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论文查重: 大雅 万方 维普 turnitin paperpass

浅谈刑事诉讼传闻证据规则对我国刑事诉讼立法启迪

最后更新时间:2024-03-28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2534 浏览:48014
论文导读:
摘 要 本文在对传闻证据规则的基础概念、适用基础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在两大法系诉讼模式相互借鉴的今天,对传闻证据规则的重新认识,最终分析我国对传闻证据规则应该采取一个什么样的态度,使我国的诉讼制度得到更进一步的完善。
关键词 传闻证据规则 启示 刑事诉讼

一、传闻证据规则适用理论根据

传闻证据规则是英美证据法中最重要的排除法则之一,简言之即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传闻证据不得采纳。排除传闻证据的内在根据在于传闻证据的自身缺陷。在英美法系国家之所以要对传闻证据予以排除是因为他们认为一个案件如果依据传闻证据而形成证据链条对于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来说是要冒十分巨大的风险的,对于以人身自由和生命为惩罚措施的刑罚来说证据的重要性毋庸置疑,而传闻证据还原案件事实的证明力较弱。换句话说,传闻证据很容易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采纳这样的证据形式无异于刑讯逼供,无异于对人权的蔑视。当然我们不能否认传闻证据在解决某些案件时的优越性,但仅仅凭借这一点就大范围的使用传闻证据也是缺乏理论基础的。如何综合传闻证据的优缺点为今天的法治环境服务是源于:论文开题报告范文www.7ctime.com
两大法系国家所共同追求的。一个规则之所以能存在是有它的原因的,在民事案件中还原案件事实的标准采用的是高度盖然性的标准,对于证据的证明力当然不如刑事案件所要求的那样,所以传闻证据运用于解决民事纠纷是有其适用可能性的。

二、传闻证据规则对我国刑事诉讼立法的启示

目前,我国并没有确立传闻证据规则,而且在刑事司法实践中,证人的出庭率很低。从各地的统计人数来看,证人的出庭率普遍不足10%,书面证言在法庭上使用的频率颇高,于是很多学者主张在我国确立传闻证据规则。笔者认为,我国不宜引进这一规则,理由如下:
1、我国在证据分类的理论中并无传闻证据的分类,与传闻证据相类似的是传来证据。二者虽有相似之处,但也存在明显区别。传闻证据与传来证据在形式上具有某些共同之处,即第二手以上的证据既是传来证据,也可能是传闻证据。但是二者并不能混为一谈,它们也存在着明显的区别:其一,强调的重点不同。传来证据强调从原始出处以外第二手以上的来源获取的证据,而传闻证据强调以法庭审判为中心凡是证人在法庭审判以外提供的证言,或者证人陈述的内容不是本人亲自耳闻目睹的证据,都是传闻证据。其

二、范围不同。传来证据包括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而传闻证据则仅限于言词证据。

2、我国的法律传统及诉讼模式等与传闻证据规则不符。纵观我国刑事诉讼的历史发展及沿革,一直“重实体,轻程序”,且我国实行强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是以侦查为中心的,侦查机关拥有强大的侦查权,他们获得的各种笔录在法庭上通常具有较强的可采性,使庭审程序几乎流于形式;而传闻证据规则是在英美法系“程序至上”的理念上形成并发展的,并在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下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强调证据必须在法庭上出示,经过交叉询问和被告人的质证,方能具备可采性。
虽然传闻证据规则有其自身缺陷,又与我国的法律传统及司法现状不符,但这一规则对我国的司法实践还是具有相当重要的借鉴意义的。我们应当“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并结合我国实际,进行配套的制度改革。

1、完善证人出庭制度。

我国证人出庭率普遍不高的情况,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这一制度:首先,在立法上明确证人出庭作证的情形及例外规定,建立强制证人作证制度和证人拒绝作证制裁制度;其次,建立证人保护制度,即保障出庭作证的证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防止打击报复;最后,建立证人作证经济补偿制度,即凡是由于证人出庭作证而受到的经济损失,应由国家予以一定的经济补偿。

2、实行起诉状一本主义

我国实行“案件移送主义”,检察机关向法院移送的材料不仅包括起诉书,而且包括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这样导致法官接触到大量的传闻证据,很容易造成主观上的预断。因此,实行“起诉状一本主义”更有利于司法公正。即检察机关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时,只能将具有法定事项和格式的起诉书提交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得向法院移送侦查中形成的笔录和收集的证据。

3、建立交叉询问制度

交叉询问又称为交互询问,是指有关双方当事人对证人盘问所需遵循的一套规范。进行交叉询问的前提是证人到庭。证人拒绝到庭,交叉询问自然无法进行。论文导读:扬长避短的作用。参考文献:贺伟军.反传闻证据规则值得借鉴.法学研究,2009(20).沈德勇.传闻证据规则引论.中国法学,2009(10).刘品新.我国构建证据规则的视角调整.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15).(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上一页12
传闻证据法则即是用来保证证人亲自出庭的法则。建立一定的传闻证据规则,将极大地保证证人出庭,同时结合交叉询问制度的确定,可以很好地改善单一法官询问的缺点,起到扬长避短的作用。
参考文献:
贺伟军.反传闻证据规则值得借鉴[J].法学研究,2009(20).
沈德勇.传闻证据规则引论[J].中国法学,2009(10).
[3]刘品新.我国构建证据规则的视角调整[M].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15).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