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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之间关系研究-

最后更新时间:2024-01-30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9555 浏览:85195
论文导读:
摘要:我国由两千年前就已经是农业大国,因此乡政府与村民委员会关系必须保持在相对稳定的程度上。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关系应然状态随着中国政治现代化进程的推进,村民自治制度已日益深入到乡村田野,形成“乡政村治”格局。
关键词: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关系

一、乡政府与村民委员会

(1)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为中国大陆地区乡(镇)所辖的行政村的村民选举产生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三至七人组成。领导班子产生依赖选举,每三年选举一次,没有终身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委会成员不属于国家干部,属于地方自治机构,其产生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2)乡政府:中国各级地方政府发行具体组织和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职能,诸如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领导和管理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计划生育、民政、、监察、民族事务、国防建设等工作。要承担这些具体的工作,就必须合理地设置相应的行政机构。政府职能部门是具体负责政府某一方面具体事务的政府组成部分。派出所是局的派出机构,不属于政府职能机关的范畴。

二、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

中国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问题,说到底是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的一个缩影。它反映了改革开放以后中国政府对农村治理方式,由依靠国家机关的集中统一管理变为群众自我管理的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实践表明,导致乡镇政府与村委会关系失衡的原因,多半是乡镇政府变“指导关系”为“领导关系”所致。因此,严格按法律厘定二者的角色关系就成为解决二者关系失衡问题的关键,在此基础上,通过参与式改革乡镇政府的组织形式,结构形式和治理形式,同时通过培训,提高村民委员会的自治能力和政治水平,才能从根本上理顺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
自从人民公社体制解体、乡镇政府恢复重建以及宪法确立村民委员会的地位以来,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问题,始终是村民自治实践过程中所面临的一个难题。由于人们在这一问题上存在的认识论上的偏差和农村基层干部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的方法论上的失误,结果不是变村民委员会为乡镇政府的“腿”,使村民自治徒有虚名,就是使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常常处于“顶牛”的状态,对农村基层的稳定造成不利影响。因此,依法对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进行制度定位,厘清二者的角色关系,不仅是推进农村基层政治建设所必需,而且具源于:7彩论文网高中英语论文www.7ctime.com
有重要的理论意义。
村委会是村民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委会组织法),这一性质决定了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关系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委托,谈不上。监督,应由全体村民实施监督,及村民大会。但现实情况是,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三、正确认识和处理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

搞好村民自治,既是社会主义建设的要求,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我国广大农村地域广阔、人口众多、情况复杂,乡村治理面临诸多矛盾和问题。所以,无论是乡镇干部还是村干部,都应努力学习,特别是要全面学习理解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自觉遵守和贯彻执行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促进村民自治科学发展。
(1)乡镇政府的指导、支持和帮助要讲究方法
如果乡镇政府能够发挥自身优势,在方针政策、市场信息、资金技术和困难工作等方面给予村民委员会切实有效指导、支持和帮助,相信村民委员会是会欢迎的。但是,指导、支持和帮助必须讲究方法,即使是高明的主意、正确的意见,也必须善于协商、平等沟通,才会使人家乐意接受。
(2)村民委员会要积极协助乡镇政府开展工作
在乡村治理中,与乡镇政府相比,村民委员会具有时间、空间、人缘和某些信息方面的优势,所以《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具有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责任和义务。必须明确,虽然乡镇政府的工作在性质和内容上是行政性的,但也是为村民服务,村民委员会不能借口自己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就拒绝履行自己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而是应当主动为乡镇政府分忧,积极协助乡镇政府开展工作。尽管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性质不尽相同,但都在为农民和国家服务,只是服务的性质、对象和范围有所不同。如果乡镇政府的工作不能顺利完成,每一个村和每一个村民都可能蒙受损失。当然,村民委员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必须代表和维护本村村民的合法权益,办好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不能借口协助乡镇政府开展工作而把本村自治范围内的工作丢弃一边,一定要做到统筹兼顾,否则,村民委员会就会脱离村民。
(3)村民要懂法律知识
要通过学习提高法律、政策、理论水平,以便全面正确地理解和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政策,特别是全面正确地理解和贯彻执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把村民委员会规定为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选举、决策、管理、监督。但是,村民自治不是村民想怎么做就怎么做。所以,《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所以,村民自治不是说乡镇政府就可以对农村事务撒手不管。一方面,乡镇政府既不能对村民委员会放任自流,也不能再把村民委员会当成自己的下级组织,强迫、命令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另一方面,作为村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也不能只管本村范围内的自治性事务。没有村民委员会的协助,让乡镇政府直接面对全乡数万村民,很多政府工作也是无法有效开展的。
三、结束语
作为农业大国的中国,农村人口占很大的比重,如何处理好乡镇振幅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对我国的政治和经济的发展都显得尤为重要,一旦促使二者的良性结合将在很大的程度上缓解甚至解决我过农村常出现的一些问题。实现和谐社会的宏伟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