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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派遣我国劳务派遣法律制度若干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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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导读:
摘要: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在充分肯定劳动合同法、食品安全执法检查相关工作的同时,指出劳务派遣被滥用等不足还很突出,须抓紧改善法律法规,细化有关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加强对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的监督和管理,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酬劳、社保待遇等合法权益。我国有关劳务派遣的劳动立法的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的劳务派遣法律制度的正式确立。我国的劳务派遣始于革新开放初期,其真正进展壮大则是《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前后数年而已。目前,我国关于劳务派遣的大量的学术探讨,都只是停留在社会调查与规范浅析的层次,而《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劳务派遣也只作了原则性规定。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初衷是要抑制劳务派遣这种用工形式,但近年来劳务派遣进展过乱的实际情况表明,并没有达到《劳动合同法》预期的立法目的,这也说明现阶段我国关于劳务派遣的相关立法仍有着着一定的局限性。本论文以我国劳务派遣的产生与进展的实际情况入手,认真浅析了现阶段我国关于劳务派遣的相关立法中有着的不足,并对进一步改善我国的劳务派遣法律制度提出了立法上的措施。本论文主要由七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劳务派遣制度概述。本部分通过介绍劳务派遣的概念、特点、产生和进展历程,简要说明了劳务派遣制度和相关制度的区别,阐述了劳务派遣的利弊浅析,加深了对劳务派遣制度地理解;第二部分探讨了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不足。本部分通过详细地阐述我国对劳务派遣单位设立方面的立法不足,介绍有关国家对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立法经验借鉴,就我国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不足提出了立法上的改善措施;第三部分探讨了被派遣劳动者的同工同酬权不足。本部分通过浅析我国被派遣劳动者的同工同酬权的立法不足,就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的同工同酬权提出了立法上的改善措施;第四部分探讨了被派遣劳动者单方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不足。本部分通过浅析我国关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立法不足,综合各方面因素提出了赋予被派遣劳动者灵活的单方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并就这一观点进行了充分的论证;第五部分探讨了劳务派遣的岗位不足。本部分通过浅析我国现有立法在劳务派遣岗位不足上的不足,在借鉴国外相关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劳务派遣岗位的立法改善措施;第六部分探讨了劳务派遣雇主责任不足。本部分通过浅析我国现有立法关于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的义务和责任的相关规定和不足之处,借鉴了国外有关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责任的立法经验,提出了改善我国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责任的立法措施。第七部分为结论。本论文针对我国现有立法关于劳务派遣的规定,并结合劳务派遣实践中有着的若干不足提出了以下革新观点:第一,明确劳务派遣单位注册资本的数额、构成形式和缴纳方式,对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采取行政许可审批制;第二,明确加班费支付主体和举证责任分配,并通过立法体例上的改善等来确保被派遣劳动者的同工同酬的权利;第三,赋予被派遣劳动者灵活的单方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第四,明确劳务派遣岗位范围,劳务派遣岗位不得约定试用期;第五,平衡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的义务和责任,并明确规定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向被派遣劳动者承担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连带民事责任。本论文以我国劳务派遣的立法近况出发,结合当前我国劳务派遣实践中的若干不足而展开,主要运用了历史浅析、规范浅析、观察浅析、比较浅析、文献资料探讨等探讨策略,以劳务派遣的基础论述出发,通过对劳务派遣实践中争议不足的梳理和浅析,将论述与实践相结合,结合我国劳务派遣的实际情况和劳务派遣立法近况,对我国劳务派遣法律制度提出了合理性、科学性和实用性的立法改善措施。关键词:劳务派遣论文法律制度论文探讨论文
本论文由www.7ctime.com,需要论文可以联系人员哦。摘要2-4
ABSTRACT4-10
引言10-11
1 劳务派遣制度概述11-19

1.1 劳务派遣的概念和特点11-13

1.1 劳务派遣的概念11

1.2 劳论文导读:

务派遣的特点11-13

1.2 劳务派遣的产生和进展13-14

1.3 劳务派遣制度与相关制度的比较14-15

1.3.1 劳务派遣与职业介绍14-15

1.3.2 劳务派遣与业务借调15

1.4 劳务派遣的利弊浅析15-19

1.4.1 劳务派遣的积极作用15-17

1.4.2 劳务派遣的消极影响17-19

2 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不足19-26

2.1 劳务派遣单位设立方面的立法不足19-20

2.

1.1 注册资本上的立法不足19

2.

1.2 设立程序上的立法不足19-20

2.2 有关国家关于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立法经验借鉴20-21

2.1 德国关于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立法经验借鉴20

2.2 日本关于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立法经验借鉴20-21

2.3 韩国关于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立法经验借鉴21

2.3 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立法改善措施21-26

2.3.1 明确劳务派遣单位注册资本的数额及构成形式21-23

2.3.2 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实行行政许可制23-26

3 被派遣劳动者的同工同酬权不足26-31

3.1 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权的立法不足26-28

3.

1.1 支付加班费的义务主体不明确26

3.

1.2 “相同”或“相近”岗位界定不够明确26-27

3.

1.3 同工同酬纠纷举证责任规定不明确27-28

3.2 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权的立法改善措施28-31
3.

2.1 由用工单位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加班酬劳28

3.

2.2 明确“相同”或“相近”岗位的具体标准28-29

3.

2.3 明确同工同酬纠纷的举证责任29-31

4 被派遣劳动者单方预告解除劳动合同不足31-35

4.1 被派遣劳动者单方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立法不足31-32

4.

1.1 立法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31

4.

1.2 被派遣劳动者单方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立法不足31-32

4.2 被派遣劳动者单方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立法改善措施32-35
4.

2.1 赋予被派遣劳动者的单方预告解除劳动合同权32

4.

2.2 创设灵活的单方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32-35

5 劳务派遣岗位不足35-40

5.1 我国关于劳务派遣岗位的立法不足35

5.2 有关国家关于劳务派遣岗位的立法经验借鉴35-37

5.

2.1 德国对劳务派遣岗位的立法经验借鉴36

5.

2.2 日本对劳务派遣岗位的立法经验借鉴36

5.

2.3 韩国对劳务派遣岗位的立法经验借鉴36-37

5.3 劳务派遣岗位不足的立法改善措施37-40
5.

3.1 明确劳务派遣的岗位期限37

5.

3.2 劳务派遣的岗位不得约定试用期37-38

5.

3.3 改善劳务派遣岗位规制的立法体例38-40

6 劳务派遣雇主责任不足40-46

6.1 劳务派遣雇主责任的立法不足40-41

6.2 有关国家关于劳务派遣雇主责任的立法经验借鉴41-42

6.

2.1 美国关于劳务派遣雇主责任的规定41

6.

2.2 德国关于劳务派遣雇主责任的规定41-42

6.

2.3 日本关于劳务派遣雇主责任的规定42

6.3 劳务派遣雇主责任的立法改善措施42-46
6.

3.1 平衡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的义务和责任42-44

6.

3.2 明确规定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民事责任主体44-46

结论46-47
参考文献47-51
后记5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