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论文查重: 大雅 万方 维普 turnitin paperpass

对于浅析股东虚假出资认定及责任库

最后更新时间:2024-03-14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5377 浏览:16547
论文导读:务,也是股东对公司的一项重要义务。股东的出资方式主要分为:1、货币:即指我国的法定货币——人民币。2、实物:即指有形物,我国法律中的财产又可分为为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两类,实物属于有形财产的一部分。3、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和工业产权。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对智力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4、土地使用权:公

摘 要:股东对公司的出资关系着公司的运营、资本的充足、乃至公司的灵魂。如今很多涉及公司方面的案件中,股东的出资纠纷越来越成为此类案件的重头之重。而我国在股东虚假出资方面的立法还有很多不足之处,这就对于股东的虚假出资方面的认定呈现出不同的疑问和争议。根据股东出资方式的不同,认定虚假出资的方式也有很多不同之处。对于虚假出资的认定的不同,更加影响到对于股东虚假出资所应该承担的责任的确立。
关键词:股东出资;虚假出资认定;虚假出资责任

一、股东出资的一般理论。

在公司法领域,股东出资是指股东在设立公司或者按需增加资本过程中,为了取得股权或者股份,依据设立公司时协议的约定以及公司章程和法律的规定向公司交付财产或履行其他给付义务。股东出资是股东的基本义务,也是股东对公司的一项重要义务。股东的出资方式主要分为:1、货币:即指我国的法定货币——人民币。2、实物:即指有形物,我国法律中的财产又可分为为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两类,实物属于有形财产的一部分。3、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和工业产权。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对智力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4、土地使用权:公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需要一定的场所,因此,公摘自:学报论文格式www.7ctime.com
司股东可以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以上为我国《公司法》中规定的股东出资的几种方式,然不得作为股东出资的财产或者权利主要包括:信用、劳务、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上述形式或者因为具有人身性不能转让,或者难以有效估价,或者在现有条件难以实现债务清偿功能。

二、股东虚假出资的认定。

虚假出资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并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所有权,而与代收股款的银行串通,由银行出具收款证明,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验资机构串通由资产评估机构、验资机构出具财产所有权转移证明、出资证明,骗取公司的登记的行为。从我国公司制实施开始,股东虚假出资现象就屡见不鲜,新《公司法》从2006年实施起,对于股东虚假出资这种瑕疵出资做了明确的限定,确实保障了公司以及其他足额出资股东的切实利益,因此,明确界定股东虚假出资行为以及其所应负的法律责任,对于公司法律研究以及保障公司及其他足额出资股东的切实利益至关重要。在实践中,根据不同的虚假出资情形可做不同的类型划分,依据具体的出资形式主要从货币出资、实物出资、无形资产出资三个方面的虚假出资做出认定。

(一)货币虚假出资的认定

在公司设立及增资过程中,股东最直接的出资方式就是货币出资。货币出资在几种出资方式中属最具真实性的一种出资方式,公司运营和操作的实质就是盈利,而货币是盈利的最好表达方式。这种最真实的出资方式同样也是最容易产生虚假出资嫌疑的方式。

(二)实物虚假出资的认定

实物出资又称为有形资产出资,是指股东对公司的投资是以具有直观性与感官性的,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物品作价出资,并且实物构成公司资产的主体。实物必须是公司生产经营的物资主要包括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等。
实物出资往往具有两面性,其一在于实物出资形式较为确定,人们容易理解;其二即是这种出资方式容易出现虚假出资的漏洞所在,因为其流动性较强,难以辨别实物所有权,使得投资者容易利用这点虚假出资。对于实物的虚假出资还多数发生在虚假评估步骤上,而把握这一点的关键是看由谁去行使估价的权力。公司的股东以实物出资必须经过评估作价的步骤,这也是法律的一项强制性规定。

(三)无形资产虚假出资的认定

无形财产出资,包括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股东用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的,是通过折价的方式成为股东对公司的出资。而折价过程中,投资者因出资作价具有困难性和复杂性,他们惯用虚有的产权和虚假的产权转移手续骗取验资机构,或者一些投资者串通验资机构骗取公司注册资格。

三、股东虚假出资的责任

(一)对债权人的责任

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尽管规定了股东首次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最低法定限额为3万元,且股东可以分期两年进行资本缴纳,但虚假出资现象仍有发生。

(二)对公司的责任

从《公司法》理论上分析可知,股东的责任独立于公司的责任,股东仅对自身的认缴的资本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然而实质上债权人在向公司主张债论文导读:股东虚假出资对其他足额出资股东的侵权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点责任:1、虚假出资股东对其他足额出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8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2、虚假出资股东对其他足额出资股东同时也构成侵权,应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
权时,因股东的虚假出资导致公司资本失实,公司则难以应对债权人的主张,于此同时,公司的信誉也受到资本失实的影响,虚假出资股东在实质上间接损害公司的利益,对于公司管理和运营上产生巨大损害事实。

(三)对其他足额出资股东的责任

股东虚假出资对其他足额出资股东的侵权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点责任:
1、虚假出资股东对其他足额出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8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2、虚假出资股东对其他足额出资股东同时也构成侵权,应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5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在股东的各项权利中自益权和共益权是股东的两项重要权利,笔者认为,虚假出资股东在事实上拥有和其他足额出资股东同等的权利,因此股东虚假出资侵犯了其他足额出资股东的股东分红权利、公司解散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分摊权利、依法转让出资权利、购买其他股东转让出资的优先权等多项权利。其他足额出资股东可以依据这点,要求虚假出资股东承担损害赔偿。(作者单位:哈尔滨学院)
参考文献:
赵旭东:《公司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版
顾功耘:《最新公司法解读》,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版
[3] 穆大伟:《虚假出资股东法律地位研究》,华东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11年
[4] 张韦碧:《论股东虚假出资的认定》,黄冈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0年
[5] 杜红原:《虚假出资民事责任问题分析》,内蒙古大学硕士论文,20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