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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模型保险偿付能力评估模型研究

最后更新时间:2024-03-16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1405 浏览:46267
论文导读:情景常是公司的业务规划,包括有效保单的预测,未来的销售,以及非保险业务的经营结果。预测期间是未来几年,每个情景的影响应得到充分展示。三、我国保险企业偿付能力监管的发展与建议(一)我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存在的问题我国现有的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在借鉴了欧Ⅰ框架和欧Ⅱ的改革方向后正逐渐完善,但仍存在一些
主要是对国外现有的保险偿付能力监管评估模型的介绍与分析,主要有加拿大的动态资本充足性测试和风险资本模型,从而给我国第二代偿付能力体系的建立提供一些建议与意见。
偿付能力评估模型监管体系
2012年1月7日项俊波主席在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建设启动会上讲话指出偿付能力监管是现代保险监管的核心。随着国内外保险市场的发展变化,第一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的监管需要,亟待改革和完善。保险公司作为经营风险的特殊企业,存在其业务上的特殊性。由于保险双方权利义务在时间上的不对称性,保险业的经营是负债经营,存在极大的违约风险。因此,保险监管体系制度的改革与创新迫在眉睫,我们应当在吸收国外先进监管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真正适合我国保险行业发展特点的监管体系。

一、偿付能力监管的概念

偿付能力的概念历史悠久。综合各家之言,偿付能力术语有三种含义,一是偿付能力额度的直接含义,即计算最低资本要求和实际偿`付能力资本的一套方法;二是保证保险公司财务稳健的一套规则;三是指总体偿付能力,对应的是保险公司的财务稳健性,并考虑公司运营的外部环境和条件的影响。
保险机构是金融市场主要的大型投资者,其财务的稳定对金融市场有显著的影响,因此,保险企业的核心指标是偿付能力或财务稳健性。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偿付能力额度有三种不同的区分,一是最低偿付能力额度,指保险公司为了能承担其所有的债务责任,在理论上应该保持的最低的偿付能力额度。二是法定偿付能力额度是指保险监管部门要求保险公司必须具备的偿付能力额度。三是实际偿付能力额度,是指保险公司实际拥有的偿付能力额度。三者的关系一般是法定偿付能力额度大于最低偿付能力额度,实际偿付能力额度大于法定偿付能力额度。

二、偿付能力评估模型

(一)风险资本模型

RBC为监管要求的最低资本,即监管机构不会采取监管措施的最低值。RBC公式结果分五级,调整后总资本(TAC)占RBC的比例水平用做采取不同监管干预措施的激发区间,基准为监管控制水平(ACL):TAC必须超过RBC的70%,如果TAC>2*RBC,那么监管机构不会干预,若低于两倍则又分为四个源于:论文范文格式www.7ctime.com
层级的监管干预行动。CAL:公司行动水平,即TAC占RBC比率在150%-200%之间,则保险公司必须在45天内提交恢复足够资本的计划;RAL:监管行动水平,当TAC占RBC比例在100%-150%之间,保险公司必须遵照监管机构的行动手册采取行动;ACL:监管控制水平,即70%

(二)动态资本充足率测试

动态资本充足率测试时加拿大精算师学会建立的实施DST实务标准基础上,由首先公司的精算师通过分析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建立综合模型来测试在未来一段时间内保险公司现在和未来业务相关的准备金和盈余的充足性。动态资本充足率测试的关键问题在于开发基本情景,识别并测试其对偿付能力的威胁;同时,开发可能的不利情景,预测并分析资本充足性,并最终提交监管报告。动态资本充足率测试的意图是识别并测试不利但合理的假设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较通常的情景是金融危机情景,可能有股票价值下降、新业务下滑、退保率上升等。
动态资本充足率测试从基本情景开始。基本情景常是公司的业务规划,包括有效保单的预测,未来的销售,以及非保险业务的经营结果。预测期间是未来几年,每个情景的影响应得到充分展示。

三、我国保险企业偿付能力监管的发展与建议

(一)我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有的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在借鉴了欧Ⅰ框架和欧Ⅱ的改革方向后正逐渐完善,但仍存在一些需要改进的问题。一是最低资本要求的计量有待进一步完善。二是尚未对资产负债认可价值采取市场一致性估计。三是偿付能力评价缺乏动态性和前瞻性。四是保险公司信息透明度须进一步加强。

(二)我国偿付能力监管框架改革和机制的构建的建议

我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的建立应当积极借鉴国外先进的监管模型,并进行适当改进,使其真正适应我国监管的需要。首先是资产负债的评估,认可资产应当按市场价值评估定价,而负债的评估借鉴国际会计准则中的公允价值评估法,因此必须建立一套符合国际惯例且适应我国监管要求的保险监管会计准则,基本原理应当与国际接轨。其次,加强论文导读:
我国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增强保险业的透明度,真正保护到保单持有人的利益,规范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再者设立有公信力评级机构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给于评级,形成完善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评级体系,借助社会力量减少监管机构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然后再保险措施安排,再保险是一项基本的风险转移工具。最后强化保险公司内部管理,建立完善的内控制度,其主要内容包括建立岗位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资金运用管理者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内部风险管理制度。
参考文献:
阿尔内·斯坦德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模型、评估与监管[M].中信出版社,2012.
孙蓉,彭雪梅,胡秋明.中国保险业风险管理战略研究[J].基于金融混业经营的视角,2006.
[3]魏巧琴.保险企业风险管理[M].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