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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受虐妇女综合症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思考-

最后更新时间:2024-04-15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4460 浏览:108658
论文导读:若适用法律的结果直接冲撞了广大民众在历史传统中形成的公平正义底线,法院应该有一种政治判断或政治考量,才能有效解决问题。二、受虐妇女综合症概述实际上,刘栓霞的辩护律师在此案中提出了一个在当时比较陌生的名词——“受虐妇女综合症”。尽管法院明确承认刘栓霞“不堪忍受而杀人”,被害人本身存在过错,但关于受虐
[摘 要]家庭暴力是对妇女人权和尊严的最严重的践踏,严重破坏了家庭稳定和社会和谐。文章通过介绍国家通行的受虐妇女综合症概述、理论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探讨如何借鉴国外成熟的理论和实践经验,公平、公正地对待那些以暴制暴的受虐妇女。
[关键词]受虐妇女综合症;家庭暴力;司法实践

一、由一个案例说起

在审判家庭暴力受虐妇女以暴制暴的案件中,显然,法官们就面临着这样的两难境地。一个特别典型的案例是2003年河北省刘栓霞案。结婚12年,刘栓霞被丈夫11年,她忍让过,社区调解过,也寻求过法律救济,要求离婚,但均无法改变受虐命运,绝望的她只有做最后的挣扎将丈夫毒死。但她的行为却得到了丈夫全部亲属及全村村民的同情,他们向妇联、、检察院写联名信请求从轻处罚,甚至在检察官去调查案情时下跪为刘栓霞求情。但最后,有年迈父母和三个未成年子女需扶养的她还是以故意杀人获刑12年。①
近些年来,这样的案例在我国不断涌现,杀人者皆为长期家庭暴力的受害妇女,被害人家属和民众都表示出同情谅解,民愤很小甚至认为被害人死有余辜。但审判实践中量刑差距却极大,从死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到三年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只占极少数)不等。诚然,如波斯纳法官在其《法官如何思考》中传递给我们的讯息一样,纯粹的法条主义是不存在的。若适用法律的结果直接冲撞了广大民众在历史传统中形成的公平正义底线,法院应该有一种政治判断或政治考量,才能有效解决问题。

二、受虐妇女综合症概述

实际上,刘栓霞的辩护律师在此案中提出了一个在当时比较陌生的名词——“受虐妇女综合症”。尽管法院明确承认刘栓霞“不堪忍受而杀人”,被害人本身存在过错,但关于受虐妇女综合症理论,最终法院并未接纳。尽管尝试以失败告终,却引起了社会和法律界对该理论及其证据价值以及加强对家庭暴力受害妇女的保护的关注、讨论和研究,为将受虐妇女综合症理论引进我国审判实践起到了开拓性作用。
“受虐妇女综合症”起初是一个社会心理学概念,上世纪七八十年始成为法律概念,最早由美国临床心理学家雷诺尔·沃克博士提出。她通过暴力周期性循环和习得无助的论证,指出受虐妇女由于长期遭受同居者的暴力侵害,在心理上产生了一种无法摆脱施暴者的无助感,她们对施暴者的暴力行为或威胁做出过激反应具有合理性。②目前,“受虐妇女综合症”以专家证据形式,在美国、加拿大等国家的刑事诉讼中得到了广泛采用。③这一理论侧重于受虐妇女心理状态,以此解释为什么她们的反应和传统的期待方式不同,为什么她们不离开,为什么她们会觉得只有杀死施暴者才能保护自己和家庭。
时至今日,“受虐妇女综合症”遭到了一系列批判,认为其对受虐妇女的定型描绘永久化,没有吸纳一个完整的对妇女应对暴力和暴力发生的社会环境的分析,还涉及到曲解法律原则的问题。但是必须看到这一术语最初源于心理学,又是一个关乎法律、性别、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的问题。家庭暴力是对妇女人权和尊严最严重的践踏,严重破坏了家庭稳定和社会和谐。纵观以暴制暴杀夫的犯罪女性,大都长期生活在家庭暴力环境中,忍受着肉体上和精神上的折磨。或面临施暴者死亡威胁求助无门,或为保护自己和家人生命不得已激愤杀人。但我们的法律却面临这样的问题,对遭受数年而杀死丈夫的妇女判处重刑,而对那些对妇女殴打数十年最终将其致死源于:论文书写格式www.7ctime.com
的施暴者仅过失杀人或判以轻刑。所以,我认为目前我们没有必要纠结于受虐妇女综合症在理论描述或概括上的不足与缺陷,而是要加大对家庭暴力和“杀死施暴者的受虐妇女群体”的关注,致力于将妇女受虐事实纳入司法审判考量,积极为受虐妇女寻找减刑乃至无罪理由,最大限度地为妇女儿童争得权利。必须承认,在接纳受虐妇女经历的辩护基点成为立法改革的议题之前,这样做是必要的。

三、关于受虐妇女减罪或免罪的理论争议

在国外的司法实践中,主要是依据受虐妇女综合症专家证词,将受虐女性在极度恐惧下杀死施暴人的行为认定为受虐妇女的正当防卫,许多受虐妇女因此得以当庭无罪释放。我国也有一些学者主张借鉴国外这些成熟的理论和实践,因家庭暴力引起的防卫案件在适用刑法有关正当防卫时放松条件,或者直接改变相关的条件以适应这种情况。
也有学者认为可以引入“期待可能性”理论,在刑法总则的排除犯罪事由之外,增设特定的、因为缺乏适法期待或期待可能性极小的“阻却责任事由”或“减轻责任事由”。这样法院就可以确认在某些确实“走投无路因自救被迫杀人”的行为属于无期待可能性或期待可能性极小的行为,进而阻却或减轻其责任。④
另外,被害人过错说认为受虐妇女实施犯罪行为是由于被害人有重大过错所引起的,通常,法律不问动机,但在这样的案件中,却不能不予以考虑。这些受虐妇女大都数情况下只是想摆脱这种苦难,自我保护或拯救家庭,其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是极其低的。刑法对权利保护要均衡和公平,这时理应减轻受虐妇女的责任。
此外,还有从我国刑法罪刑均衡、刑法谦抑性、刑罚目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等来论述为受虐妇女减罪或免罪的正当性。以上各种理论构想或解说,各有其利弊。但本文无意解构这些理论,或试图建构一种新的理论。而是希望社会尤其是司法人员能够关注这一严重现象的存在,在裁判时将这种理念加以考量,公平的定罪量刑。而在目前,将妇女受虐事实予以考虑,为受虐女性犯罪人设立一个统一的标准已经刻不容缓。

四、受虐妇女综合症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2009年7月2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式发布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对家庭暴力受害妇女司法保护的指导意见(试行)》。这是我国第一个由省级法院专门就家庭暴力案例的审理出台的相关意见,也是我国目前最具操作性的反家暴司法指导意见。针对全国范围内量刑差别极大的“以暴制暴”案件,该意见第十九条规定,家庭暴力受害妇女在长期遭受暴力的情况下,为摆脱施暴方或保护家人,杀害或伤害施暴方,构成犯罪的,审理时应充分考虑引发犯罪的动机和原因,对主观恶性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案发后真诚悔罪,或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属谅解,特别是家中有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的女性,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第二十条规还定了对“以暴制暴”女性罪犯的从宽适用减刑和假释。摘自:写毕业论文经典网站www.7ctim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