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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适合征信主体良性发展微观基础-小结

最后更新时间:2024-02-27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31702 浏览:144896
论文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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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信用经济”已成为建设市场经济重要基础工作之一,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相比较,我国信用体系当中最为薄弱,最为滞后当属征信体系。本文试就健全我国征信体系建设当中的几个问题谈点浅见。

一、征信体系的构建模式

世界上大多数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一般都建立起了比较完善的社会信用制度,有两种比较典型的征信制度模式,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模式,另一种是以欧洲大陆国家为代表的模式。
美国的征信体系采取比较完备的市场化运作社区管理。亦即征信主体在完善的法律制度规范之下,按照市场规则收集、提供、发布相关征信资料,为其他各类市场主体服务。由于按照市场化模式运作,最初征信市场的竞争十分激烈。激烈的竞争,有助于信用信息供给的充分性,激活征信主体的创新能动性与积极性,但在全社会联合征信体系运作的层面上,也会加摘自:硕士论文格式www.7ctime.com
大交易成本,好在经过一段时间的竞争,全美3000多家竞争者,通过相互兼并,形成了目前的三大联合征信公司。这三大公司各自拥有一个覆盖全美的数据库,完全以第三方信息服务的身份为金融机构、授信商业机构和消费者提供服务,最终形成美国模式的征信体系。
相比之下,欧洲模式属于比较典型的政府推动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基本上是由央行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出面,深度介入征信体系与信用管理的各个层面,各种征信机构以及资信评估机构实际上都是政府的附属生物教学论文。例如欧洲各国的信用局,从形式看有相当一部分的非国有的,但其运作受到政府的深度干预,信用局的很多信息来源都是政府部门直接提供的,如法院、税务部门、审计部门等。而欧洲征信模式当中的一个核心组成部分:公共信用登记系统,则基本上都是由银行直接控制并经营管理,该信息登记系统主要为金融监管部门服务,同时也为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提供十分详细的信用信息。
比较美国与欧洲两种模式,美国的高度市场化运作模式比较符合市场经济内在要求,可以长期保持内在的活力与相对较高的效率、满足社会各界对征信业务的需求,但这种模式是随着整个市场体系发育而逐渐形成的,对于所依托的市场机制的要求条件较为严格;而欧洲模式属于典型的政府主导模式,其优点是可以按照政府的意图在较短的时间内建成覆盖全国的征信网络体系,功能可以按照政府偏好来设计,缺点是政府的初始投入较大,为全社会服务效率有可能较低。
我国目前构建征信体系所采取的模式,基本上属于欧洲模式,即政府主导模式。据了解,几乎所有商业银行都把查询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作为审查贷款必经环节。可见,政府主导模式的征信体系及其组织架构比较适合我国目前的基本国情。其基本依据与判断是我国的市场体系还不是很健全、市场体系发育比较滞后,在短期内难以形成有效的市场化信用信息供给,而部分机构与部门(主要是商业银行、银行及金融监管部门)对信用信息的需求又非常迫切,在这种条件下,由央行作为主要的组织者来推动征信体系的建设,不仅可以节省时间成本,在全国迅速形成一个征信体系的网络,而且可以有针对性的提供相关征信服务,满足有关部门的需求。但是,我们也不能忽视这种模式的潜在弊端:首先,需要大量的政府直接投入来建设、维系这样一个体系的运转,随着这个体系的覆盖面越来越大,政府的直接投入将呈几何级数增长,一旦后续投入不足,这个体系的建设与运作将会陷入困境。根据我国目前与各地的财力来看,目前承担这笔投入负担的难度还比较大控制工程。其次,政府主导模式虽然在初期建设阶段可以节省时间成本,但其运作过程容易产生行业垄断以及效率低下的问题行政法学论文。第三,由于竞争不够充分,征信服务的供给难以满足信用经济条件下社会各界对征信体系全方位、多层次的需求。第四,政府主导的征信体系一般都是基于授信主体来构建的,这种模式的一个天然缺陷就是难以较为彻底的解决信用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这与征信体系的设计初衷是有矛盾的。因此,在构建我国征信体系的过程当中,初始阶段可以采取政府主导为主的思路,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要尽可能借鉴美国模式的优点,逐步培育第三者征信主体与征信市场,形成信用交易各方相互制约、相互激励的机制。美国模式征信体系运作过程表明,征信机构只有成为贷款人身后的信息提供者、决策支持者,而不是贷款人和借款人之间的利益平衡者,才能使整个社会征信体系的效率得以充分发挥,这一点是值得我们深思的。从更广泛的意义上看,构建征信体系不仅仅是为了解决借贷双方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而且还要进一步市场经济活动所有相关主体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这应当是我们构建征信体系的基本出发点。所以,在构建我国征信体系的过程当中,应当充分借鉴欧美两种模式的优点,在此基础上还应当结合我国的国情探索与创新,最终形成一个为建设我国信用经济体系服务的、支撑我国市场经济健康运作的征信体系。

二、征信体系的法制基础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征信制度的有效运作也离不开相关法律的支撑。前面讨论欧美两种征信制度,都是建立在比较完善的法律的基础之上的。美国征信体系最突出的特征就是以《公平信用报告法》为核心的征信制度法律体系。这些法律构成了美国国家征信与信用管理体系正常运转的法制环境与制度基础继续教育论文。在美国生效的信用管理相关的基本法律中,直接规范的目标都集中在规范授信、平等授信、保护个人隐私等方面。因此,商业银行、金融机构、房产、消费者资信调查、商账追收等行业受到了直接和明确的法律规范与约束。其中《公平信用报告法》是规范信用报告行业的基本法政治教学改革论文。该法所规范的主体是“消费者报告机构”和“消费者信用报告的使用者”,该法规定,消费者有权充分了解任何一家信用局对自己信用状况的评价及依据,消费者具有对不实负面信息的申诉权利。对于消费者资信调查机构,最重要的规范是限制了消费者资信调查报告使用和传播的范围。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取得自身的资信调查报告和复本,其他合法使用消费者资信调查报告的机构或个人必须符合相关条件,否则即使当事人同意也属违法行为管理学。从此以后,美国的征信制度建设走上了比较完备的法制化轨道。源于:大学毕业论文范文www.7ctim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