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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工程质量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相关理由

最后更新时间:2024-03-22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7648 浏览:24658
论文导读:隐患的产生,主要表现为:(1)为应付日常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或最终通过竣(交)工验收,参建单位尤其是施工单位资料,“真公章假数据”、“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少记录或不记录”等成为惯例。(2)建设单位对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资质、履约等审查管理工作流于形式,大量实际情况不满足相关法规和招投标文件资质要求的从业单位和
【摘要】本文笔者简单论述了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需要解决的几个关键问题,并提出了相应对策。
【关键词】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质量安全监督
1引言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交通工程基础设施项目不断的增多,交通工程的建设规模也逐年增大,这也对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探讨通过转变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成效,更好地保证工程质量,已经成为了当前的研究焦点。
2交通工程的主要特征
交通工程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主要特征:
(1)交通建设工程具有周期长、投资大、部分工程跨行政区域、涉及专业多、原材料多、结构形式多样、工艺工序复杂、常常交叉施工、地质条件多样、工程难题较多等特点。
(2)交通工程具有显著的天然的垄断特性和公共属性。其天然垄断性体现在使用方的出行必须依赖于相关的交通工程;其公共属性体现在当地的所有群众都是潜在的使用者,而且使用者具有个体不确定性的特点。
(3)交通工程在本质上仍然是一种产品,其卖方(生产方)由《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第279号)(以下简称“条例”)第一章第三条所规定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的五大责任主体组成;买方是使用该交通工程产品的人民群众。当前交通工程产品的支付方式主要有:1)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审定源于:大学毕业论文格式www.7ctime.com
的收费年限许可;2)车辆年费转移支付;3)全部或部分财政性资金等,则其产品是相对固定的。
由于买方的个体不确定性,买方事实上不具备产品的议价能力和工程质量的产品验收所需的专业判断能力,同时考虑到交通工程产品的天然垄断性和公共属性,相关政府主管部门事实上同时扮演了“买方代表”和“裁判员”的双重角色。
3现阶段需要解决的几个关键问题

3.1交通工程质量越好利润便越少,当前激励机制存在负面影响

本文笔者将交通工程的生产方的利润定义为产品的与生产总成本之间的差值。一般来说,随着工程质量的提高,生产总成本(如管理、研发、机械设备、原材料、工期等)会相应增加,如果其产品又相对固定,则利润就越少。此时,利润与工程质量之间存在单调减函数关系。
在利益驱动下,各参建单位会进一步结成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利益同盟,在交通工程能够通过竣(交)工验收的前提下,尽量地降低工程质量,减少安全生产管理的投入而获得利润最大化就成了理性的选择。导致诸多工程乱象和质量安全隐患的产生,主要表现为:
(1)为应付日常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或最终通过竣(交)工验收,参建单位尤其是施工单位资料,“真公章假数据”、“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少记录或不记录”等成为惯例。
(2)建设单位对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资质、履约等审查管理工作流于形式,大量实际情况不满足相关法规和招投标文件资质要求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得以进入交通建设工程领域,造成了一系列的诸如层层分包、违法转包、肆意压价、从业单位的项目管理架构不全、挂靠或借用其他单位资质、人员等乱象。在局部地区甚至已经形成了“劣币反过来驱逐良币”的市场格局。
(3)施工单位的“偷工减料”、所用原材料“以次充好”等工程质量的不良行为屡禁不绝。
(4)工程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的不良行为视而不见,或虽下达过监理整改指令,但对整改落实情况未闭合检查,当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时也不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处理。“监理不作为”在当前大量的交通建设工程中已经成为常态,工程监理单位在保证工程质量安全中的实际作用受到了社会广泛的质疑。

3.2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人员的行政执法资格

对于行政执法,其结果的合法性需要程序的合法性予以保证。在我国多项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法规中,明确规定了对交通工程实施质量安全监督是一种行政执法行为。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必须在相关交通主管部门委托的执法权限内,依法对在监的交通工程行使行政执法权,日常的监督检查也属于行政执法行为。
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既然属于行政执法,必须由持行政执法证的监督工程师去具体完成监督检查工作。根据相关规定,行政执法人员须经相关的法律、法规培训考试并考核合格后,才能申领行政执法证。但对属于行政委托执法类别的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则面临着到哪里培训、由哪个部门主持培训、由谁论文导读:上一页12
来考核等实际困难。事实上,当前浙江省很多县区级交通工程质监机构虽有相关交通主管部门委托的行政执法权,但很大一部分监督人员却缺乏行政执法证。无证执法本身就是非法行为,这将会极大地影响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3.3对于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相关法规中的罚则难以执行

原则上,法律或法规中“过和罚应对等”才是合理的,例如,法律不宜规定将骂人者判处极刑,要么会因为无法实际执行丧失其部分权威性,要么会激起普遍民愤而成为“法逼民反”的恶法。
当前,在交通建设工程的相关条例、办法等监督管理法规的罚则中,对于某些工程质量不良行为都规定了动辄数十万的罚金。这些罚则对于投资巨大的高速公路、跨海大桥等重大工程,能够有效地起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效果,但对于由县区级监督机构在监的概算额较小的农村公路项目而言,如此巨额的罚金就显得“过和罚”不对等了。事实上,当前在县区级交通工程质监机构中很少能够依据这些罚则对农村公路桥梁建设工程中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严重影响了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和相关法规的权威性。
4对策与建议
(1)从法律角度来讲,为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的合法性,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宜早日解决县区级交通工程质监机构的监督工程师行政执法证问题。
(2)考虑到我国地域发展水平存在巨大的差异,建议县区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依据相关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法规,制定更利于具体操作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例如,参建单位的单次违规行为的处罚金数额可以适当缩减。
(3)在继续大力推行以政府为主导、带有奖励色彩的“优质优价、优监优酬”的基础上,及时总结成功经验。在一些条件允许的交通建设工程中,可以试行更加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按质付费”的动态挂钩办法。
(4)严把施工、监理单位准入关
施工、监理单位是交通工程建设的重要实施主体,对交通工程质量的好坏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极大地影响了交通工程质量水平,同时也给交通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难度,因此,必须加强源头管理,严把施工、监理单位准入关。
(5)为避免部分“资质优但现场质量行为差”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继续扰乱市场秩序,宜加强交通建设工程的“入口”管理。建议将“条件审查”进一步拓展到“诚信审查与准入”,可由相关交通主管部门或下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在过往工程中工程质量行为的诚信记录与诚信扣分情况,对那些质量行为能够达到基本要求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给予相应的工程建设准入。而对于屡屡发生工程质量不良行为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禁止其市场准入。
(6)加大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额度和保质年限,便于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追究。
参考文献:
邓建勋,周怡,黄晓峰.引入保险机制的工程质量风险管理模式研究国外的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建筑经济,2008(3).
谢文军.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模式的转变.交通世界,200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