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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不方便在华跨国公司环境法律责任承担理由

最后更新时间:2024-03-27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32367 浏览:146665
论文导读:的剖析,寻找到更多更合理的解决跨国公司管辖权争议的途径,以改善对跨国公司环境侵权的法律规制,同时,本论文也对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梳理,并提出了一些倡议。在此基础上,全文共分以下几个部分进行架构:第一部分:在华跨国公司活动与环境损害。通过跨国公司在我国的进展情况和环境损害的介绍,明确文章论题的建立背景和解决跨
摘要:跨国公司来华投资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其带来了领先的科学技术、先进的管理理念和大量的资金,推动了中国经济的进展;另一方面,跨国公司也带来了环境污染和破坏等不足,跨国公司在推动中国经济进展的同时,也加剧了环境的恶化。跨国公司要承担环境法律责任这点毋庸置疑,但在追究其环境法律责任的历程中却有着许多不确定性,管辖权就是其中的一个。跨国公司本身组织结构的复杂性、跨国公司环境侵权的特殊性和国家之间利益的博弈等因素都让管辖权不足更加错综复杂,管辖权争议在所难免。本论文希望通过对管辖权不足的剖析,寻找到更多更合理的解决跨国公司管辖权争议的途径,以改善对跨国公司环境侵权的法律规制,同时,本论文也对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梳理,并提出了一些倡议。在此基础上,全文共分以下几个部分进行架构:第一部分:在华跨国公司活动与环境损害。通过跨国公司在我国的进展情况和环境损害的介绍,明确文章论题的建立背景和解决跨国公司承担环境法律责任的必要性和迫切性不足。第二部分:跨国公司环境法律责任概述。该部分是对本论文所涉及的基础法律概念的剖析。对什么是跨国公司的不足,目前国际上尚无一致看法,不同的国际组织也根据各自的探讨需要和视角提出了不同的定义。对此,笔者认为对究竟何为跨国公司无需达成一致,因为不同的领域探讨的视角和着重点并不相同,得出的结论自然不会相同,强求达成一致反而不利于各领域探讨的开展,由此,笔者仅根据各观点总结了跨国公司的一些基本特点。而关于环境法律责任的界定不足,学界也没有一致意见,对此,以实际需要和弥补现有论述缺陷的角度出发,笔者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以明确责任主体和责任承担的不足。同时,该部分也对我国能够适用于规制跨国公司环境行为的法律法规进行了梳理,目的在于查漏补缺,因为虽然目前我国能适用于规制跨国公司环境行为的法律法规并不少见,但是,不管是国际法还是国内法都有所缺陷。在本部分的最后,笔者就跨国公司和内国公司环境法律责任的异同进行了比较,以解释为何仅探讨跨国公司环境法律责任的不足,并通过比较引出二者在管辖权方面的差别不足,为后文管辖权不足的论述做一铺垫。第三部分:管辖权与环境法律责任的追究。该部分主要是对管辖权依据的介绍,主要包括了三个层面:一是国际上通行的一些管辖权依据,如地域管辖原则、国籍原则和协议管辖,以及虽未被广泛接受,但若适用在环境法律领域却大有益处的原则一效果原则的介绍。论文导读:-150.4本论文主要内容15-16

1.在华跨国公司活动与环境上一页123下一页

这些管辖权依据都有其优点,更有其无法克服的缺点,而管辖权冲突的有着,很大程度上是由这些缺点造成的;二是对国际上和跨国公司管辖权,尤其是环境方面的管辖权有关的国际公约的介绍,公约的有着为管辖权争议的解决提供了一个途径,但是,这些公约也有其固有的缺陷,比如适用范围有限的不足;三是对我国能够适用于跨国公司环境行为管辖权的依据的介绍,我国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系统的管辖权制度,但是在针对跨国公司的管辖权不足上,尚有可以改善的空间。第四部分:跨国公司管辖权争议的解决及对我国法制的深思。对跨国公司管辖权争议的解决,本部分以论述原则和实务原则两个方面来进行论述。目前国际上已形成了一些广为接受的解决管辖权争议的原则,包括先受理法院管辖原则、有效原则和便利原则等,这些原则以各个方面、各个细微的角度出发来考虑了管辖权争议的解决。在实务层面运用得最为广泛的原则主要有不方便法院原则和国际合作原则。笔者详细论述了不方便法院原则,包括不方便法院原则的起源和对印度博帕尔案中“不方便法院”原则的适用和评析以及对“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利弊浅析。因为我国目前面对一个非常尴尬的情况,一方面,我国法律里并没有关于不方便法院原则的明确规定,另一方面,我国法院又用该原则来处理了一些不宜行使管辖权的案件,而学界就我国是否应确立“不方便法院”原则的不足也争论不休。对此,笔者综合浅析了赞成者和反对者的观点后,认为我国应确立该原则并提出了自己的理由。关于我国的管辖权制度,尤其是针对跨国公司的管辖权不足,笔者就我国目前的管辖权制度提出了一些倡议,包括增加必要管辖法院的规定、借鉴美国效果原则创设更多管辖权依据等,以期我国的管辖权制度能更为改善。关键词:跨国公司论文环境责任论文不方便法院原则论文
本论文由www.7ctime.com,需要论文可以联系人员哦。摘要4-6
ABSTRACT6-11
0. 引言11-16
0.1 选题背景和探讨作用11-13
0.

1.1 选题背景11-12

0.

1.2 探讨作用12-13

0.2 论述工具和探讨策略13
0.3 文献综述13-15
0.

3.1 国外相关探讨13-14

0.

3.2 国内相关探讨14-15

0.4 本论文主要内容15-16

1. 在华跨国公司活动与环境论文导读:上一页123

损害16-21

1.1 跨国公司在华进展情况16-17

1.2 在华跨国公司与环境损害17-18

1.3 跨国公司在华环境污染理由探析18-21

2. 跨国公司环境法律责任概述21-30

2.1 跨国公司与环境法律责任21-26

2.

1.1 跨国公司的法律概念21-23

2.

1.2 跨国公司的环境法律责任23-25

2.

1.3 跨国公司与内国公司环境法律责任异同比较25-26

2.2 在华跨国公司环境法律规制系统26-28

2.1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26-27

2.2 国际相关法律规定27-28

2.3 小结28-30

3. 管辖权与环境法律责任的追究30-43

3.1 确定对跨国公司管辖权的标准之一般依据30-38

3.

1.1 地域原则31-32

3.

1.2 国籍原则32-35

3.

1.3 效果原则35-36

3.

1.4 以当事人意志为基础的管辖依据36-38

3.2 确定对跨国公司管辖权的标准之国际条约38-40

3.3 确定对跨国公司管辖权的标准之我国规定40-41

3.4 小结41-43

4. 跨国公司管辖权争议的解决及对我国法制的深思43-58

4.1 解决跨国公司管辖权争议的一般原则43-45

4.

1.1 先受诉法院管辖原则43-44

4.

1.2 有效原则44-45

4.

1.3 便利原则45

4.2 不方便法院原则45-51
4.

2.1 不方便法院原则的起源45-47

4.

2.2 不方便法院原则的适用及评析—以印度博帕尔案为例47-49

4.

2.3 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利弊浅析49-51

4.3 国际礼让与国际合作51-53
4.

3.1 国际礼让51-53

4.

3.2 国际合作原则53

4.4 对我国管辖权制度的深思53-58

4.1 在我国确立“不方便法院原则”53-55

4.2 保留“被告财产所在地”的管辖权规则55-56

4.3 增设必要管辖法院的规定56-57

4.4 创设更多管辖权依据57-58

结语58-59
参考文献59-62
后记62-63
致谢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