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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联网物联网法律建设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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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导读:主体分析物联网应用的源于:论文格式范文模板www.7ctime.com实现最终要靠传感器/芯片厂商、通信网络运营商以及系统解决方案商等物联网结构产业主体的合作与协调。(一)传感器/芯片厂商各国传感技术的研究由来已久,二维码、射频识别技术(RFID)、传感器技术、纳米技术、智能嵌入技术等已经逐步得到实现和应用。但
摘 要:2005年11月17日的突尼斯信息社会世界峰会《ITU互联网报告2005:物联网》指出,无所不在的"物联网"通信时代即将来临。物联网作为一个新兴产业成为了各方关注焦点,但目前尚无具体的扶持和立法政策出台。本文将针对物联网构成、产业结构各主体以及隐私与信息安全保护进行分析,为物联网相关法律与政策的制定和建设理清思路,提供借鉴。
关键词:物联网 产业结构 隐私 法律建设

一、物联网的概念和产业结构

物联网,即物的互联网。根据物联网的结构组成和应用空间,物联网是通过射频识别(RFID)、功能感应器、全球定位系统、激光扫描器等信息传感设备,按约定的协议,把世界上任何物体与互联网连接起来,进行物体与网络之间的信息交换和通信,以实现物体智能识别、定位、跟踪、监控和管理的一种信息网络。①物联网可分为三个层级:感知层、网络层和应用层。
首先,感知层。感知层是物联网的最底层,其功能是对物体本身以及周遭环境的信息和数据进行感应和收集。射频识别(RFID)标签和扫描仪、二维码标签和识别器、摄像头、GPS、传感器等都属于物联网的感知层。物联网产业链中为物联网的最底层提供各种传感设备的就是传感器/芯片厂商,物联网的规模化发展必然会给传感器/芯片生产厂商带来巨大的商业利益。
其次,网络层。网络层负责将感知层收集的数据和信息进行传输,通过通信与互联网的融合网络、网络管理中心、信息中心和智能处理中心等②对信息进行传输、存储、分析。目前,物联网的网络层是基于现有的通信网络和互联网而运转的,因而,通信网络运营商在物联网产业链中起着中间的信息传输服务功能。
最后,应用层。应用层将经网络层处理过的信息转化为具体的操作系统或者服务终端最终实现对物体的操控,具体包括提供解决方案和进行系统集成等。物联网并非简单地将各式感应器嵌入物体后联入网络即可,其智能感知的最终目的是实现对物体的智能控制,每一个特定的应用环境都有其特定的应用需求,针对不同需求制定不同的解决方案、设计相应的操作系统的系统解决方案商就是物联网应用层产业的主体。

二、物联网产业结构主体分析

物联网应用的源于:论文格式范文模板www.7ctime.com
实现最终要靠传感器/芯片厂商、通信网络运营商以及系统解决方案商等物联网结构产业主体的合作与协调。

(一)传感器/芯片厂商

各国传感技术的研究由来已久,二维码、射频识别技术(RFID)、传感器技术、纳米技术、智能嵌入技术等已经逐步得到实现和应用。但是,在技术的研发成本较高以及各种传感器技术标准尚未统一的大背景下,中国的传感器/芯片厂商目前仍处于单纯而分散的制造阶段,尚未形成一定的规模,目前受益于物联网应用的推广,市场对传感器的需求量巨大。在物联网的未来发展中,须各国通过充分协商来确立统一的传感器技术标准协议,进而须传感器/芯片厂商各自加大在自主技术研发上的投入,从而在传感器/芯片市场形成完全竞争的格局。

(二)通信网络运营商

物联网网络层的运行很大一部分建立在通信网和互联网基础上,通信网络运营在物联网产业链中起着承上启下的中间环节作用。
无线网络技术以及移动通信技术的日臻完善、雄厚的资金支持、广泛的客户基础都使得通信网络运营商在物联网信息传输和处理服务的提供上本身就占据优势地位。因此,通信网络运营商的选择较为多样:继续其信息传输的传统服务,为系统解决方案商提供网络连接,收取流量费用;为已经使用了物联网业务的客户提供流量,而不涉及系统解决方案商;与系统解决方案商进行合作,由系统解决方案商提供服务,通信网络运营商推广业务;开发新的物联网业务,直接为客户提供服务等等,结合未来物联网海量信息处理和管理需求增加的客观预期,以及通信网络运营商掌握有信息传输与处理关键渠道的现实情况,我们可以预见的经营范围将不仅仅局限于物联网的网络层业务,并且很可能形成垄断格局。

(三)系统解决方案商

系统解决方案商的主要职能是根据客户提出的要求,结合特定行业、特定应用环境的特点,为客户提供一个完整的系统解决方案,在物联网产业链中属于可以自主掌握核心技术的关键一环。中国系统解决方案企业目前尚处于生存发展期,业务范围主要专注于为某一个或几个行业应用领域提供应用开发、系统集成等一整套的系统解决方案,同时也提论文导读:
供相应的终端设备。可以预见随着物联网的发展,系统解决方案的需求会日益增多,应用领域的公共化将会向小范围化甚至个人化发展。在物联网产业链中,通信网络运营商现已具有相当的综合实力基础,因而系统解决方案商目前的运营模式多是同通信网络运营商进行合作,利用其通信网络运行业务,向客户提供服务。

三、物联网隐私保护

(一)隐私的范畴

所谓隐私,又称个人秘密,是指个人生活中不愿为他人知悉的秘密。③隐私所追求的是个人生活的安宁,包括私生活空间、私生活信息、私生活活动等不受他人的打扰和侵犯。不同于互联网实现的人与人的连接,物联网实现的是物与物、人与物的连接,互联网隐私来源于用户提供的私生活信息,而物联网信息的来源则主要是物品通过感应器感应并且通过互联网传输的信息,其中包含的携带或使用物品的个人的信息,即构成物联网隐私。在物联网时代,可感应周遭环境的物体实现联网,连接了现实生活与虚拟网络,嵌入物品中的各式感应器、可以安装在任何地方的摄像头、移动终端的应用等等,不仅收集信息的渠道数量和规模上增多,更为关键的问题是,这些渠道渗入了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可以实时而广范围地收集任何需要的信息,并将其通过有线或无线的路径传输到互联网,互联网隐私的范畴延伸到了现实生活领域。

(二)隐私的存储

现实生活中,人与人在物理上处于相互隔离的状态,个人对自身隐私拥有完全的所有权,可以自主选择存储的方式。
互联网用户在最初接受网络服务时对其基本信息仍保留有一定的自主性,可自主决定是否将放置于互联网中;然而,互联网本身具有记录每一次数据传输的功能,用户在实施任何网络行为,如注册网站、浏览网页或发送电子邮件等时,用户的行为数据会逐渐生成并被保留在互联网主机内,这一部分是用户无法完全控制的。物联网时代,物品本身的信息、用户、一部分由嵌入物品的标签或芯片记录,另一部分则由互联网主机处理并存储。在这种情况下,个人私生活会在当事人不知不觉的情况下被感知和记录,例如,某消费者购买未消除RFID芯片的商品,芯片会记录消费者的购买情况并且该消费者携带该物品时的活动地点信息就会被监测到而存储于定位系统中。

(三)隐私的保护

法律规定未经个人同意,任何人不得侵犯其生活的私密或干扰私生活的安宁。可见个人对其隐私的保护仅局限于要求他人尊重其隐私,而不能就隐私而主动为一定的行为。
互联网隐私的保护更多依赖于互联网商家的保密承诺和互联网的安全技术,互联网用户对的掌控力下降,因而在隐私保护上则采取更为积极主动,旨在起到预先防范和事后救济的作用。物联网隐私安全除依靠相关信息安全技术的完善和提高外,相关立法和政策应当确立物联网客户行使隐私权的主动地位,扩大隐私权的行使权限,不但在收集客户信息时须明确告知物联网标签使用情况并征得许可,允许客户有了解权、修改权、删除权,未经客户许可,不得私自公开或出售、分享其客户信息。基于物联网的运作程序来看,这些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应当贯穿于感应层、传输层和应用层。
三、总结
物联网技术最终要成为有利于人类生产生活的现实应用,必然要经历物联网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商品化的过程,从产业运营的角度来看,首先应当确立物联网产业主体的市场地位,其次鼓励技术创新、扶持新兴企业,形成有效运作的物联网商业运营模式;从消费者或个人隐私保护来看,除了从技术上加强信息安全技术的研发外,需要我国民法及相关信息安全立法对公民隐私进行新的界定,根据互联网和物联网对隐私的范畴和保护方式要求加强对公民隐私的保护。
注释:
①吴余龙,艾浩军.智慧城市--物联网背景下的现代城市建设之道,电子工业出版社,2011.10
②王春红.浅析物联网技术在社会经济领域中的应用,北方经济,2011.4
③汪渊智主编.《民法》,法律出版社,2006.1
作者简介:李媛媛,性别:女,年级:2010级,出生年月:1988年2月,专业:经济法学,所在单位:山西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