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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议法律援助论法律援助制度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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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导读:国家法援中心,以推动全国法律援助试点工作的迅速开展。2003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建立和实施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是加强社会主义、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客观要求,是健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和实际步骤,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法律措施。

一、法律援助制度的意义

(一)、法律援助制度

【内容摘要】 法律援助制度,是为世界上许多国家所普遍采用的一种司法救济制度,其具体含义是:国家在司法制度运行的各个环节和各个层次上,对因经济困难及其他因素而难以通过通常意义上的法律救济手段保障自身基本社会权利的社会弱者,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它作为实现社会正义和司法公正,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行为,在一国的司法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2003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的实施,标志着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正式确立。
【关键词】法律援助 公平正义立法完善

我国是发展中的大国,困难群众数以万计,没钱打官司的现象经常发生。司法部于96年12月批准成立了国家法援中心,以推动全国法律援助试点工作的迅速开展。2003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建立和实施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是加强社会主义、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客观要求,是健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和实际步骤,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法律措施。

一、法律援助制度的意义

(一)、法律援助制度体现了国家对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切实保障

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也是公平正义的首要内涵。一切组织或个人追求的公平正义和实现公平正义的实现方式只有既合法,又合理,才能为社会公众所认可和接受⑴。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法律援助制度是“人民利益至上”的本质要求,同时法律援助制度也体现了国家对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切实保障,因为保障人权是我们党和国家的庄严承诺,对于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给予特殊的保护,是对特殊群体更多的关爱,使他们的权利得到切实保障,最大限度地避免暴力冲突的出现;它不仅自身蕴含丰富的道德价值,更是以制度化的方式保障道德文明的重要措施。

(二)、法律援助制度为诉讼当事人提供平等的司法保障,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

“公平、公正、公开”是法律追求的最高境界,诉讼当事人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正常的履行自己的诉讼权利,这一事实作为政府部门不能袖手旁观,更不能和我国宪法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主旨精神相背驰,把法律援助制度纳入司法制度运行的各个环节和各个层次上,是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依法治国、执法为民”的具体落实,立法是公平正义的起点,司法是公摘自:毕业论文格式字体www.7ctime.com
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只有在法治建设的各个重要环节体现公平,正义法治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价值和功能,从制度价值的角度讲,法律援助有利于促进社会正义,即主要通过司法的正义来实现社会的正义⑵。

(三)、法律援助制度有利于健全和完善律师法律制度

法律援助的实施主体之一是律师,《律师法》第六章规定:"公民在赡养,工伤,刑事诉讼,请求国家赔偿和请求依法发给抚恤金等方面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是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获得法律援助⑶。律师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尽职尽责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因此,律师业作为一个不可或缺的职业在依法治国方略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办案中及时总结经验和不足之处,是落实以大局为行为准则,工作成效以服务大局为检验标准,法律援助制度就是落实社会主义法治服务大局的要求,立职,切实履行好岗位职责,发挥好职能作用,健全和完善律师法律制度。

(四)、法律援助制度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保障社会稳定和谐

和谐的社会中,每一个人都有着平等的法律地位,尤其是对那些处于社会或经济上的弱势地位的人们,在社会的各阶层中实现着公正和平等。在和谐的社会中,每个人都实际的享有宪法赋予的权利,都可以在能够通过一种有效的制度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同时,平等地接近这种措施,法律援助制度,就好像一个平台,连接着每一个民事主体和民事诉讼程序。法律援助制度发展到完善的目的,在于实现公民个人所享有的平等的诉权,在于每一个人都可以通过公正诉讼程序以文明的方式来解决民事纠纷,对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作用。

二、 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适用

(一)、法律援助制度的适用范围

通常情况下,申请人必须有充分的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同时必须是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律师费的公民
从近几年的提供的援助案件来看,基本上体现了重视刑事辩护领域的法律援助是一大特点。《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也体现了优先保护刑事诉讼被告人的法律援助权利精神,规定了刑事诉讼领域的各个阶段。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被害人都可以通过申请或指定获得法律援助。

1、刑事案件的法律援助范围

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⑷:
(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人的;
(3)、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人的。

2、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援助范围

公民对下列需要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⑸;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扶养、抚育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主张因见义勇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3、“犯罪嫌疑人,公诉案件中的被告人,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人或近亲属,以及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人,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或者委托诉讼人的,可以向案件的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三、法律援助制度在现实中存在的不足之处

(一)、法律援助宣传及认识力度不到位

当前,法律援助的对象主要是生活比较贫困的群众和一些特殊社会弱势群体,所以法律援助工作的重点应放在基层(农村、社区)。然而,由于文化的差异一些人在媒体上看到了关于法律援助的公益广告,但并不知晓什么是法律援助,援助的意义在于什么地方,可见,援助的实质还是要下乡宣传并亲自为乡亲做解答才能起到良好的作用,这就需要司法工作者发挥本职工作的积极性,多组织、多讲解、多宣传。

(二)、对法律援助工作重视不够

《条例》第三条明确告知,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可见,法律援助既是一项阳光工程又是一项公益事业,承担着社会和谐的重担,但是有些政府部门对此项工作的思想重视还是不够,甚至存在“怕麻烦”“出力不讨好”的错误思想,有求助者找上门来能推就推,对自己的本质工作表现出极大的冷漠和被动。使得求助者“有法不能依”不能合理的行使国家赋予的权利,这样的结果只是激化社会矛盾,不能化解矛盾。

(三)、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来源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