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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可行性研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进入房地产市场可行性研究学年

最后更新时间:2024-03-23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6702 浏览:64813
论文导读:
【摘要】我国的房地产市场一直以来都是存在于国家垄断的一级土地开发市场,即只能在国有土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因为我国的城乡二元化
发展体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进入房地产开发将引发一系列问题,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市场化改革,农村产权
制度改革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进入房地产市场具有很大可行性。
【关键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地产市场;可行性

一、我国房地产土地供应市场现状

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13年3月份全国70个大中城市住宅销售统计数据显示,新建商品住宅环比上涨的城市有68个,比2月份增加了2
个,同比上涨的城市有67个,比2月份增加了5个;二手住宅环比上涨的城市有66个,与2月份相同,同比上涨的城市有59个,比2月份增加
了10个。
而回顾过去二十年间,根据国家统计局权威数据:“1987—2012年这25年里,国内商品房平均销售累计净增了1

3.19倍,平均每年上涨55%

。”房价依然不知何时才能回归正常水平。
土地是房地产开发的基础,目前我国房地产开发的土地只能是国有土地或者是经国家征用的农村集体土地。当前我国房地产土地供应市场所体
现的情况是:随着我国城市经济的发展和规模的扩大,我国的城市土地出让市场土地供应日渐紧张,商品房住宅需求量仍较大,需要扩展房地
产土地供应市场。以广东省为例,根据广东国土资源部的统计数据,广东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在2011年有所减少,2011年,广东省建设用地供应
总量16213.75公顷(不含代征地),同比减少1.99%,国有建设用地供应量略有减少。但批准建设用地面积明显上升,2011年,全省经国务院和
省政府批准建设用地共803宗,批准用地面积31328.38公顷,其中农用地24907.18公顷(耕地679

2.76公顷),与2010年度同期相比,批准用地

面积同比增长37.22%。城市土地供应量的减少与建设用地面积上升存在明显的冲突。而在房地产市场,从08年至11年,广东城市住宅用地面积
占总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分别为29.76%,36.45%,29.32%,2

7.18%,住宅面积虽有减少但仍占有很大比重,广东的房地产市场依然需求旺盛,

房地产所需的土地供应量依然较大。但土地供应量的减少必然增加了房地产开发市场的成本,引发城市房价增长,增加了房地产市场的调控难
度。

二、我国集体建设用地市场现状

根据国土资源部的数据显示,1996—2007年,不包括常年在外务工的农民,我国农村人口减少约

1.2亿人,而农村建设用地不减反增,增

加近130万亩,人均建设用地增加了34平方米。呈现出“人口减少,用地增多”的“逆向扩张”怪现象,在我国城市用地规模逐渐增加的同时,
农村建设用地却也在增加。由于我国农村人口较多,农村土地面积比例较大,农村可利用的建设用地总量十分巨大。
但是集体建设用地的增加并没有得到合理的利用,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
农业建设。此条规定表明我国在立法上一般情况下不允许集体建设使用权对外出让、转让或者出租,集体建设用地的用途除了保障集体成员生
活、生产外,仅仅是兴办乡镇企业或者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土地用途的限制过于狭窄。然而,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一级土
地市场供应不足,通过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方式存在诸多弊端,因此我国一些地方政府在国家默许的情况下开展集体建设使用权流转制度改革
。在改革的内容上主要是建设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按照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同地、同权、同价”的标准流转。如我国广东、上海、成都
、重庆等地出台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进行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市场化改革。

三、房地产土地供应市场与集体建设用地市场的关系

当前,国家加强了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抑制房价的快速增长,另外城市土地开发的承载能力已濒临极限,使得房地产土地供应市场紧张。但
房地产市场依然火热,中国居民的传统居住观念使得房屋成为每个人必不可少的财产,对于房地产的需求依然旺盛,如何满足居民的住房需求
成为一个很重要的问题。
房地产开发需要大量的土地,城市土地却不能供应充足的土地,而论文导读:闲置,如果能够将二者的供需结合,自然就解决了房地产开发的土地供应问题。城市开发建设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可能的,据统计,珠三角地区通过流转的方式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实际超过集体建设用地的50%,而在粤东、粤西及粤北等地,这一比例也超过20%。然而由于我国的城乡二元体制,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属于两个市场,
占较大比例的农村土地又有大量的建设用地闲置,如果能够将二者的供需结
合,自然就解决了房地产开发的土地供应问题。城市开发建设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可能的,据统计,珠三角地区通过流转的方式使用农村
集体建设用地实际超过集体建设用地的50%,而在粤东、粤西及粤北等地,这一比例也超过20%。然而由于我国的城乡二元体制,国有土地与集
体土地属于两个市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不能直接入市交易,只能通过国家征用的方式变为国有土地才能进入
土地一级市场交易。另外,我国政府在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市场化改革过程中,对于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使用进行了限制,如国务院在2008年1
月《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集体所有土地搞房地产开发”,
国土资源部在《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不得利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商品住宅。许多地方政府在有关
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规定中都有禁止用于房地产或住宅开发的内容,如广东省在《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管理办法(草案)》中第 源于:论文www.7ctim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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