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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社会保障土地保障与农民社会保障:冲突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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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导读:
摘要:土地源于:论文格式标准www.7ctime.com
在当今农村社会保障不完善的条件下具有经济功能和保障双重功能,土地的双重功能的矛盾对立阻碍了发展现代农业所必须的土地流转。同时,土地和社会保障作为重要的资源,存在异质性,但对于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障又具有共性。要解决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实现土地保障和社会保障的衔接,需要立足于二者之间的差异和契合点,才能有效缓解二者之间的冲突。同时,还要认识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和保障水平的提高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应逐步完善适合农民工流动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解决农民工的医疗、住房、孩子的教育问题,为农村劳动力在城市的长期稳定居住创造良好的制度、社会环境,缓解农村土地的人口压力,逐步实现现代农业所需要的土地适度规模集中,增加农业收益,为农村社会保障建设提供物质支持,最终实现土地经济效率与农民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的良性互动。
关键词:土地流转;土地保障;农民社会保障
1003—0751(2013)02—0031—05
自古到今,我国农民的生、老、病、死都把土地作为重要依托。土地流转后其对农民所特有的保障功能将一去不返,社会保障的重要性就愈显重要。不稳定的非农就业不能取代土地的保障功能。实现作为生产要素的土地资源产业化、集约化经营,只有制度化的社会保障取代农民传统的土地保障,才能实现土地的有效流转,以及农业经济效益与农民社会保障建设的相互促进。在我国农村,土地除了作为最基本的生产要素发挥效用外,对于广大的中西部及偏远地区经济基础薄弱的农民来说生存保障功能不容忽视,同时对于兼业农户和相当比例的农民工在就业方面具有最低风险保障作用,对于那些孤寡和体弱老人一定程度上还具有生活及养老等方面的保障作用。在土地的这些基本的保障功能没有被转移或其他产品替代的情况下,农民对于土地的这种依赖作用会影响区域农业生产规模化经营和现代农业的发展进程。

一、土地的保障功能和经济功能的矛盾

1.土地发挥社会功能阶段

土地的社会功能本质上是维护依靠土地为生的农民的生存保障、生计安全。按照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每个人需求层次是不同的,然而,不同个人在不同境况下的需求程度和要求是不同的,人的最迫切的需要才是激励人行动的主要原因和动力。低层次的需要基本得到满足以后,它的激励作用就会降低,其优势地位将不再保持下去,高层次的需要会取代它成为推动行为的主要原因。马斯洛理论把需求分成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社会需求、尊重需求和自我实现需求五类,依次由较低层次到较高层次。我国改革开放以前,农业的生产力水平有限,在人口压力之下,农业经济的增长被不断增长的人口所吞噬,出现农业经济的“内卷化”现象,使中国农业陷于一个“高水平均衡陷阱”,土地的功能局限于满足
人口的衣、食、住和最低限度的财产安全,居于生理需要和安全需要的低层次需要,依靠土地的收入是大多数农民唯一的收入来源。因此,改革开放以前,中国是一个农业社会,人与土地的关系是农业社会基础关系。土地资源总是有限的,产品总量难以增长。在人多地少的条件下,土地作为生活的重要保障和物质来源也只能解决农民的生存问题。农民改善生活质量的主要方式就是进行占有更多的可以生产的土地,所以土地兼并便不可避免,当土地兼并到一定程度,战乱就成为了土地兼并的直接后果,用暴力的方式改变土地的占有情况使富人变穷。所以说传统农业是一个以土地为基本生产资料,贫穷而平均的社会。
在人口增长和土地资源有限的约束之下,小农经济的基本特征主要表现在:(1)小块土地上不计劳动成本的大量投入。(2)农户家庭经营中集生产与消费为一体,生产的目的是供本人家庭消费,而不是在市场中追求利润为动机,在农业社会中,保持着小农经济的土地生产率高,劳动生产率低的特征,具有长期性。农业的生产力水平也有很大进步,但在不断增长的人口压力之下,劳动生产率一直徘徊不前,没有第二、三产业就业机会,只能把不断增长的劳动力投入到有限的土地资源中,造成了土地生产率提高,劳动生产率低的局面,传统农业中土地保持其社会功能为主导,如表1。
13.71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农村社会经济调查司:《中国农村统计年鉴1990》;国家统计局农村社会经济调查司:《中国农村统计年鉴2009》;国家统计局农村社会经济调查司:《中国农村统计年鉴2012》;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中国国家统计局网站。传统农业社会中,土地的功能主要体现为社会功能。伴随着新中国的成立,实现了生产关系的根本性变革,农村的土地改革是中国的首要任务,实现亿万农民“耕者有其田,翻身做主人”的革命理想,推翻了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的土地的地主所有制,这种制度变迁是在国家意识形态主导下强制性的制度变迁。
随着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了土地的家庭承包制以后,大批的农村剩余劳动力从土地生产中解放并释放出来,在农民内部,局部的、自发的、短期或无固定期限的土地流转在外出农民工和务农农民间发生。从土地生产中释放的这些劳动力由于知识和技能等限制,在城镇主要从事建筑、家政、小商贩等劳动强度大而且不稳定的零工或临时工。工资拖欠、低工资水平、城乡二元体制的社会保障机制等,使这些外出农民工仍然把农村的土地作为生活和就业方面可以依赖的基本保障和依托。而留守农民为了改变生活,土地的经营面积的扩大也成为了主要选择,在目前国家的土地政策下村庄内部或熟人之间的以口头协议的方式进行的临时的或无固定期限的土地流转成为了主要方式。在这种情况下,从土地生产中分离出来的劳动力在经济形势或就业情况较好的情况下成为了城镇中的农民工,在经济形势不好或就业不理想的情况下又返回农村,土地就成为了他们躲避市场风险的重要依靠。最明显的例证就是在2008年亚洲金融危机影响,我国东南沿海那些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中形成的农民工返乡潮现象。在我国工业化与城镇化的过程中农民现在没有稳定就业机会保障的情况下,土地表现出了“稳定器”的作用。所以目前农村的土地流转应在充分考虑农民基本需求,通过提高国家工业化水平,使工业化与城市化同步,稳定城市就业环境,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稳步推进,不可操之过急。

2.土地经济功能和社会功能矛盾冲突阶段

土地作为一种自然资源,在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其财产属性和资源属性相互矛盾但表现不同;在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社会对土地需求也不同。随着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工业化、城镇化背景下人们对土地的过度需求及土地作为一种不可再生的稀缺生产资料被人们重视,土地的财产属性和资源属性矛盾逐渐论文导读:
凸显。土地作为恒定的自然资源,其财产属性却是动态的,土地是自然所赋予全人类的财产,并非某个人所创造,其财产属性在不停的发生着历史或代际转移。正确认识土地的资源属性和财产属性对于土地的可持续发展和人类公平具有重要意义。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分工日益精细,所有权也在不断分化为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发展权等,而对于土地这种农村稀有的生产资料如何充分发挥其功能则需要通过制度创新来实现。
对于以土地为生的农民来讲,土地就是他们安身立命的根本,在传统农业社会,除了少数高官显贵,土地收入是大部分社会群体主要的收入来源。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快速发展打破了传统的以土地为主要收入来源的收入结构,东部沿海工业和第三产业发达的地区,农业的收入在家庭收入中的比重微不足道,即使是在工业化不发达的中西部地区,“种地解决温饱,打工解决消费”是大部分农民经济生活的真实反映,土地难以形成致富途径,但没有土地则容易出现生存问题。同时,以土地为基本保障使农民在社会保障缺失或不健全情况下农民被动自我保障的理性体现。土地对于农民的作用及对生活可能产生的影响会直接影响农民进行土地流转的意愿。开展土地流转必须分析农民土地流转的意愿,并寻求解决土地在农民生活保障功能的替代方式等实际情况。

二、农民社会保障方式的演变:

土地保障向社会保障的渐进在中国的土地制度的变迁过程中,主要并长期扮演经济主体角色的“政府”有着市场的“进退”权利。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农村土地在土地集体所有制度的基础上,生产经营形式历经了诸源于:科研方法与论文写作www.7ctime.com
多变化,如集体经营、分散承包经营等形式。从20世纪50年代初到70年代末的高度集中体制下,在生产力水平较低的情况下实行了“公田化”的农业集体经济的集中经营,在国家追求重工业快速发展的政策背景下,牺牲农业的发展,形成了城乡对立的二元结构。20世纪80年代从中国农民自发的土地承包经营开始,中国农民家庭经营的组织形式下,土地的“细碎化”现象成为了制约先进农业技术推广的瓶颈。同时,随着农村人口的增多,土地对农民的生存保障和福利保障等功能日益增强。在现代以市场为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背景下,土地的保障功能有限。当前,农村劳动力流动加强、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土地比较收益的降低、农村老龄化程度的加剧,土地保障功能在弱化,表明了土地保障功能向农民制度性社会保障的渐变的必要性。

1.土地保障与社会保障的异质性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农民对社会保障的强烈需求,理论界针对农民“土地保障”和“社会保障”如何进行置换或者转移进行了深入研究,但众说纷纭,未能形成一致意见。主要是未能“土地”和“社会保障”之间的关系。土地和社会保障在资源属性、权利口径与责任主体的内在实质不同。
土地作为自然所赋予人类的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和保障,对于中国人口众多、人均资源相对不足、环境承载能力较弱的情况下,是农民生产活动不可或缺的生产资料。社会保障是兼有社会救助性质和风险分担性质的准公共品,它是国家或社会组织适应经济的发展而进行的社会制度安排。中国土地实行的是集体所有制基础上的农户承包经营,农户的承包经营权是土地在中国农民财产归属的表现。社会保障作为人类应对风险、谋求发展的权力表征,同样具有资源属性。
社会保障作为经济发展对国民的福利、生活保障系统在不同的经济水平下具有经济、服务、精神不同的层次需求。社会保障作为公民对风险的应对权利,已上升到人权的范畴。公民作为社会的成员具有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属性。公民作为社会成员的权利属性,就像公民作为家庭成员要享受家庭保障一样要享有社会基于一定经济关系建立起来的社会保障权。社会保障在不同的社会阶段和经济水平下具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和不同层次的保障对应的不同的责任主体。
首先,土地和社会保障的资源属性存在差异,土地作为一种纯粹的自然资源由于人类的开发使用才具有了社会属性;而社会保障是基于一定经济基础所产生的社会资源。具体表现在土地的自然资源属性是社会保障所不具有的,土地的自然资源属性与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经济基础没有关系,具有天然的不完整性,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的最基本的物质基础,所以说土地所衍生的保障功能也是最基本的。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会在代际之间发生转移,所以在考虑“土地换社会保障”时,应注意代际公平问题。
其次,土地和社会保障的社会属性的发展和约束关系不同。土地和社会保障因属于社会而具有了社会属性,但土地作为一种自然资源,其发展和制度设计直接受制于自然禀赋。社会保障作为一种社会资源随经济发展水平、人们互助水平的提高及制度设计等使保障水平、保障质量及保障对象的数量得到扩展。所以在考虑“土地换社会保障”时,应注意土地的不可再生,要考虑到人类的长远发展。
再者,土地和社会保障在其上衍生的权利存在差异。第一,衍生权利口径不同。土地和社会保障的衍生权利分别来源于土地和社会保障,农民基于土地的衍生权是基于村集体所有的村民成员权,而社会保障除集体保障来源于局部集体成员以外,还有来自于国家成员的公民权,所以说权力口径不同。第二,权利的责任主体存在差异。土地和社会保障所衍生的权利对象分别是农民和公民,而农民对土地权利的责任主体主要是村集体,而公民的社会保障权的责任主体为国家。所以农民不仅应该享有集体土地所衍生的权利,同时作为公民应该享有国家作为责任主体的社会保障权利。

2.土地保障与社会保障的契合点

土地和社会保障作为重要的资源,存在异质性,但对于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障又具有共性。土地作为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的生产资料,对人类的生活保障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社会保障对于人类的生存和生活质量的提高对于相应的经济基础也具有重要作用,基于此,二者对于人类的权利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契合。第一,生存保障方面,土地保障是基于自然资源的基础的、原始的生存保障形式;社会保障是基于一定经济基础的社会成员之间的互助互济形式,是人类保障发展的高级阶段。第二,发展保障方面,土地作为生产资料和一种资源,土地不仅能满足人们赖以生存的物质资料,而且能给人们带来一定的生产收益和作为资源在开发中所带来的物质利益;社会保障对于人的发展主要体现在基本生活保障基础之上的生活质量改善和财产的再分配,从而促进人们的自由发展。第三,成员的平等权,土地保障和社会保障都是给予成员的平等的权利,虽然土地保障是基于村集体的村民所有,社会保障是基于国民共有的权利,层次不同,基础不同,但群体内均存在公平。第四,自由权方面,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国家政策的转变,农民对土地的权利可以自由转移,社会保障也呈现全国统筹下的“异地漫游”。源于:毕业论文总结www.7ctim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