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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监工作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实践探讨-一般

最后更新时间:2024-02-29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7344 浏览:23468
论文导读:)。《意见》明确规定了要强化法律监督,切实发挥批捕、起诉等职责,依法打击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刑事犯罪;强化诉讼监督,综合运用监督立撤案、纠正违法、检察建议等手段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标志着检察机关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参与模式”在制度规范上得以确立。

(二)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现实意义。当前,我国进入改

摘 要:侦监工作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是检察机关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力量,既体现在现有的制度和做法上,更体现在侦查监督工作的三大职能中,从实践中探索侦监工作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方法措施,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强化法律监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关系的修复与社会和谐,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关键词:社会管理;侦监工作;方法措施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是适应我国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的发展变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侦查监督工作承担着履行社会管理的重要职责,是检察机关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前沿阵地,侦查监督工作通过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积极化解社会矛盾、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检察建议,办案风险预警提示等工作,能够融入到社会管理创新工作中,促进社会管理法治化、科学化水平,更好的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本文拟从侦查监督工作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实践进行探讨,借此推动侦监工作更好的服务于经济社会的发展。

一、侦查监督工作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政策依据及现实意义

侦查监督工作立足“三项”职能,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法律依据及政策规定。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该规定使检察机关的性质获得了明确的宪法基础,作为国家政权的工具和必要保障,检察机关自产生之日起就是作为广义的社会管理主体参与对公共事务的管理,为整个社会运行提供法制、秩序和公正的保障,法律监督职能的定位,为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2009年最高检《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第一条:“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为促进法律正确实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结合执法办案,建议有关单位完善制度,加强内部制约、监督,正确实施法律法规,完善社会管理、服务,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一种重要方式。”进一步明确了检察机关通过检察建议的方式参与创新社会管理。2011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规定了要强化法律监督,切实发挥批捕、起诉等职责,依法打击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刑事犯罪;强化诉讼监督,综合运用监督立撤案、纠正违法、检察建议等手段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标志着检察机关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参与模式”在制度规范上得以确立。
(二)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现实意义。当前,我国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这既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也是社会矛盾的多发凸显期。随着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发展方式的转变,对就业结构、劳动关系、利益调整带来深刻的变化,可能产生新的社会矛盾和不稳定因素,经济犯罪呈上升趋势,刑事犯罪居高不下,各种社会矛盾引发的件和非正常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侦查监督部门作为检察机关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源于:7彩论文网论文www.7ctime.com
前沿阵地,在化解社会矛盾、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实践中大有作为,侦查监督部门通过执法办案,充分发挥审查批捕、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三大”职责,找准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切入点、结合点,延伸工作触角,强化对社会治安形势的研判,及时准确查找社会管理中的风险源点,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关系的修复与社会和谐,努力从源头上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促进提高社会管理法制化、科学化水平,更好的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侦查监督工作在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

从工作实践来看,当前侦查监督工作在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尚存在以下不足:
(一)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主动性不强。在司法实践中,侦查监督部门被动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现象比较突出。侦监部门和干警不能准确把握侦监工作在社会管理中的切入点和立足点,认为社会管理创新与侦监工作没有太大的联系,因而缺乏主动参与意识,习惯于就案办案,不能将执法办案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相结合,缺乏改革的思路和创新的方法,不能及时通过执法办案研判社会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通过办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的主动性不强。
(二)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衔接机制不健全。当前,侦查监督工作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制度不完善,没有建立起与行政执法机关、基层社会管理单位的对接平台,使侦监工作在获取基层民意社情信息、矛盾纠纷化解等方面处于滞后地位,不能将矛盾消除在萌芽状态,当矛盾纠纷激化到通过办案来处理时,已经失去了最佳化解时机,浪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甚至导致复杂矛盾在侦监环节不能得到有效化解,增加了社会管理难度。
(三)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手段单一。侦查监督部门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主要是通过监督的方式进行参与,手段较单一,往往是事后监督,监督权是程序性权力不是实体处分权力,法律没有就监督权的实施保障进行规定,当被监督的社会管理主体对侦监部门检察建议、纠正违法等不予采纳时,侦监部门就束手无策。进一步讲相关社会管理主体即便接受了检察机关的监督意见,往往以各种不同的理由进行简答的答复,严重弱化了法律监督的效果,成为影响侦监部门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瓶颈。

三、侦监工作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的途径探讨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是一项长期的、综合的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共同协作、务实推进。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处在社会管理体系的特殊环节,通过固有职能的延伸,以执法办案和履行法律监督的方式直接的参与到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中,推动政府完善社会管理机制,并最终实现和谐稳定的工作目标。
(一)树立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理念,增强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主动性。侦监干警要树立大局观念,自觉把侦监工作置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中去思考,注重把握办案时机,改进工作方式方法,要根据案件的情况进行分析,在依法的基础上,探求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更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的处理方式,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具体工作中应当综合教育疏导,析法明理,理顺民众情结,促进社会成员理性的表达诉求,依法维护合法权益,改变侦监工作是揽权“种别人的田”、唱“独角戏”的观念,立足职能,勇于担当,积极作为,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中发挥自觉性、主动性、能动性[1],充分发挥侦监工作在参与和加强社会管理创新中的积极作用。源于:7彩论文网论文摘要怎么写www.7ctim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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