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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农村社会保障问题研究-

最后更新时间:2024-03-25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3548 浏览:9603
论文导读:可以享受社会保险,使其在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时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而农村居民享受的保险种类显然远远落后于城镇居民。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覆盖面也覆盖面也较低,大部分农民无法享受。社保社会化程度比较低主要体现在统筹层次过低,当前辽宁省基本实现了县级统筹,还无法达到省级统筹,致使社保只能在县级区
家庭养老和土地保障是农村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但随着我省社会经济体制转型、人口老龄化及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严重削弱了家庭和土地保障功能的发挥。为实现党在十七大提出的让农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的目标,以及农村社会保障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因此有必要在此探讨农村社会保障问题研究以及解决措施。
辽宁省农村社会保障的现状
1、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标准过低。根据我省新农保政策的规定,60岁老人拿到国家基础养老金为每月55元,而市、县两级政府对于个人账户缴费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不低于30元,按照目前物价水平,仅能达到最低保障水平。
2、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保障不足。近几年辽宁省新农合发展迅速,覆盖率和报销比例逐年提高,但由于新农合筹资标准较低,受治疗药物较高、报销药品范围限制,农民“看病贵,看大病更贵”现象仍然存在。
3、农民工获得的社会保障十分有限。由于农民工进城务工,游离于农村社保与城镇社保之间,没有出台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办法,使得农民工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覆盖率比较低。据调查显示,只有26.1%的农民工参加了养老保险,30.6%的农民工参加了医疗保险,个别地区医保的参保率只有6.7%,农民工的社会保障能力较弱。
4、失地农民同时失去土地保障。土地保障是农民最重要的社会保障,土地肩负着农民家庭经济主要收入、生活开支、子女教育等方面重任,但由于征地赔偿法律法规和政策滞后以及征地赔偿标准较低等原因,致使农民利益受损,征地纠纷增多。
辽宁省农村社会保障的问题
1、户籍制度成为社会福利的分配工具。由于二元化的户籍制度,致使户籍充当划分社会保障的标准,不仅把居民划分为城市和农村居民,还使其分别享受城镇和农村社会保障,城市居民享有在住房、就业、教育等方面的待遇,而农村居民这些方面的待遇只有依靠自己去解决。
2、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够完善,社会保障社会化程度比较低。社会保障是由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组成。其中,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核心内容。广大城镇居民可以享受社会保险,使其在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时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而农村居民享受的保险种类显然远远落后于城镇居民。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覆盖面也覆盖面也较低,大部分农民无法享受。社保社会化程度比较低主要体现在统筹层次过低,当前辽宁省基本实现了县级统筹,还无法达到省级统筹,致使社保只能在县级区域内发挥作用,而农村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还远远无法满足农民在贫困、年老、患病时的需要。
3、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缺口较大,资金来源渠道较为单一。资金是农村社保顺利运行的重要基础,民政部颁布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规定保险资金的筹集坚持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原则。这样的话,个人缴纳的比重偏大,加重了农民个人的负担;而政府与集体投入的比例过小,减轻了政府与集体的责任。根据统计,我省农村居民2011年人均纯收入为8297元。由此可见,农民人均纯收入偏低,而政府财政投入又较少,各个地区集体组织源于:7彩论文网论文网www.7ctime.com
经济发展水平不同,使得集体补助标准不同,致使单纯依靠以个人缴纳为主要方式的社保资金来源渠道过于单

一、社保资金缺口较大。

4、农村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不健全,立法滞后,缺乏有效法律法规的保障。当前辽宁省乃至我国大都以政府的政策和文件作为农村社保实施的依据,引导农民自愿参加。由于政策和文件没有法律效力,具有不稳定性,实施过程中很容易出现朝令夕改的情形,反而会影响农民参保的积极性。
辽宁省农村社会保障的解决措施
1、改革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由于二元户籍制度造成的二元化的社会保障,使得政府在社会保障的建设过程中优先发展城镇社会保障,忽略了农村社保的发展。据统计,2011年辽宁省全年公共财政预算收入2640.5亿元,比上年增长31.7%。统计显示,辽宁省经过市场经济多年的发展,具有雄厚的财政实力来支持农村社保的发展,使农村社保发展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城乡社保统一也是社保未来发展的趋势。
2、建立完善的农村社保资金筹集机制,拓宽资金来源渠道。资金的投入对于社保的建立与完善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资金是社保顺利运转的血液。
首先,社保不应以户籍而应以居民职业为划分标准,按照居民职业和收入水平划分为不同的社保,如可分为强制性参加的社保,自愿参加的社保和商业性社保。为方便缴纳三种社保费用,居民可以根据个人职业特点缴费。有固定职业的居民,可以按月缴纳费用;没有固定职业的,可以按照季度缴纳费用,若到期缴费困难时可以申请延期缴纳费。
其次,政府应当给予乡镇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大力促进乡镇企业的发展,乡镇企业的发展水平直接决定了集体经济组织给予社保资金补助的高低。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为农民提供充足工作岗位;鼓励民营企业、国企以及外资企业到乡镇投资,促进乡镇经济发展,增加农民就业机会,提高农民收入;增加乡镇政府和集体组织的收入,提高集体补助的标准。
第三,政府要加大对农村社会保障的资金投入,履行政府对于公民的财政责任,确保社保资金的充裕。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和培养专业社保管理人员,成立专门社保管理部门,负责社保的管理工作。由专业人员负责资金的管理和投资,确保资金保值和增值。在这里我们可以借鉴西方先进经验,拓展社保资金的投资渠道。社保资金基于公益性质,应当享有优先投资权,优先投资于利润高风险小的项目,这样既有利于社会经济建设,又有利于社保资金的保值和增值。
建立多层次的社保体系,坚持保基层、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辽宁省可以设立三个层次的社保体系:一是强制参加性社保,每个居民都要参加;二是自愿参加性社保,在已参加第一种社保的基础上仍有余力而自愿选择参加;三是商业性社保,在已经参加第一、二种社保的基础上自愿参加,适合于收入水平较高的农民。农民依据自己的经济能力状况和收入水平,依据多投入多获益原论文导读:种手段客观全面评估农民的实际收入水平,加大宣传力度,然后根据农民收入引导农民参加社保。所以,采取多层次的社保体系,既有利于全体农民参加,保基层;也有利于生活较富裕的农民参加,追求高品质生活。总而言之,可以满足所有参加社保农民的需要,推进辽宁省农村社保的可持续发展。加强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建设,完善社会保障法律
则,选择参加适合自己的社保。这就要采取多种手段客观全面评估农民的实际收入水平,加大宣传力度,然后根据农民收入引导农民参加社保。所以,采取多层次的社保体系,既有利于全体农民参加,保基层;也有利于生活较富裕的农民参加,追求高品质生活。总而言之,可以满足所有参加社保农民的需要,推进辽宁省农村社保的可持续发展。
加强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建设,完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为社会保障的顺利实施提供法律依据。完善的法律体系是社会保障工作实施的首要基础,各项工作的开展都要以法律的确立为标准,才能实现农村社会保障的法制化。法制化的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应当明确规定政府管理部门、集体组织和社保参加者等各个主体的权利和责任,明确规定三方的享有相互监督的权利,使三方能够形成相互制约的法律结构,以此最大限度的发挥社会保障的功能。
综上所述,农村社会保障事业事关全省人民的切身利益,社会保障的建设是一个系统、复杂的工程,需要大量法律、规章、制度、技术、人员和资金方面的建设,需要多方法律主体的全面参与。农村社会保障建设要做好全面法律、法规立法规划,培养专业人才,大力宣传农民参保意识,依照法律、法规开展工作。这样,必将促进辽宁省农村社会保障建设的科学、可持续发展。
(作者单位:沈阳工业大学研究生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