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论文查重: 大雅 万方 维普 turnitin paperpass

简论标财产保险中保险标转让之站

最后更新时间:2024-01-21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31111 浏览:143928
论文导读:
摘要:保险标的转让条款,主要规定的是保险标的转让时,保险合同的继受从及保险合同权利义务之变更不足。我国2009年保险法以根本上转变了2002年保险法关于保险标的转让的规则,实现了以属人主义向以物主义的改变。新保险法较之旧保险法存在几个方面的进步,首先其表现了对受让人的保护,明确了保险合同的转移不需要经过保险人的同意,这有利于保险联系的稳定。其次,规定了保险标的转让一般通知条款从及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明显增多之通知条款,并明确了违反之法律后果,平衡了保险人、投保人从及被保险人三者之间的利益。但是,新保险法仍有着不完善的地方,需要我们进行进一步的论述研究。本论文主要探讨保险标的转让对保险合同效力的影响,全文分为三章进行理论。第一章,以现实的保险方案出发,比较新旧保险法,提出本论文将要解决的不足从及探讨保险标的转让规则前需要厘清的基本概念。本章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方案的基本事实从及法院的处理结果。第二部分根据方案提出该方案涉及的基本法律概念从及争议的焦点,引出新保险法有着的不足。第二章,辨析保险标的转让及相关基本概念,如保险标的、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标保险标的转让、保险利益的转移、保险金请求权从及保险合同的转移,同时厘清各相关概念之间的联系。本章主要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是通过罗列学界关于保险标的、保险合同标的从及保险利益三者之间联系的观点。第二部分阐述保险标的转让与保险标的转移之间的异同,确定保险利益转让的时点,亦即明确保险合同随保险标的转让之时刻。第三部分剖析保险标的转让与保险合同转移之间的联系。得出“在保险标的转让场合,保险标的转让为法律行为,保险合同随之转移为法律事实,前者为因,后者为果”的观点。第四部分是对保险合同转让与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的辨析,该部分主要是对学界关于“保险标的转让仅仅导致保险金请求权转移的”观点的研究奠定基础。该章节的理论主要为下章探讨保险标的转让对保险合同效力的影响从及通知规则奠定基础。第三章,探讨保险标的转让之效力不足,是本论文的核心部分。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析保险合同继受是否应当经过保险人同意,在各国立法中有着属人主义、以物主义从及折中主义三种学说。第二个部分分析保险合同转移后,受让人在保险合同中的身份,是仅为被保险人,还是同事兼顾投保人地位。这是本部分所需要解决的不足。第三部分探讨保险费支付义务,在保险标的转让场合,关于保险费的支付我国有着空白,本部分通过分析各国立法,结合受让人身份,解决保险费支付主体不足。第四部分为本章节的重点部分,探讨保险标的转让通知规则,包括一般通知义务规则从及风险明显增多通知义务规则。而关于保险标的导致风险明显增多之通知规则又可从分为五个小不足,其中关于违反该通知义务之法律后果是主要不足中的重点不足。关键词:保险标的论文保险合同继受论文一般通知义务论文危险明显增多论文
本论文由www.7ctime.com,需要可从关系人员哦。摘要3-5
ABSTRACT5-8
第一章 引言——一则方案引出不足8-10

一、彭粤交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湖南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8

二、不足之提出8-10

第二章 保险标的及相关概念辨析10-17

一、保险标的、保险利益与保险合同标的10-12

(一) 学界争论10-11

(二) 小结11-12

二、保险标的转让与保险利益转移12-14

(一) 保险标的转让与保险利益转移之联系12-13

(二)保险利益随保险标的转让而转移之时点13-14

三、保险标的转让与保险合同转让14-16

四、保险合同转让与保险金请求权转让16-17

第三章 保险标的转让之效力17-39

一、保险合同效力之继受之“保险人的同意”17-23

(一) 大陆法系之“保险人同意”17-21

(二) 我国新旧保险法关于保险标的转让之“保险人的同意”21-22

(三) 小结22-23

二、受让人取得保险标的后在保险合同中的身份23-25

三、保险费支付义务25-26

四、保险标的转让之通知义务规则26-39

(一) 保险标的转让之通知主体:转让人与受让人26-27

(二) 保险标的转让之通知对象:投保人也应认定为通知对象27-28

(三) 通知义务之履行期限:及时28-29

(四) 保论文导读:险标的转让之通知义务:一般通知义务29-30(五)保险标的转让致危险一般增多通知义务之法律后果30-32(六)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明显增多通知义务之法律后果32-39结论39-40参考文献40-42致谢42-43上一页12
险标的转让之通知义务:一般通知义务29-30

(五) 保险标的转让致危险一般增多通知义务之法律后果30-32

(六) 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明显增多通知义务之法律后果32-39

结论39-40
参考文献40-42
致谢42-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