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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和经济合同纠纷界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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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导读:
摘 要:合同诈源于:7彩论文网论文开题报告www.7ctime.com
骗和经济合同纠纷都是基于合同实施的行为,两者之间外观上十分相似,从而导致在司法实践上,往往容易混淆两者,使得很多的司法判决结果存在争议。再者,随着新《国家赔偿法》的出台,意味着,法律对行政机关必须坚持合法行政有了更为严格的价值追求。因此,对两者进行全面分析,认真把握两者的性质与具体特征,分清违法与犯罪的区别,必然有助于我们更好地惩治违法、打击犯罪、维护司法公正、建立司法权威,推进我国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发展。
关键词:合同诈骗;经济合同纠纷;联系与区别;实践难度;法制建设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利用签订合同诈骗钱财的案件大有愈演愈烈之势,不仅侵犯了他人财产权,扰乱了市场秩序,而且与经济合同纠纷极难区分与识别,因而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个热点问题。
笔者认为,从理论上说,合同诈骗是一个刑法上的问题,经济合同纠纷是一个民法上的问题。基于我国刑法罪法刑相适应的原则中“疑罪从无”的严格规定,与民法中充分尊重私权的原则相比较,前者更体现法的强制性和局限性。所以我们可以认为,合同诈骗必然也属于合同纠纷,但合同纠纷不一定都是合同诈骗。由此,笔者在合同诈骗和经济合同纠纷的界限论述上,对于“罪与非罪”的界定,将从合同诈骗的严格构成切入,剖析它和经济合同纠纷的区别,从而探索实践中解决该热点的方案。

一、 合同诈骗罪的概念以及构成要件

1997年修改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对“合同诈骗罪”规定内容:“有下列情况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为担保;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据此,所谓合同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刑事行为。其构成要件分别包括:

(一) 犯罪主体

合同诈骗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并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单位亦能成为本罪的主体。由于本罪是在合同签订和履行中发生的,所以主体当然是合同当事人的一方。但根据刑事责任的承担必须依据“罪责自负”的原则,本罪的主体只能是合同当事人本人,而不可能为其合同权利义务的承继人。

(二) 犯罪客体

合同诈骗罪侵害的客体为复杂的客体,既包括合同他方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有侵犯了市场秩序。因为合同法律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保证,而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利用合同进行诈骗,极具欺骗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地破坏社会的诚信,破坏合同法律制度。

(三) 犯罪的主观方面

行为人实施诈骗是一个具有事先犯意,并具谋划性的行为,其主观状态必然表现为一种希望犯罪结果发生,而不可能为放任或者应当预见而无预见的状态。因此,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方面只能依直接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间接故意与过失都不能成为本罪的主观要件。那么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故意就成为了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本罪的关键。但往往实践中,对行为人的主观认定并无统一的标准,是最具争议的问题,最难解决的问题。

二、合同诈骗和经济合同纠纷的的界限

经济合同纠纷是指经济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双方在依法签订经济合同之后,履行义务的过程中所产生的意见分歧或争议。诚然,它和合同诈骗存在很多相似之处。两者都是发生在民事交往之中,且都为合同形式体现,还都是对合同履行义务的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等。其中经济合同欺诈行为虽然属于民事领域,但由于其都是采取隐瞒、欺骗的方式获取对方当事人的利益,所以与合同诈骗罪极其相似,难以辨别,从而导致司法上的难题和混乱。
纵然如此,但笔者认为,合同诈骗和经济合同纠纷依然存在微妙的不同。

(一)性质区别

杨立新教授曾说:“这个问题,是一个非常难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从理论上说,合同诈骗是一个刑法上的问题,经济合同纠纷是一个民法上的问题”。可见,合同诈骗和经济合同纠纷分属不同的两个法律领域,侵犯不同的法益,社会危害的程度大有差异。合同诈骗既违反了《刑法》又违反了《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是刑事犯罪附带民事违法行为,侵犯的不单单是债权,还包括市场管理秩序中的公私财产所有权。而经济合同诈骗,仅是对经济合同中债权的侵犯,仅受控于民事法律。显然,合同诈骗的社会危害性要比经济合同纠纷要大得多。

(二)动机目的区别

目的是行为人希望通过实施某种行为达到某种结果的心理态度。合同诈骗的行为人只想单方面享受合同所规定的权利而不履行合同义务,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意思。所以,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的钱物是合同诈骗犯罪行为人的目的,其欺骗行为是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支配下的实施行为。而经济合同纠纷的当事人是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上赚取合法利润。
合同诈骗和经济合同纠纷认定方法
根据上述合同诈骗和经济合同纠纷的界限,笔者认为,合同诈骗和经济合同纠纷的认定方法可以参照以下几个方面:

(一) 行为目的说

合同诈骗和经济合同纠纷行为目的上都有本质的区别,结合实际作出考察:
1、 行为人从签订合同时起就具有骗取的动机和目的。这种情况是比较典型的合同诈骗行为。表现为:冒用他人的身份,欺骗对方,签订子虚乌有的虚假合同; 公民个人冒充法人单位对外签订合同;编造根本不存在的假单位、假账户、假标的等等。这些情况所签订的合同都是虚假的合同,还有一种情况就是,行为人与对方签订的合同虽然为真实,但根本没有做任何履行的准备,具有这种目的行为人均应认定为合同诈骗。

2、 行为人开始并论文导读:

无明显的骗取故意,本身也非完全没有履行能力,但签订合同后,抱着能履行则履行,履行不了就拉倒的放任心理,不做积极履行,只是对方遭受严重损失,而将较大数额财务贵自己一方非法所有。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没有直接骗取的故意,但对于对方的损失结果持明显的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的骗取行为,除非符合诈骗罪的其他构成要件或者多次的间接故意的欺骗行为,否则笔者认为应当定义为经济合同纠纷。
3、 在签订合同时行为人并无诈骗的故意,但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或因履行困难,或者其他方面的原因,行为人的主观意念发生了变化,想非法占有签约对方的财物或者标的。如采取欺骗的手段,在对方履行义务之后,虚构情况不履行己方的义务,又或者虚构情况恶意拖延履行己方的义务,都应当认定为非法占有为目的,不妨碍认定为合同诈骗。

(二) 履行行为说

衡量是合同诈骗还是经济合同纠纷,除了从行为人的动机目的判断外,还可以通过考察行为人客观上反映的经济水平是否足以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的,即是否具备相应的履行能力以及有否积极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去进行认定。
1、 无履行能力也不履行。一般来说,行为人虚构自己的实力,但事实上行为人自己本身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能力的,以此与对方签订的合同只能是虚假合同,这是比较典型的合同诈骗。但有一种情况是例外,就是行为人虽然虚构自己的实力,但实际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对于合同义务的履行有能力达到的,并且积极去履行行为,自己也付出一定对价,最后依然未能履行合同,可以定义其行为恶性不大,可认定是经济合同纠纷。
2、 虽有履行能力但迟延履行。行为人虽具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或者担保,但签约后不是积极履约,也不是根本不想履约,而是故意拖延一段时间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对这种情况,有人称为“借鸡生蛋”或者短期占有行为。对于这类行为如何认定应作具体的分析。首先,行为人与他人签订合同后,因客观原因一是不能履行合同,如因资金周转困难,便将对方货款挪用作经营,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积极还款,或者虽资金困难,但做出计划还款的计划承诺或者做可靠的真实担保,理应认定为经济合同纠纷;其次,对于惯于通过合同挪用他人资金做自己的经营资本,订立合同的时候就无履行的意思,或者通过签订合同后,对方索要时千方百计拖赖占用他人的财物,从而是对方失去了实际上的支配权,具有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不管合同是否真实,只要对方当事人的损失达到数额较大,可以认定为合同诈骗。
综合上文所述,尽管合同诈骗和经济合同纠纷存在某些的相处之处,容易混淆司法者的视线,但毕竟两者有着本质的区别。在实践中,应当注意划清合同诈骗罪和经济合同纠纷的界限,认定的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又或者从客观上如何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些关键的地方,面对实践中种种的不同,具有形形式式的表现,所以难以用一个稳定的判断标准。亦正因为如此,就要我们司法从业者要提高自己的法律知识水平,与其他地方的司法从业者,多作交流,不断探讨。以期对处理合同诈骗和经济合同纠纷方面能够做正确的判断,正确适用法律,保护好广大人民的合法权益和惩治犯罪。维护法律尊严,树立法律权威,为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断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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