有相似的观念,必然有共同的成分。如在两个相似观念的组成部分a、b、c、d和d、e、f、g内,d就是共同部分。因为d和这两个相似观念的其他部分有接近的关系,这样,第一个关念d成分的作用,就可以引起第二个观念。同样,所有对比观念,也必然有共同的部分。如“好”和“坏”这两个对比观念虽然是根本对立的,但都是用来表示评价的名称。如果两个观念没有任何共同点,那么它们就根本不可能发生对比的关系。由此,哈特莱把对比观念看作是接近联想的衍生物。所以,他说接近律是联想的根本规律。
布朗在承认接近律是基本联想律的同时,提出了联想的副律,用以补充说明一个观念在已经和它形成联系的观念中,为什么只引起其中的某一观念而排斥其他的观念。这些副律共九条,其中主要的有三条:(1)显因律。原始的感觉越生动,思想系列内的相应部分联系得越牢固;(2)频因律。思想系列重现的次数越多,在以后被引起的机会也就越大。(3)近因律。事件发生的时间越近,被回忆到的机会越多。布朗所提出的这些副律,并不是由逻辑推导出来的,而是从一些实际观察中得到的。但它们又不是被动产生的,而是由心的主动作用形成的。这些规律已经成为心理学的永久财富。
詹姆斯·穆勒坚持“接近律”为联想的主律,并补充解释了生动性和频因律等两条联想副律。
这三位心理学家都承认接近律是主要的联想律,但是他们并没有停止对联想律的研究,他们分别提出了副律,竭尽全力解释一切。
4 约翰·穆勒的联想律
约翰·穆勒从整个联想历程的共同基础来着眼,研究联想律的问题。他认为,各个联想律是在联想的总原则下共同起作用的。他对联想律的具体论述,前后有所变动,到1865年,他提出接近律、相似律、频因律和不可分律(去掉了1843年他提出的强度律)。约翰·穆勒认为(1)相似的观念往往互相激发(相似律);(2)感觉或经验经常被一起体验,无论它们是被同时体验还是相继体验,它们都相互联结(接近律);(3)联结强度随着频率的不同而改变(频因律);(4)那些更为生动的感觉或观念所形成的联结强度更大(强度律);后来该定律被他删掉了。频因律的重要性经约翰·穆勒的规定逐渐为后人所接受。
5 我关于联想律的看法
笔者同意约论文导读:
翰·穆勒最初提出的关于联想律的观点。笔者认为布朗提出的联想副律中的“持久”即后来的强度律,是有实际意义的,应该加入到联想律中。从现实生活中的经验我们可以知道,我们留心一个对象的时间越久,记住他们的可能性就越大。还有布朗提出的“生动”,即后来的显因律。詹姆斯·穆勒也提出了副律-生动性。这个联想律是我们可以理解和接受的。我们会发现,事物给我们最初留下的印象越生动,则思想系列内的相应部分联想得越牢固。
十七至十九世纪的联想心理学家们对于联想律都有自己的观点和研究,然而他们的观点又不是凭空而来,都是思想和实践的成果。接近律是被他们所共同承认的,但是每一个人对接近律的定义不尽相同。他们都提出了联想律的副律,这对于我们有所启示,不要满足于得到一条不变的定律而是要多维思考,勇于质疑权威。没有质疑,就不会有深入的探究,就不会有进步。但是我们不能轻易断言孰对孰错,因为每个观点都有其自己的道理。
参考文献
《西方心理学史》.车文博著.浙江教育出版社.
《心理学史导论》.B·R·赫根汉著.华东师范大学.
[3] 《心理学史》.叶浩生主编.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
[4] 《欧美心理学》.罗继才编著.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