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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听证会新闻媒体在中国听证会制度完善中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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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导读:
[摘 要]从成都市的听证“四大金刚”、“听证会专业户”,再到长沙“听证帝”,长期以来,听证活动一直是媒体报道的重点和公众热议的焦点。本文针对中国各地听证法规的现状,集中阐释新闻媒体在促进听证会制度完善发展方面所应发挥的作用。
[关键词]听证会;新闻媒体;化
[]A [文章编号]1672-2426(2013)06-0018-03
所谓听证会制度,是指一项法律或行政决策出台之前,由专门机构举行会议,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以促进立法、行政化、科学化的程序制度。听证会制度最早出现于西方,对我国而言是一种舶来品。1996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是听证制度正式进入中国的标志。但是,由于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原本作为政治化进程中重要举措的听证会制度却广受诟病。新闻媒体不仅是社会变化的忠实记录者,也是社会进步的推动者,理应为听证会制度的完善发展贡献力量。就当前的形势而言,我国新闻媒体应当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听证知识普及

成都市民胡丽天从2004年开始报名参加听证会40多次,被选中23次。如此高选中概率的成因可能很多,但参与报名人数太少却是其中最重要的原因之一。2010年4月13日,成都市举行高污染汽车绕城高速公路内限行听证会,当时要求4名消费者代表参与听证,结果仅有5人报名。同年,成都市有关部门计划召开城区机动车临时占道停放差别化收费方案听证会,并规定征集11名公民代表。最终仅7人报名,导致听证会只能延期召开。这种现象在全国其他地区也曾出现过。比如,2011年5月26日,东莞市向社会征集水价听证会代表21名。但是,直到报名截止日期,仅有5名消费者主动报名,尚不及计划征集人数的1/3。2011年8月,西安市举行供热调整听证会,共有消费者代表13名到会。而13人当中,仅6人为主动报名。[3]市民之所以对报名参加听证会缺乏热情,除了怀疑听证会的公正性之外,还在于他们对这一制度缺乏足够的认识和理解。2008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在总结各地听证会失败经验的时候,就将“对听证会性质认识不清,有人将听证会看作定价决策会,认为应当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4]列入其中。针对此种情况,新闻媒体应当以报道与听证会相关的新闻事件为契机,将听证会的目的、意义,以及公民参与听证会的权利、义务等各种常识传达给受众,促进他们政治素质的提高。同时,对那些关心公共事业,积极参与听证会的优秀市民,新闻媒体也要给予一定的关注,以形成榜样示范作用,激励广大市动参加听证会。报名者素质的提高和规模的扩大,自然可以为听证会的公正性、公平性提供必要的基础性保障。

二、听证公告发布

为了便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代表参与听证会,全国各地的听证会条摘自:毕业论文标准格式www.7ctime.com
例、规则基本都规定,在听证会正式召开前,一定要由相应机构发布听证公告,向社会各界传达听证会的议题、时间、地点、目的以及参加听证会的条件、报名方式等事项。但是,对于采用怎样的方式才能够达到公示的目的,很多法规却语焉不详。比如,《合肥市人民政府立法听证规则》第七条规定:“市政府法制办应当在举行听证会20日前,通过新闻媒体或者网站等向社会发布公告。”[5]新闻媒体或者网站虽然都属于大众传媒,但是不同的新闻媒体和不同的网站,其信息传播能力和社会影响力是不同的。有的地方听证指定了听证预告信息发布的具体媒体。比如《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听证办法》第九条规定:“听证公告和涉及听证问题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在长沙人大网和《长沙晚报》上公布。”[6]报纸刊登的消息能否引起读者关注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长沙晚报》虽然是长沙当地发行量很大的报纸,但是如果听证会公告刊载位置不显著、版面面积小、信息表现符号单一,还是难以达到广而告之的效果。在这种情况下,新闻媒体不能完全按照听证会组织机构的要求来安排公告的发布形式,而应当依据听证会新闻价值的大小,精密地策划报道方式、深入地挖掘背景信息、科学地选择版面或时段,充分发挥自己的议程设置功能,争取让更多的人关注、关心听证会。

三、民意汇总

听证会陈述者作为民意代表,其实并没有足够的时间、精力、物质保障来进行科学的调研、走访工作。他们所提意见多是根据个人的亲身体验和社会阅历,这样就难免出现判断失误或观点偏颇。针对这一问论文导读:尔滨市立法听证规定》第十八条要求:“听证会组织机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七日前,向听证会陈述人发出书面通知,并提供听证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在这段时间里,新闻媒体应当与听证会举办机构取得联系,将适宜公开的入选者资料、简介报道出来,欢迎社会各界的监督。在听证会举行过程中,新闻记者要捕捉每一位陈述人的现场表现,将他们
题,新闻媒体可以在听证会正式召开之前,根据听证会讨论问题的性质,判断其可能影响的利益群体,特别是利益冲突群体,然后有针对性地采访专家、政府工作人员、利益冲突方代表,将他们的意见报道出来。也可以将上述采访对象组织起来,召开模拟听证会,进行面对面的论辩交锋。形式多样的报道,有助于丰富听证会代表的信息占有量,提升其论点的客观性、科学性。另外,通过新闻媒体的报道,不同观点有了初步碰撞的机会。代表们思考问题时就会变得更加成熟、理性,从而避免在现场自说自话、固执己见。

四、舆论监督

中国听证会制度诞生较晚,在各个细节方面尚有不够完善的地方。在这种情况下,越发需要新闻媒体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职能,以保证听证会能够真正吸纳民意。要而言之,媒体应重点监督的对象有三:
第一,听证会陈述人。听证会陈述人即通常所说的听证会代表。听证会陈述人作为民意代表,是听证会的灵魂。他们的身份、操守、素质等直接关系到听证会的最终效果。可是,我国目前听证会陈述人的一系列表现却难尽如人意。2009年12月18日,山东省济南市举行水价听证会,有一位代表在听证过程中睡着。[7]2011年,媒体长沙市的一些“听证会专业户”,报名参加听证会的直接动力竟是主办方发放的“误工费”。[8]依靠这样的市民履行听证会陈述人职责、为公民利益大声疾呼是十分困难的。按照法律规定,听证会陈述人的选定必须与听证会正式举行有一定的时间间隔。比如,《哈尔滨市立法听证规定》第十八条要求:“听证会组织机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七日前,向听证会陈述人发出书面通知,并提供听证的地方性法规草案。”[9]在这段时间里,新闻媒体应当与听证会举办机构取得联系,将适宜公开的入选者资料、简介报道出来,欢迎社会各界的监督。在听证会举行过程中,新闻记者要捕捉每一位陈述人的现场表现,将他们的观点、立场置于公众目光之下,以形成舆论压力和道德约束力。摘自:本科毕业论文模板www.7ctim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