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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资源开发非再生资源开发中价值补偿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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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导读:源持续开发的现实,可操作性不强。此外,由于当时环境的承载力较大,这些理论也没有对非再生资源开发带来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治理问题进行重点考虑,因而,具有较大局限性。其次,从动态角度看,非再生资源耗竭和生态破坏问题通过技术进步、替代资源的发现、征收矿产资源税费等可得到解决。Kruti123下一页
摘要
非再生资源可持续开发的实质是实现非再生资源开发中资源环境的价值补偿。非再生资源价值是由边际直接成本、边际使用者成本和边际外部成本三部分组成。由于边际直接成本可通过资源产品的出售得到直接补偿,因而不是非再生资源开发中价值补偿关注的焦点。非再生资源价值补偿实际上就是在明晰资源环境产权基础上补偿边际使用者成本和边际外部性成本。非再生资源开发中使用者成本补偿的途径主要包括支付权利金、有偿出让矿业权、征收资源超额利润税、设立资源利润基金、实施资源耗竭补贴、实行税费优惠、征收跨州税和对资源所在地居民提供纵向和横向财政转移支付等;外部环境成本补偿措施主要包括建立健全资源环境法律法规,明确矿区资源环境治理界限和治理责任;推行资源开采许可证和矿山开发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建立适应可持续发展的资源价值补偿绿色生态税制,推行环境损害责任保险和连带责任制度,设立环境损害赔偿基金,开展社会化补偿等。根据中国非再生资源开发实际,价值补偿可采取的措施包括:密切价值补偿同经济发展的联系,依靠经济持续发展实现价值补偿;建立规范的资源环境产权制度,保证矿业权所有者获得充分收益;统一实行权利金,建立完善的资源环境财政收入制度;完善横向转移支付制度,建立科学有序的资源财政分配制度;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必要的行政和社会化等手段,建立资源环境损失价值补偿机制等。
关键词 非再生资源;可持续开发;价值补偿;补贴转移
A
文章编号 1002-2104(2013)03-0001-11
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

3.0001

当前,全球正在进入发展低碳经济、绿色经济新的历史时代。降低高碳资源消耗、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防止污染和生态破坏等日益成为人们的共识。然而,近年来中国城市化、工业化的高速推进却造成非再生资源过度消费和生态破坏,资源和生态接近极限。不断恶化的资源和生态环境已成为制约中国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总结分析国际非再生资源开发中价值补偿的经验,提出充分补偿非再生资源开发利用中价值损失的措施,已成为促进中国实现资源持续开发、减少资源消耗、发展低碳经济和建设生态文明社会的基础性条件和任务。
1 充分的价值补偿是非再生资源可持续开发的基础
非再生资源具有空间分布的高度不均衡性、资源存量的可耗竭性、开发利用的负外部性等显著特征。开发非再生资源,不但会造成资源储量的耗竭和生态环境损害,而且还会影响当代人和后代人的利益,造成区际不公和代际不公。为实现非再生资源的可持续开发,给予其充分的价值补偿就非常必要。现有研究主要以非再生资源的不可逆性和有限的生态环境承载力为前提,从静态和动态两个角度分析了重视资源环境价值补偿的重要性,认为充分的价值补偿是非再生资源实现可持续开发的基础。

1.1 价值补偿是实现非再生资源可持续开发的基础

首先,从静态角度出发,非再生资源开发中价值损失的补偿就是保证在资源初始存量给定条件下,实现资源在各个时点上的最优开采,摘自:学术论文网www.7ctime.com
使资源所有权人实现“租”的最大化。代表人物是Hotelling.,Pindyck和Rubinfeid.。他们认为,在完全竞争市场条件下,非再生资源储量的有限性和可耗竭性决定了只有当开采资源资本财产的收益率等于其他金融资产收益率时才能保证资源持续开发。用公式表示为:
P.T+

1.-C=(1+R)(P.T-C)(1)

式中:P.T+1.为非再生资源预期的未来;P.T为非再生资源的当前;C为资源的边际开采成本(假设不变);R为其他金融资产的收益率(或资本利率)。由于该理论强调对非再生资源开发中使用者成本的补偿,抓住了代际公平的核心,因而受到很多人重视。但由于它没注意到资源储量随时间的可变性和可替代资源对其的影响,并且其得出的随着资源存量不断减少、资源不断上升的观点也一定程度上偏离了非再生资源持续开发的现实,可操作性不强。此外,由于当时环境的承载力较大,这些理论也没有对非再生资源开发带来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治理问题进行重点考虑,因而,具有较大局限性。
其次,从动态角度看,非再生资源耗竭和生态破坏问题通过技术进步、替代资源的发现、征收矿产资源税费等可得到解决。Kruti论文导读:
lla指出,实现资源可持续开发,不仅需考虑技术进步因素, 而且还需考虑政策及制度体系的完善程度。技术进步虽能缓解资源的可耗竭性,但不可能达到恢复自然环境的目的,因此必须制定政策与构建机制,确保自然环境循环使用[3].。Hartwick在可持续发展与代际公平理念下,提出基于财富补偿的资源环境价值向物质资本价值转换的哈特维克法则(Hartwick rule),认为只要将非再生资源的霍特林租(Hotelling Rent)全部用于投资,用以生产人造资本和人力资本,就可使非再生资源的非递减性消费成为可能[4].。Pearce和Turner对该观点又进行了深化。由于非再生资源与人力资本之间不具有完全的替代性,于是,El Serafy[5].,Daly[6].从另一层次发展了这一思想。他们将非再生资源的开采收益分为收入流和投资流两部分,投资流用于发现可替代的再生资源部分,保证资源在开采结束时能获得同样水平的替代资源。Daly等人的理论得到了经济学界的认同。后来, Tietenberg指出, 要充分补偿资源价值,就必须使资源开采边际使用者成本当期值的增长率等于贴现率;并认为只要资源的边际开采成本低于替代资源的开发成本,资源开发者就不会减少对非再生资源的开采;只有当二者的边际开采成本相等时,两种资源才被同时开采,直至被耗尽。这奠定了非再生资源持续开发的理论基础[7].。由此可见,资源可持续开发的实质是建立一种满足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动态资源结构。源于:论文提纲范文www.7ctim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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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设立环境损害赔偿基金。这是一种通过共同协助方式将大额赔偿转给损害赔偿基金,由其来提前赔偿的制度。该基金有由矿业企业自发出资形成的基金,如互助基金;也有由政府财政出资设立的基金,如废弃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基金等。对企业出资设立的基金而言,当某企业因环境侵权而被索赔时,其赔偿费用首先由基金支付,然后再由被索赔企业逐步将等额资金还给互助基金。如美国油污企业依据《油污责任油轮船东自愿协定》和《油轮油污责任临时补偿规定》建立了油污企业自愿互助基金;日本煤矿企业依据1963年政府颁布的《煤矿损害赔偿担保等临时措施法》设立了“矿害赔偿基金”。一些国家政府和国际组织从帮助企业及时、有效赔偿其给受害者造成的巨大损失,减轻企业负担,财政出资设立了环境损害赔偿基金等。如为有效应对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以及土地退化等全球性问题,联合国环境保护署(UNEP)、联合国规划署(UNDP)和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于1994年发起成立了世界环境基金(GEF),目前该基金已为165个国家2 700.多个项目提供了92亿美元资助,撬动400多亿美元用于全球生态环境治理,有效补偿了生态环境损害。
在企业自偿、保险公司保险和基金提前赔偿的同时,一些资源开发国还通过开展环境教育、不断扩展居民的资源环境权益、发展环境非政府组织(NGO)、环境权益公司等社会性措施,增强社会公众保护环境的意识,充分调动居民保护生态资源环境和进行环境治理的积极性。这些措施从源头上减少了资源环境问题的发生概率,对节约利用和有效补偿资源价值具有重要意义。
4 中国非再生资源价值补偿的路径选择
在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中国虽然从1984年就开始了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改革探索,并出台了系列资源开发中价值补偿的措施,但现行改革明摘自:本科毕业论文范文www.7ctime.com
显滞后:一方面,资源税费水平远低于国外,且随着资源的上涨,实际税费率还在降低[38].;另一方面,中国的资源开发收益主要被政府和国有企业获得,而资源开采区政府和居民没获得多少收益,反而还要承担巨额公共服务成本和资源环境损失。这就加深了与地方、国有企业与当地居民的矛盾,不利于生态文明社会建设和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为此,中国应在建立健全资源环境法律法规前提下,通过资源开发管理体制、机制等的变革,促进资源环境与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

4.1 密切价值补偿同经济社会发展联系,依靠经济持续发展实现价值补偿

发展低碳经济、节约资源论文导读:
和保护生态环境,建设生态文明社会,从本质上看都必须依靠经济社会的持续稳定发展,需要遵循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要以最小的外部经济社会代价发展低碳经济、保护生态环境,提升经济社会发展的资源承载力和环境容量,必须采取协调一致的资源环境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利用先进科学技术,转变发展方式,保护矿业权人生产的积极性。因此,非再生资源开发中价值补偿政策的构建,不能仅仅局限在资源开采量的绝对减少、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程度方面,而应从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审视,以市场机制为基础,通过制度创新、技术进步和实时反映资源价值或的全成本补偿等,不断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优化环境质量,转变落后资源管理和运行机制,延长资源开采地产业链,提升产业档次等。

4.2 建立规范的资源环境产权交易制度,保证矿业权所有者获得充分收益

承认资源环境的价值、明晰其产权关系是实现社会生产和再生产的重要内容。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企业对资源的垄断开发由于忽视资源所在地短期和长期利益,就造成与地方、国有开采企业与矿区居民在资源开发收益分配上的冲突。不同利益方的过度攫取导致租值消散,资源所有者的收益得不到保障。因此,本着事权与财权统一原则,结合资源所有权在出让收益上的现实[39].,应首先承认地方政府事实上的矿产所有权,并在矿业权一级市场上,遵循“谁负责出让、收益归谁所有”的原则,让矿产资源出让收益向地方政府和矿区居民倾斜,让他们分享一定的资源开发收益。其次,要建立非再生资源利润基金,资金来自政府从资源开发中获得的部分收入和企业部分红利收入,以此补偿资源开发中的使用者成本和外部环境成本,努力实现区际公平和代际公平。

4.3 统一实行权利金,完善资源环境财政收入制度.

主要包括:①将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和矿区使用费合并,统一实行权利金制度。权利金按照资源的国际实行从价定率征收,使其与国际接轨。②完善矿业权有偿交易和矿业权出让管理制度。对可直接开采、储量明确的矿地采用竞标方式出让;其他的采用协议出让。招标拍卖中加强对当事人的资质和资金审查等。③用好用足资源税费等的资源收益。针对矿业权价款中包含用于发现和寻找替代资源价值补偿部分的特点,将这部分资金用于已处于产业成熟期或衰落期的资源型城市转型和在当地投资新的矿业或其他产业上,以便建立矿业自我积累机制,增强区域自我发展能力,使当地居民及其后代获得持续收入等。④将权利金与生态环境保护联系起来,使权利金与生态环境税的课征只与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环境保护挂钩。

4.4 建立完善资源财政转移支付和收益分配制度

世界主要资源开发国政府向地方和矿区居民转移财政收入的比例有增加趋势[40].。中国应建立完善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消除“资源诅咒”,保障当代和未来人权益。纵向方面,国家要通过建立考虑资源所在地面积、人口数量、发展机会、财政效率等权重的转移支付方式,并适当给资源开采地较大权重,以此确定财政转移支付水平;横向方面,根据资源收益空间异置、资源消费地不主动补偿开采地损失进而引起两地资源开发利益上的冲突,一方面,探索建立资源开采地政府对出省资源征收跨省费(税)试点工作;另一方面,从区域层次构建资源受益地和开采地共同承担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失责任机制,引导资源受益区参与资源开采区资源保护和环境再造,矿业城市或地区产业转型升级等,造福矿区居民。

4.5 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和社会化等手段,建立资源环境损失价值补偿机制

坚持公平与效率兼顾原则,通过经济激励、法律规范和社会道德约束等,让开采者在承担因采矿造成的生态治理成本(生态环境税、支付恢复治理和复垦保证金等)同时,要求资源受益者也承担必要费用。包括:①完善资源环境立法,明确资源环境产权和企业生态环境责任,建立矿产开发生态环境治理基金、土地复垦基金,开展生态环境责任保险等。②开征生态环境税,征收标准按生态环境损害治理成本进行。作为地方税,该税由资源开采地税务部门征收,100%用于开采地生态环境恢复治理。③发挥社会公众、政府和非政府组织等力量,实现生态环境治理投资市场化、产权多元化和治理社会化等。通过以上措施,努力建立起“污染者付费、受益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的非再生资源价值补偿机制,从根本上改变以资源高消耗、高污染为特征的生产和消费结构,发展低碳经济,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编辑:李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