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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法》修改后对银行业务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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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导读:公司的股东或其他个人提供担保,明确了章程对公司提供担保规定的适用范围。第一百二十二条为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设定了更为严格的决议程序。1.2业务影响拓宽了银行获得担保的渠道,同时也提高了银行对公司担保行为的审核义务。1.3提示(1)子公司为其母公司以及公司为个人提供担保必须符合公司章程规定,银行
摘 要:新《公司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公司法》作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法律,与我国商业银行银行(下称“银行”)的关系十分密切,以下对影响银行业务的《公司法》的修改内容予以评述。
关键词:公司法;银行业务;风险提示
新《公司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公司法》作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法律,与我国商业银行银行(下称“银行”)的关系十分密切,以下对影响银摘自:7彩论文网毕业论文结论怎么写www.7ctime.com
行业务的《公司法》的修改内容予以评述。
1 新《公司法》修改了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定

1.1 修改简介

新《公司法》第十六条确认公司可以为本公司的股东或其他个人提供担保,明确了章程对公司提供担保规定的适用范围。第一百二十二条为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设定了更为严格的决议程序。

1.2 业务影响

拓宽了银行获得担保的渠道,同时也提高了银行对公司担保行为的审核义务。

1.3 提示

(1)子公司为其母公司以及公司为个人提供担保必须符合公司章程规定,银行方可接受。
(2)银行在审查担保时,根据法律强制性规定与公司章程的不同适用情况,对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担保的授权、担保的最高限额等予以审核。
(3)证监发[2005]120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针对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问题做了细化和补充。尽管违反该通知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与银行间的担保合同无效,但证监会会对违反该通知的上市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处罚。因此,对于上市公司提供的担保,银行应按照新《公司法》以及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从严、谨慎的对待。
2 新《公司法》确立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2.1 修改简介

为防止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废债务,新《公司法》第二十条增加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第六十四条对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责任承担做了特别规定。

2.2 业务影响

为银行阻止公司逃废债行为提供了有利的法律依据。

2.3 提示

针对虚假设立公司、公司与其成员财产混同、滥用对法人控制权等逃废债行为,银行应注意收集公司股东干预公司经营活动的资料、公司股东滥用控制权转移资产、损害或者窃取公司资产的有关证据,及时向法院提出主张,要求股东或者关联人承担法律责任。
3 新《公司法》改革了公司出资和注册资本制度

3.1 修改简介

(1)除了增加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的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统一降低为人民币3万元;股份制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降低为500万元。
(2)允许有限责任公司和以发起形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规定的比例在2年内分期缴清出资,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但首期出资额不应低于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20%,有限责任公司首期出资总额不得低于3万元。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以募集形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应一次性足额缴清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出资额。
(3)出资形式等规定有较大变化:A、新《公司法》放宽了出资形式的限制,只要是符合可以由货币评估、可以转让、法律不禁止的这三个条件的财产就可以用于出资;B、新《公司法》提高了无形资产的出资比例,规定了货币出资的下限,C、新《公司法》将出资分为“货币”和“非货币财产”两类,在非货币财产中,将“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合并为“知识产权”一个概念中。

3.2 业务影响

对向银行申请授信的公司范围产生影响,并将增加银行准确评估公司还款能力以及授信风险的难度。

3.3 提示

(1)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降低有利于中小企业的设立,银行应调整对中小企业的授信策略。
(2)新《公司法》允许分期缴纳出资,银行加大对公司资本金实际到位情况的关注。
(3)针对股东出资方式的多样化,银行应对公司资本金的具体形式和真实市场价值做出科学合理的评估。
4 新《公司法》放宽对公司转投资的限制

4.1 修改简介

(1)保留了公司对外投资不得对所投资的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但同时又允许其他法律做出例外规定;2、对外投资的决策主体、决策程序及对外投资的限额由公司章程自行规定,法律不作强制性要求。

4.2 业务影响

公司将更加灵活地把自有资金用于对外投资活动,由于转投资可能引发的公司资本虚增以及转投资后形成的各种关系被不正当利用会危及银行的授信安全。

4.3 提示

(1)银行应及时把握公司对外投资的动向,主动识别、
评估因转投资带来的信贷风险并可通过书面约定的方式对公司转投资的行为予以限制。
(2)新《公司法》第十五条不是对母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禁止性规定,银行可以接受母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5 新《公司法》简化公司合并、分立程序

5.1 修改简介

不再要求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分立须经行政审批;将公司合并、分立公告的次数减为一次;债权人仅在公司合并时享有请求公司清偿或者提供担保的权利,并将未接到通知的债权人行使权利的期间减为45天。删除了旧《公司法》中“不清偿债务或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不清偿债务或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分立”的强制性规定,对于公司分立增加了“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的规定。

5.2 业务影响

新《公司法》中关于公司合并、分立作了更为灵活的规定,这给银行的债权保护带来新的挑战。

5.3 提示

对于公司合并,公司不清偿债务或不提供担保的,银行可以要求法院撤销公司的合并行为;如果公司在合并之前没有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合并后,银行可以要求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新设的公司承担债务偿还责任。对于公司分立,在公司分立前,银行可与公司就债务履行达成协议,如未达成相关协议,银行可要求分立后的公司对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6 公司章程的重要性提升

6.1 修改简介

论文导读:行权益。(2)除要求公司提交章程外,银行还可以直接到公司登记机关查阅公司章程。上一页12
新《公司法》赋予了章程极大的灵活性,以此拓展了公司的自治权空间。相应的《公司法》第六条第三款保证了公众查阅公司章程的权利。

6.2 业务影响

银行了解公司章程并审核公司行为是否符合章程的规定往往被视为是银行的义务,尤其是新《公司法》赋予了公众查阅公司章程的权利后,银行很难以不知道公司章程的“善意第三人”来主张权利。因此,银行应提高对公司章程的重视程度,扩大对公司章程审查范围,提高审核的谨慎度。

6.3 提示

(1)将公司行为符合其章程的规定作为的银行开展授信业务的前提之

一、以最大限度的维护银行权益。

(2)除要求公司提交章程外,银行还可以直接到公司登记机关查阅公司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