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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刑事诉讼法浅谈新刑事诉讼法下检察院反贪工作开展

最后更新时间:2024-02-13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3053 浏览:49346
论文导读:
摘要:是关系党和国家长久发展的大事,也是永葆我党青春活力的不竭动力。反贪工作是国家的一项长期工作,从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以及十八大报告中,我们就可以很明显的看出国家领导体系对于反贪工作的重视。作为国家法律的监督机关,检察院是反贪工作的主力军,我们更应该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做好反贪工作,为做好贪腐案件的侦查及公诉而不懈奋斗。新的刑事诉讼法对于检察院的反贪工作进行了一些规定改动,也使得检察院的反贪工作面临着新的机遇与挑战。本文笔者就新刑事诉讼法简要谈一下我对检察院反贪工作的一点认识,旨在为反贪工作的有效进行提供一些可参考的依据,为监察机关反贪工作的有效开展贡献一份自己的力量。
关键词:检察院 新刑事诉讼法 工作 挑战 机遇

一、新刑事诉讼法对检察院反贪工作的新规定

1、对辩护制度的新规定

首先是对委托律师的介入时间作了新的规定:规定辩护律师的介入时间由之前的审查起诉阶段提前到了案件的侦查阶段。旧的刑诉法规定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才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只能聘请律师;修改后的刑诉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有权委托辩护人。
其次是对律师的会见程序进行了新的修改:由“可以会见”变为“限时会见”。旧的刑诉法则是笼统规定侦查阶段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规定“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而修改后的刑诉法规定: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再次是对律师会见环境的新修改:由“可以派员监听”变为“不得监听”。旧刑诉法规定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可以派员监听”,事实上成为实践中侦查部门凡见必听的依据;而按照修改后的刑诉法的规定,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2、对证据制度的新规定

首先是不能“自证其罪”:新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其次是要“排除非法证据”:第五十四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3、对于强制措施的新规定

首先完善了监视居住措施:源于:毕业设计论文www.7ctime.com
明确了监视居住主要作为逮捕的替代措施,严格了适用范围。规定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对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其次是完善传唤、拘捕措施:对于案情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留持续时间由原来的十二小时延长至二十四小时。这对于监察机关搜集证据提供了更多的时间,有利于反贪工作的进行。

4、对侦查措施的新规定

修改后的刑诉法赋予了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权,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有关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并明确规定技术侦查所收集的材料可以直接作为证据使用。但是对于贪污腐败案件,大多会存在无案发现场、难调查取证等特点,同时也容易产生相互之间的串供、翻案等状况。所以就需要监察机关在工作的工作的过程中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通过影像、录音、图片、邮件、短信等监控形式来保存证据,提升侦查工作的效率以及其效果。

二、新刑事诉讼法对于反贪工作的影响

1、侦查难度加大

新刑事诉讼法对于辩护制度的新规定,使得监察机关要面对的不仅仅是贪污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还有其律师以及辩护人,这就很大程度上加大了侦查难度。比如对于辩护律师的介入时间规定,能够让辩护人在案件侦查的最初阶段就能够了解案件的整个情况,同时能够协助贪污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做好相应的“防范”措施,阻碍监察机关侦查工作的实施。另外对于律师会见程序的修改使得贪污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其律师之间的会面变得几乎畅通无阻,他们能够及时的得到律师的相关“专业协助”,这也会很大程度上增加贪污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底气,让他们觉得有恃无恐,给相关侦查工作的实施造成困难。此外律师与贪污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环境的改变也为反贪工作造成了障碍,不能监听律师与贪污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谈话也就无法了解他们的基本动向,同时让他们在一个相对独立、安全的环境里交流,也容易给他们的翻案提供可能,这在很大程度上给侦查工作带来不便,也造成了很大的难度。

2、取证难度加大

新刑事诉讼法对于证据制度也有了新的规定,根据这些规定,贪污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自证其罪,所有的犯罪证据都需要监察机关去搜集。犯罪嫌疑人口供作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在职务犯罪侦办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贿赂犯罪中,没有犯罪嫌疑人口供,根本无法定案。而对于贪污腐败案件,由于没有固定的物证、书证,很多证据需要贪污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的提供,但大部分贪污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由于侥幸心理较强,或者由于明知监察机关的证据不足,往往不会主动的提供相关的证据,这就给监察机关的取证工作造成了很大的难度。另外在侦查阶段,律师调查取证与侦查部门同步进行。律师有权到检察机关阅卷,掌握侦查的进程和全部证据,而检察机关却无权在起诉之前掌握律师所掌握的证据情况,这就给取证工作的有效进行造成了很大的困难;此外,新刑事诉讼法对于非法证据的新规定对于监察机关的取证工作也带来了新的挑战,特别是对于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的规定,使得传统的一些工作方法在新时期不能得以运用,对于取证工作的实施也有很大的阻碍。

3、犯罪狡猾性高

贪污案件的贪污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是某个部门的“当权者”,由于其特定的工作经历以及良好的个人心理素质,在面对监察机关的调查中,往往会“有备而来”。比如新刑事诉讼法对于辩护制度的完善,贪污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及时的得到相关的法律援助,同时在这个过程中也有相关的法律保护,这就增强了他们的反抗意识;加上新刑事诉讼法对于证据制度的改进,对于贪污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自证其罪”的规定,使得这些人对于自身的相关犯罪证据闭口不谈,以期躲开法律的制裁,同时对于“非法证据”的规定对犯罪证据的取证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都给贪污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反抗意识提供了一定可能,给反贪工作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4、技术侦查弊端

新刑事诉讼法将技术侦查列为监察机关的侦查权力之内,但是却没有赋予监察机论文导读:
关的技术侦查执行权,在工作的过程中有时候还需要依靠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同时由于监察机关相关核心侦查技术设备的缺乏以及侦查人员使用这些设备办案能力的缺乏,也导致技术侦查无法真正的落到实处。

三、应对新刑事诉讼法反贪工作的策略

1、更新观念,调整侦查模式

由于贪污案件的特殊性,其往往具有隐蔽性、私密性等特点,很难直接的被大众发现,对于贪污案件的侦查,传统的监察侦查模式往往是通过对于贪污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出发,去寻找相关的间接证据,完成对于贪污案件的公诉工作。而新刑事诉讼法对于辩护制度、证据制度的修改,使得传统的侦查模式不能适应新时期的要求,作为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我们需要更新观念,调整侦查模式:首先,我们要改变传统的“由供到证”侦查模式,转为“由证到供”,从侦查人员的角度做好侦查工作,因为现在的反贪侦查工作几乎是公开透明进行的,如果按传统的侦查模式进行,往往会收不到预期的效果,所以我们要转变传统的被动、粗放型的侦查模式,转为主动、精确型的侦查模式。比如面对贪污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防守较强,难以攻克的情况,我们可以采用“迂回包抄”、“避难趋易”等形式不断改变侦查策略,积极主动的搜集相关的证据,实现侦查工作“由证到供”的进行。其次,我们要从贪污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角度做好相关的侦查工作,比如我们要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要求,将贪污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述证据由其应有的义务转化为其享有相关权利的保障,从其贪污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个人利益出发为其讲述相关的法律法规,打开侦查工作的缺口,实现侦查工作的有效进行。另外,我们也要从相关证据角度出发,在获得一定的证据之后,采取“顺藤摸瓜”的形式,逐步的引出其他的相关证据,同时也要加强证据的真实性以及可靠性调查,使侦查中专毕业论文www.7ctime.com
工作高效有序的进行。

2、严格办案,提升取证质量

新刑事诉讼法对于非法证据的规定对监察机关侦查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所以在案件的侦查过程中需要我们严格办案,提升取证质量。首先要提升获取犯罪口供的能力:贪污贿赂犯罪特别是贿赂犯罪的特殊性,决定了讯问的重要地位及获取口供在侦查破案中的重要作用。在司法实践中需要侦查干警大胆探索获取口供的措施和途径,并重视研究讯问录音录像制度在突破案件、获取口供及遏制翻供等方面的作用,不断提高破案水平,强化讯问破案功能,巩固讯问成果。同时,要严格依法文明办案,规范讯问行为,坚决杜绝为破案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从而保证讯问所取供述的合法性和证明力。其次是提升取证的质量:笔者认为,反贪侦查部门在侦查取证时,应当从以下几方面提高证据质量:一是坚持客观、依法收集证据原则,使每个证据的取得都符合法律程序,证明力达到法定要求;二是全案证据体系。如果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就将影响对案件的最终处理。三是案件细节问题。如果没有查清楚犯罪事实的细节,就会影响相关证据的证明力,甚至使所取证据最终失效。

3、加强学习,用好技术手段

作为反贪工作的一项重要侦查手段以及取证策略,技术手段是监察机关工作的一个重点。我们应该加强相关的学习以及人员的培养、选拔、任用,以便他们能够在侦查取证的过程中发挥其积极的一面,实现侦查工作的高效进行。
总之,新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给反贪工作带来了新的机遇,同时也带来了新的挑战,面对新的规定、新的特征,我们需要调整战略、积极应对,通过新的办案理念、新的技术手段不断提升自身的侦查水平,为反贪工作的有效进行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参考文献:
何永军 新刑事诉讼法下检察工作面临的挑战《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02-15.
陈富 浅论刑事诉讼法修改过程中反贪工作之应对《法制与经济(下旬)》2010-0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