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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征税淘宝网C2C个人网店征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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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导读:
摘 要:近年来,关于C2C网店的征税问题成为大家最关注的问题,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引发了社会对其是否征税、如何征收等问题的激烈讨论,但现行税法在网络交易领域的空白,使C2C(个人对个人)模式的交易者长期处于“免税”状态,造成了国家税收的流失。调研表明,电子商务对社会经济的影响日益扩大,对其免税不符合税收公平原则,应该尽快完善C2C模式网上交易的税收制度,增加国家财政收入。
关键词:征税;个人网店;C2C电子商务
1672-3198(2013)15-0153-02
1 现实背景
2011年6月28日,武汉市国税局开出国内首张个人网店税单——对淘宝女装网店“我的百分之一”就其2010年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滞纳金征税,共计430.79万元。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了企业进行电子商务需要纳税,即在B2C(企业对个人)模式下企业是应该依法纳税,而企业在设立之时已经进行税务登记,仅需对其网络经营活动所获收益进行申报即可。但对C2C模式的电子商务交易是否该纳税如何征税,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
同时,以淘宝网为代表的C2C平台凭借其强大的市场影响力以及方便快捷的交易手段,已经吸引了众多用户开展电子商务交易行为。于C2C第三方服务平台而言,多年发展培育出了大批重量级网店,这些网店的经营模式也逐渐进入规模化、组织化和企业化阶段。他们的规模已经足以成为中型企业,但还以“C”的形式享受“免税”待遇。
2010年,国家工商总局出台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同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办法》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电子商务将正式实行“实名制”,即是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应当向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提出申请,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工商登记注册。这是我国第一部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行政规章,也被视为对C2C模式电子商务征税迈出的第一步。
2 研究依据

2.1 网店征税有法可依,大势所趋

电子商务税收问题,涉及税收管理法、企业所得源于:论文写作www.7ctime.com
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增值税暂行条例四部法律法规。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并没有说网上个人开店就不用交税。个人网店也是在从事从交易、销售行为,从法律角度来说,没有排除对个人网店征税。
依法纳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个公民的义务,而且网店纳税可以让政府更好地监管网络交易。征税才能充分保障市场的公平、良性发展。只有建立了征税这个游戏规则,才能避免网店发展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

2.2 个人网店的免税状态违反公平原则,并造成大量税款流失

在个人网店征税的问题上,只要对传统商务交易征税是合理的,那么根据公平价值引申而来的税收公平原则即要求纳税能力相同的人同等纳税,那么对个人网店的征税就十分合理了。个人网店交易与传统的商务没有本质区别,只是贸易方式的转变,如果区别对待,这无疑违反了税收公平原则,对传统商务纳税人是不公平的。

2.3 尚未制定明确的电子商务征税办法,严重影响网店征税的进程

目前,发达国家对电子商务的征税标准不尽相同,但他们的共同之处在于:网上的经营行为需缴纳一定的税款,且没有具体的个人商品、实体商铺和企业用户之别。而国内在电子商务上尚未制定出一系列明确的个人网店征税条例,因此我国税法机关对个人网店征税存在着难以跨越的障碍。

2.4 个人网店征税会增加国家和个人的经济成本,使税负转嫁现象严重

我国的电子商务已经进入了成熟期,完全具备了征税的条件。但就目前电子商务发展水平来看,尚不具备征税条件。即使征税,也要做足网店税源调查、税务登记、纳税申报以及细化征管的功课,出台税收政策既要在征收环节体现公平,又要“放水养鱼”,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激励与扶持网店的发展。这就需要国家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从而加大了国家的经济成本。
3 研究结论

3.1 个人网店规模较小、营业额较低,对个人网店征税的支持率较低

电子商务处于快速发展阶段,过去十年间个人网店的数量急剧增加。但是,大部分个人网店的规模较小、营业额较低,利润率有着较大的提升空间。个体户往往缺乏雄厚的资金基础,而开网店的成本较论文导读:
低,无需支付店铺费用与相关税收,能够赢得较大的生存空间。倘若对个人网店征税,则会减弱这一传统优势,所以大部分卖家反对向个人网店征税。因此,如何保证个体卖家的合法利益、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发展,是电子商务税收改革过程中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

3.2 对个人网店征税符合税收公平原则,是大势所趋

电子商务是未来商务活动发展的趋势,因而通过税收对其进行调节是十分必要的。从税收公平的角度分析,对于纳税能力相同的人应该同等纳税,即相对于传统商务交易而言,电子商务并无本质上的区别,只是贸易方式的转变,因此个人网店也应该纳入征税的范围内,保证税收的横向公平与纵向公平。然而,由于电子商务的虚拟性、电子化等特点,其交易主体的收入与支出不易被税务机关所察觉,加之相关税收问题仍处于理论探讨阶段,导致目前电子商务,尤其是以C2C为经营模式的,基本上处于免税状态,这显然有悖于税收公平原则。

3.3 对个人网店征税缺乏相应法律法规依据

在我国目前的税收法律体系中,无论是《个人所得税法》、《营业税暂行条例》,还是《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均没有明确规定将电子商务纳入征税范围内,使得税务机关对网店征税缺乏法律依据,更容易受到纳税人的质疑,增加相关工作的难度。另一方面,由于规章制度的缺失,在征税过程中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可能受到侵犯。由此可见,规范电子商务税收、出台相应实施细则,使征税工作合法化是一项迫在眉睫的重大任务。

3.4 对个人网店征税困难重重

3.4.1 难以确定税收主体、纳税地点及应纳税额

在《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应当向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提出申请,提交姓名和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工商登记注册。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电子商务交易双方的身份、交易地点呈现多样化、模糊化的特点,无法明确税收主体和纳税地点,给征税带来了极大的阻碍。另外,在C2C模式的电子商务中,销售方往往不会开具,导致传统税收中按照计算应纳税额的标准难以适用。

3.4.2 交易过程具有隐蔽性,税务机关监管难度大

在传统商务税收中,税务机关主要采用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的办法。但个人网店进行交易的全过程几乎通过网络完成,货物的配送则由第三方物流公司负责,交易细节往往以电子数据作为记录,不会留下任何纸质凭证,具有较强的隐蔽性,难以采用传统方式进行监管,使得税务机关对电子商务进行税务稽查的难度大大提高。
4 建议及对策

4.1 配合现有的“实名制”,建立专门的网络交易登记制度

当前对于C2C模式的电子商务,已经实现了实名登记的制度,即从事相关网络交易或服务的自然人,需要提供真实姓名和地址等信息。配合实名制,政府应该针对性地设立专门的网络交易登记制度,保证每一笔电子商务交易都有档案记录,作为计算应纳税额的依据。在具体操作中,税务机关可以向每一位经营者派发专门的税务登记号,对其参与的网络交易进行审查并逐一登记在案,从而全面掌握交易人的相关情况。通过以上措施对纳税人实行有效管理,保证税务机关充分了解每一笔电子商务交易的详细情况,实现合法合理征税。

4.2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做到依法征税

4.

2.1 明确纳税主体

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的身份往往具有隐蔽性的特点,因此,需要切实落实实名登记的制度,保证个人网店经营者身份的真实性,为征税提供依据,防止偷税漏税行为。
4.

2.2 明确征税范围

在推行对个人网店征税的过程中,应当以是否具有营利性作为区分标准,对以获得经历收益为主要目的的网店进行征税,而主要用于物品交换、不具备营利性的网店实行免税政策。
4.

2.3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我国现有的税收法律体系并未涉及电子商务征税的问题,存在较大的法律漏洞。因此,政府应该尽快修订《中华论文导读: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增加对个人网店征税的规定。
4.

2.4 设立电子商务专用

设立电子商务专用的电子,赋予其与纸质同等的法律效力,并以此作为核定纳税的基础。政府也应该建立起全国的电子平台,并积极推广电子。只有通过技术的不断发展,加大力度研发相关软件,提高信息的安全性,才能使电子商务被广大经营者所接受,并在征税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

4.3 借助第三方平台实现代收代缴

对个人网店征税普遍存在税源难以控制的问题,税务机关往往无法准确查处税收来源。而在C2C模式的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通常会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实行网上支付,例如支付宝、快钱、网上银行等等。因此,政府可以借助网络支付平台,进行税款的代收代缴。一来可以保证税收的足额征缴,避免部分网店经营者通过不正当途径逃税漏税;二来由第三方平台统一征收,减轻了税务机关的工作量,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

4.4 实行差别对待,扶持规模较小的网店快速成长

对个人网店征税不能采用“一刀切”的方式或者实行过于严厉的税收制度,否则会给电子商务的持续发展带来负面影响。对于规模较小、营业额较低、处于种子期的个人网店,或者是专门销售二手商品的网店,应该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或者对其免税,为其提供一个较为宽松的生存条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差别对待,对部分个人网店给予税收优惠,不仅能够保证国家税收收入,还能促进电子商务交易与传统商务交易之间的公平竞争,鼓励个人网店不断壮大,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有利于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参考文献
李臻颖,陈力铭.C2C模式下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研究[J].物流技术,2010,(13).
王沁.我国电子商务C2C模式课税问题研究[J].商场现代化,2009,(17).
[3]梁海跃.对网店征税问题的研究与思考[J].企业导报,2011,(11).
[4]王祖强.加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J].电子商务,2011,(9).
[5]朱广峰.网店征税路径探析—学位论文参考文献格式www.7ctime.com
—从武汉网店被征430.79万元税款谈起[J].青岛市委党校青岛行政学院学报,2011,(5).
[6]何立衡,祝盼.关于我国对个人网店征税的看法[J].现代经济信息,20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