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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劳动合同解除-

最后更新时间:2024-04-04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4282 浏览:108303
论文导读: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也可解除劳动合同。这条适用的前提是劳动者想要离开用人单位,并且用人单位不存在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只要提前30日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即可。本条规定提前30日的目的是给用人单位更多的时间去找职位空缺的合适人选,将用人单位因劳动者的辞职造成的损害降到最低。由
摘要:在实践中,《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和实施,特别是劳动合同的解除,直接关系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的重大利益。任何一方解除不当就会破坏劳动合同的效力,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因此,劳动合同的解除是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本文主要从劳动合同的基本概念、《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劳动合同解除的规定、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对策等方面进行探讨。
关键词:劳动合同;解除;用人单位;劳动者

一、劳动合同解除的理论理解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依法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由于法律规定或者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行为。依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共有三种,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的单方面解除和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
劳动合同的解除意味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终止,对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来说都会产生一些不利的后果,特别是对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就意味着失业,所以,立法者赋予了劳动者较大的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而对于用人单位的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进行了较为严格的限制。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只要双方当事人不违反法律法规、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不特定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的情况下自愿达成一致意见,就能解除劳动合同,法律不进行太多的干涉。所以,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基本上不会引起法律纠纷。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由于劳动合同双方存在着利益上的不平衡,因此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就会产生较多的法律纠纷。

二、《劳动合同法》中有关劳动合同解除的规定

(一)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其实质就是订立原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重新订立了一个以终止原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所以,在双方协商解除的过程中,要求在内容、形式和程序上合法,以达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

(二)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是指由劳动者单方面的意思表示而解除合同,单方解除权是民法上的形成权,该权利的行使只要通知对方当事人就具有法律效力,而不要求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意思表示一致为条件。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了劳动者的单方面解除权,即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也可解除劳动合同。这条适用的前提是劳动者想要离开用人单位,并且用人单位不存在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只要提前30日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即可。本条规定提前30日的目的是给用人单位更多的时间去找职位空缺的合适人选,将用人单位因劳动者的辞职造成的损害降到最低。由此可以看出,《劳动合同法》较多的赋予了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也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在用人单位有过错的情况下劳动者也享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依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8条,只要出现了法律规定的六种情况,劳动者不需要向用人单位预告就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在这种情况下,没有给用人单位足够的时间找其他人来替补辞职者的岗位,对企业的正常运营会造成一定的影响,因此,该条只适用于用人单位有过错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又称作辞退或者解雇。我国《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做出了严格的限制,同时也规定了用人单位在以下三种情况下有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过错性解雇、非过错性解雇和经济性裁员。
过错性解雇主要指的是,双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因为劳动者的过错而使合同不能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用人单位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过错性解雇一般是用人单位做出的,不用事先通知劳动者,用人单位也没有给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义务。过错性解雇必须以劳动者的主观过错为条件,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列出了过错性解雇的几种情况,目的是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过错性解雇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其中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经确认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或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等情况,用人单位就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非过错性解雇主要指的是由于劳动者的身体健康状况或者技术能力的高低等原因不能满足用人单位多次源于:7彩论文网普通论文格式范文www.7ctime.com
调动后的工作需要,用人单位没法提供与劳动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和技术能力相匹配的工作职位,只能将劳动者解雇。《劳动合同法》也对非过错性解雇做了较为严格的规定,同时也规定用人单位要对被解雇的劳动者给予一些经济补偿,其目的就在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经济性裁员指的是用人单位为了保持自己在市场中的竞争力,暂时度过难关,通过裁员来改善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的一种方法。这也是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当中经常出现的一种现象,企业在市场竞争过程中导致一些企业无法清偿债务,裁员是减轻企业资金困难的一种方法,以利于企业的更好发展,但过多的裁员会导致大量的失业者,也对社会的稳定产生不利的影响,所以,《劳动合同法》允许经济性裁员,又对其进行严格的限制,还规定对被裁的员工实行优先留用和优先招用。经济性裁员其实也是非过错性裁员,所以也要对劳动者进行一定的经济补偿。

三、劳动合同解除过程中存在的弊端

(一)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些规定不尽合理

1.《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使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而"录用条件"的标准通常是用人单位来制定的,劳动者能否胜任该用人单位的工作完全由人单位来确定。也就是说,即使劳动者提起诉讼或仲裁,用人单位也很容易找到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
2.《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其中"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通常是用人单位来制定的,法律也不会过多的干涉,很多用人单位通常以这点为由来解除劳动合同。3.我国《劳动论文导读:文上来看,对劳动者过多的保护,而对用人单位过多的限制,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利益的不平衡,况且有些法律条文还损害了用人单位的利益。比如,《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只要劳动者
合同法》对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没有规定必要的程序。用人单位做出单方解除时,一般不会提前通知劳动者,仅仅向劳动者说明原因,也不会给劳动者合理的解释和进行申辩的机会,虽然也规定了工会可以提出一些意见,但也只是事后的一种建议。

(二)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些规定不尽合理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就在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明确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从法律条文上来看,对劳动者过多的保护,而对用人单位过多的限制,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利益的不平衡,况且有些法律条文还损害了用人单位的利益。比如,《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只要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没有附加其他条件。这种方式过分的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过大范围的赋予劳动者单方解除权,容易使劳动者滥用权力,加上利益的需要,劳动者会过多的使用解除权,从而出现大量的跳槽现象。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担心劳动者随意跳槽,就不会对劳动者进行深层次的培训,不利于劳动者整体素质的提高。

三、完善劳动合同解除的对策

(一)完善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程序

我国《劳动合同法》应当在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方面作进一步的规定。例如,用人单位在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经过一定的程序,同时向劳动者告知情况、说明原因、提供给劳动者进行解释和申辩的机会,如果劳动者觉得用人单位的解除决定不合法,也可以由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要求用人单位再进一步的审核。通过这样的方式给予劳动者必要的救济和保护,有助于监督用人单位的行为,也防止了用人单位滥用解除权,减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矛盾,也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和发展。

(二)完善解除劳动合同的预告期,保证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利益的平衡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单方预告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预告期为30天,试用期预告解除的时间为3天,这种规定太笼统,已不适应复杂社会现实的需要,应当根据劳动关系存续的时间长短,来规定不同的解除劳动合同的预告期。劳动者如果在用人单位工作的时间长,说明了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贡献就大,也反映了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丧失了学习其他劳动技能的机会和寻找其他工作的机会。所以,应根据劳动者工作的时间长短,来规定不同的解除预告期。同时,对于不同的职称,也应当规定不同的解除预告期。
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两者的关系上来分析,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形式上是平等的,但实际上并不平等。在实际生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来比较,劳动者就会处于弱势的地位,所以,《劳动合同法》赋予了劳动者过多的权利,同时也对用人单位做了一定的限制,这样规定的确很有必要,也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一定要保持劳动者的利益和用人单位的利益平衡,不能过多的偏向任何一方,这样有助于保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良好关系,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和谐、稳定和发展。

(三)完善相关的法律体系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的过程中,要想更好地调整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更好的维护双方的权利,规范双方的义务,仅一部《劳动合同法》是不够的,而源于:7彩论文网论文格式模板下载www.7ctime.com
且,《劳动合同法》还有一些规定不太明确的方面,这就不利于法律的具体实施效果,所以,应该在《劳动合同法》的基础上,有关的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要做出一系列相关的立法和司法解释,同时也要不断的完善相关的法律体系,为具体行为提供一些相关的法律依据,也要进一步明确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便进一步规范的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也能更好的解决在劳动合同关系中产生的法律纠纷,使得劳动关系更加和谐。
四、结语
在《劳动合同法》颁布以后,在劳动合同的解除方面,比较明确的规定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有利于解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法律纠纷,但是,其法律规定还存在一定的缺陷,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定的问题,所以,立法者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的劳动法法律体系,进一步加强法律监督,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有序、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陈宜宁.《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劳动合同解除问题的浅论[J].法制与社会,2011,(7).
隋燕.劳动合同解除制度的完善思考[J].华章,2011,(22).
[3]张伟.解除劳动合同法律问题分析[J].现代商贸工业,2011,(14).
作者简介:成淑萍,女,陕西渭南人,兰州大学法学院2010级法律硕士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